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
叶剑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程序正义理论源起古希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现已成为现代国际化的司法理念。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正义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能够弥补实体法的不足、维护法律的尊严、强化权力制衡、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程序正义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在完善宪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公民程序伦理教育等方面加以努力。
程序正义;价值;法治环境;司法改革
20世纪后半叶,世界各国兴起司法改革之风,并在20世纪末进入高潮,这无疑是现代法治化进程的一大壮举。虽然各国争相改革的举措不尽相同,但其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实现公正与效率,而程序正义无疑为这次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成为改革前进的助推器。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以“程序正义、保护人权”为核心诉求的修订,为我国构建现代化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08年以来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都彰显了司法改革在程序正义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向审判中心主义演进。
程序正义理论主要是围绕诉讼程序中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展开的。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的英国抑或是现代法治,程序正义都是重点针对诉讼而言的。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规则通常与审判活动紧密相关,主要是围绕诉讼程序来进行的。究其原因,概因诉讼程序不仅是一个社会中关涉利益得失最基本的程序性活动,而且还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方式和手段。
(一)苏格拉底审判
程序正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审判的实质是指一个以言论自由著称的城邦对普通公民以言论的罪名进行审判并判处极刑,它普遍被认为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最大悲剧。苏格拉底宁死不逃,看似是对法律的信仰,实则是对程序的遵从。苏格拉底审判表明,虽然通过合法程序达成的判决有时是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但公民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它体现了一个城邦乃至一个国家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识。人们在对苏格拉底的守法精神予以赞许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讥讽判罚的不公,该事件充分体现了古希腊人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只有站在程序公正的角度来审视苏格拉底审判,才能真正揭示其成为西方法治精神渊源的缘由。可以说,古希腊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正义理论的起源。
(二)近现代西方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理论虽起源于古希腊,但最初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原则予以引入的却是英国,而后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弘扬。英国《自由大宪章》明确规定,王权要受到自然正义原则的限制。《自由大宪章》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认可了程序正义理论,使其成为程序正义理论法律规定的渊源。在美国法律中,程序正义理论被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正当法律原则的规定,更多是为了制约和限制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核心的程序规则在美国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形成和确立。可以说,程序正义理论就是基于西方人权保障学说基础上形成和确立的,被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文规定。此后,程序正义理论作为参与性原则和对等性原则,被广泛用于平衡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一方劣势,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三)二战后大陆法系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
程序正义理论在英美两国获得了高度认可,并不代表大陆法系国家对程序正义不重视。二战后,与英美法系相一致,程序正义理论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的认可和肯定,主要被作为权利保护的具体规则。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宪法中强调程序正义,但又与英美法系国家所主张的程序正义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正义,主要是借助国家权力予以实现的,而非通过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来实现。如1975年法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改革,对原条文中形式主义的规定进行了删除,1976年的改革又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定的简化,1985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增强了诉讼参与者对程序的实质性的参与等内容。在此期间,大陆法系国家就程序正义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比如在民事司法方面简化了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司法方面限制了当事人的部分程序性权利。
(四)现代社会程序正义理论的国际化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呼声也随之越来越高。如2008年法国司法部发布的司法改革报告《和谐司法的合理规划》中明确提出,当代社会法官应具备双重职能──裁判职能和调整职能,为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基础。此后,程序正义随着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的陆续签订而被广泛接受,其所揭示的程序价值和司法公正标准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世界上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正义理论不仅适用于英美法系,也适用于大陆法系,实现程序正义已成为各缔约国无论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不可抗拒的法律责任。可以断言,随着国际法律文件的逐步施行,程序正义理论最终会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和应用。
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程序只有具备了某种价值上的合理性,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保证某种价值的实现,才是公正、合理、正义的,才会被人们所承认并受到尊重。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正义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弥补实体法不足,追求司法公正
正当法律程序可以有效弥补实体法的不足。不可否认,在很多情况下,程序的正义并不能代表结果的正义,尤其是在民事纠纷中,实体正义很难衡量。实践中,实体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赋予法院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专业素质高低不一,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裁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正是为了避免实体裁判中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端,才对程序法进行不断完善,用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在实体正义难以衡量的情况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便得到了凸显,裁判结果是否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是否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民众的不满情绪,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权威
法律的实施固然离不开国家强制力来作保障,但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支持而一味地依靠国家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沦为粗暴的机器。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来自于公正的法律程序的运行。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按照现有法律,在科学设计程序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正当程序,让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法的神圣、公正和尊严,从而自觉、自愿地按照法律去行事,自觉地识法、用法、守法和护法。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催生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心,反之,通过国家强制力让公众服从法律,虽然表面上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实则是被动的、低层次的服法,会引起社会对法律权威地位的不信任。
(三)强化权力制衡,规范权力运行
程序正义是制度设计的基石。现代社会发展中,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实体法的控权机制日益显得力不从心,程序正义理论的引入,给予人们在权力制衡的制约机制上以更多的选择。权力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正当程序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约束机制,有效地弥补了实体法之不足,使权力在公平、公开、公正的轨道上运行。现阶段,随着国家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扩大及实体法的控权作用不断减弱,急需加强程序法特有的控权功能,规范权力运行,从而防止权力滥用。
(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程序正义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首次创新,奠定了西方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基石。随后,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先后在宪法中对程序正义进行了规定,有的称之为正当法律程序,有的称之为自然正义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都是程序正义理念。由此不难看出,程序正义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人的尊严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程序正义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其在宪法和相关单行法规中的规定,旨在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现行法律制度所认可,如果权力不受控制,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随心所欲,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其次,程序正义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可使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和承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得以实现。
实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也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程序正义还面临着许多现实难题和困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措并举,才能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完善宪法中关于程序正义之规定
立法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道法律保障,其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程序正义的条款过于简单,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因此,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对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同时也可为其他单项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订立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此外,还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与程序正义相关的立法经验,尤其是最早对程序正义理论加以利用的英美两国,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正义立法中有不少内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在程序正义立法方面也有许多可取之处,其违宪审查、诉讼制度等都为我国提供了较好的学习范本。
(二)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积极推进以深化审判中心主义为指导的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支撑的司法制度,已成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现有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使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应探索建立法官生活保障、审判豁免等配套性制度,明确法院院长、庭长以及法官三者之间的职权和关系,以促司法人员公正裁判。二是要竖起党政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应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消除公众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偏见和误解,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设定“红线”,为司法机关排除外界干扰划出“隔离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着力营造推动程序正义的法治环境
虽然程序正义理论是舶来品,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但我们必须承认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它有助于促使国民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消除社会矛盾和纠纷。程序规则的设定并非针对某一个人、某一个案件,其目的在于促进一个国家程序制度规则的建立。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以实体正义为唯一追求,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以及人们对司法、执法的不信任感。因此,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现阶段,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通过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实现程序正义,进而推动和实现实体正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大力加强公民程序伦理教育
程序伦理的培育和养成,关乎程序正义理论是否能够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如果程序正义只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实践中总会有人想方设法进行规避。笔者认为,应努力探寻程序正义与受众寻求的法律正义情感需求之间的联结点,加强司法实践面向公众的开放性和可参与性,将司法实践中相关程序正义理念更好地展示给公众。比如可开放部分不涉及机密信息和当事人隐私的庭审,让公众全面了解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庭审过程中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诉讼程序,接受程序正义理念。另外,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培养也极为重要,可在通过大力宣传使社会公众接受程序正义价值理念的同时,向大众传播现代法治文明的理念,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进而形成社会化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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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冯耀明
D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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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6)05-0082-03
2016-08-27
叶剑泉(1989-),男,浙江东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