浅析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的几个问题

2016-02-11 16:21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国司法 2016年10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京津冀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浅析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的几个问题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引领之下,京津冀三地从交通、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到医疗卫生等服务行业以及政法系统,都已制定出相应的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在这样的新形势和大趋势下,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如何协同发展,成为摆在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组织面前的共同课题和重要任务。

一、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加强医疗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为京津冀的平安建设、社会治理、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京津冀三地在地级以上行政区域共建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13家,即北京、天津各1个,河北省11个。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2011年5月由北京市司法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成立。他们秉承“依法调解,公正便捷”的工作原则,积极化解医疗纠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大大缓解了医疗纠纷的诉讼压力。至2015年底,共受理医疗纠纷8115件,调解结案7543件,调解成功6924件,调解成功率90%以上。总结出“有效化解矛盾,真情是前提;取得医患信任,作风是关键;公平公正调解,依法是根本;严谨高效办案,制度是保证;客观分析案例,专业是基础”的成功经验。

河北省的医调工作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医调委依《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于2011年5月成立。他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着力搭建纠纷化解平台,坚持热心、耐心、公心调解,不断增强医患双方的信任感,强化医疗纠纷调解的软实力,树立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至2016年6月底,共接待咨询280余人次,受理医患纠纷 552 件,调解成功506件,调解成功率94.5%,调解协议的履约率达到100%。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天津市的医调工作在实践创新中形成了鲜明特色。一是法制保障到位。2009年1月1日,全国第一部关于医疗纠纷处置的省部级地方规章《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开始实施。2014年11月,又通过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条例》将《办法》由地方规章升格为地方法规,更加明确了医调委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地位和法制保障。二是组织保障到位。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了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三是财政保障到位。确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并随着工作量的增长逐年递增。政府购买服务保证了医疗纠纷调解的公益性质,确保了医调委的第三方地位,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是保险保障到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医责险制度,承保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受赔者账户,医责险制度成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七年多来,天津市医调委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理念指导下的创新实践,依法协调各方利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截至2016年6月底,共接待纠纷咨询8338件,受理纠纷调解3622件,调解成功2946件,调解成功率86.5%,回访满意率和协议执行率分别为97.1%和100%。李克强总理曾对天津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天津市创新医疗纠纷调解方式取得明显效果,对于化解医患矛盾提供了有益经验。”

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显著实绩充分说明,医疗纠纷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医患矛盾的主渠道,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第一道防线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进程中,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让每一起医疗纠纷调解都彰显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2016年4月,国家卫计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7月,国家卫计委等九部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这些文件措施的出台,既彰显了国家坚决打击医闹、维护医疗秩序的决心,也反映出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仍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必须作出回应,有所作为。

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京津冀医疗卫生行业正在努力打造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使之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目前,京津冀三地医疗协同机构已经制定出协同发展的具体行动计划。京津冀医疗卫生服务的协同发展必然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也要协同发展。如何适应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形成后,医疗纠纷调解面临的新形势,是我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新课题。

二、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趋势回视京津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我们看到,实现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必须认真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的交流沟通平台还未搭建起来。京津冀三地的医调工作的机制、模式、做法各不相同,尤其是河北省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区域差距大、医调组织多,医调工作的机制、模式、做法更是各具特色,有很多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之处。但是目前京津冀各医调组织基本上还是处于各自为战的状况。

二是异地专家咨询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京津冀地区汇集了为数众多的三甲医院、医学高等院校和各科顶级的高水平专家,是我们医调工作不可多得、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和有力支撑。但由于异地专家咨询的机制还没有在医调工作中建立起来,所以在调解工作中往往难以满足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异地专家咨询的请求。

三是异地委托鉴定工作还未开展起来。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二元化”的问题,既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鉴定各有优劣,都不具备取代对方的能力。在医调实践中,患方往往不认可医学会鉴定,认为医学会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鉴定结果不公平;医方也不认可司法鉴定,认为司法鉴定人不懂临床医学,鉴定结果不专业。因此,建立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势在必行。

四是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中办、国办下达《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有很多与人民调解相关的部分,包括在医疗卫生等纠纷多发领域,人民法院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等。此前,京津冀三地的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已分别出台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而医调工作则显得思考滞后,应对不足。

五是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亟待加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由于医疗纠纷调解所涉及领域的特殊性,调解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任务显得尤为紧迫。目前,除北京市医调委专业化程度较高外,津冀医调组织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三、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的对策与创新

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和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新形势、大趋势呼吁京津冀医调组织应尽快推出医调工作协同发展的对策和创新举措。

(一)建立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

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研讨交流机制。

(1)每年度召开一次京津冀医调工作交流研讨会。以此为加强京津冀医调组织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共同破解难题,推进医调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京津冀地区医调事业协同发展,使京津冀医调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建立京津冀医调工作信息沟通网络。通过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功能,建立京津冀医调工作协同发展的信息沟通网络,适时通报医调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医调工作的变化特点、难点重点问题,通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建立异地专家咨询、委托鉴定机制。

(1)建立异地专家咨询机制。在医调工作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以适应患者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不同需求。当患方提出异地咨询要求或医调组织认为有必要实施异地咨询时,可以启动异地专家咨询程序,力争在调解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积极推进异地委托鉴定机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难以在短期内制订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可以先行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和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当实施异地委托鉴定时,由统一的专家库成员按照统一的鉴定程序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活动。这样既有利于改变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弊端,也有利于发挥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鉴定专家的学术专长,更有利于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

3.积极推进医疗纠纷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1)在调解员队伍中建立职称等级评定制度。通过职称评定和等级划分,可以不断提高医调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建设一支职业化的医调队伍,有利于激发医疗纠纷调解员的职业自豪感,有利于引导他们长期从事医调事业,有利于提高医调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2)建立京津冀医调组织间的培训互学机制。各调解组织间可以开展调解理念、指导思想、调解技能、方法的培训互学工作,各调解组织之间可以开展双边、多边的或统一集中的专题培训,不断深化医调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医调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推进京津冀医调组织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程。

(二)创新协同发展的工作举措

1.积极探索实施在线调解。

根据“互联网+”的战略要求,应该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的运用,创建在线解决方式。在审判工作方面,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设立网上法庭,建立没有围墙的法院的探索。天津医调委与和平区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方面,已经开始了通过QQ视频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给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推出网上调解的举措,如果网上调解得以实现,将会给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当事人不出家门,即可进行纠纷的调解。

2.把基层司法所纳入医疗纠纷化解体系。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履行着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能,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就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来看,基层司法所几乎没有介入医调工作中来。在这方面,上海浦东新区的医调工作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医调工作应当把司法所纳入医调工作体系,把司法所干警作为医调工作的有力助手。司法所介入医疗纠纷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其人际地缘优势,在防止纠纷扩大、矛盾激化,理性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3.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吸纳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参与特邀调解,特邀调解组织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意见》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加特邀调解,在司法调解中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京津冀医调组织应当积极向各地法院提出申请,以组织名义成为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医调组织参与司法调解,既可以在司法调解中发挥医调委作为专业组织的作用,也可以借鉴学习法院在医疗纠纷司法调解中的理念、举措运用于人民调解之中,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4.搭建京津冀医调工作理论研发平台。

京津冀地区不仅是高水平医疗机构聚集地,也是高水平医学、法学院校的聚集地,京津冀各医调组织应当充分利用三地高校、医疗机构资源,建立理论研发机制,深入研究探讨医疗纠纷调解作为一种专业化调解工作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具有京津冀特色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成果,指导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京津冀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将共同思考推进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同发展的部署规划,共商促进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不断开创京津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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