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研究
——以“十三五”时期为分析视角

2016-02-11 03:59:53刘淑娟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河北石家庄050051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十三五村民农村

刘淑娟(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河北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研究
——以“十三五”时期为分析视角

刘淑娟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51)

“十三五”期间,是河北省重大战略机遇叠加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其中就包括体制机制方面不适应发展要求甚至阻碍发展的问题。只有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才能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中,农村社会治理是重要组成部分。河北未来五年面临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建设美丽乡村的任务与机遇,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机制,需要抓住这一机遇,顺应时代要求,在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河北农村;“十三五”规划;社会治理;机制

2015年11月11日,中共河北省委通过了《关于制定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五年河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河北农村在“十三五”期间存在着很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只有继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适合农村发展的治理机制,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十二五”时期河北农村社会治理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制订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的推进,河北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十二五”时期,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面貌大为改观,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三农”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也给农村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课题,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村民自治存在两极分化现象

1.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村民自治效果较好。村民自治的路径是由村民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村民自治。村委会成员的素质与能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村民自治的质量与效能。在河北农村中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包括城市近郊农村,得力于毗邻城市的地缘优势,或者借助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个体、集体经济蓬勃发展,吸引和消化了大量的劳动力,多数年轻人在本村企业或者周边城市打工,但仍然生活、居住在村里,从而维持了农村的繁荣局面。也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给农村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吸引了高素质的年轻人竞争村委会成员,通过选举组成的自治班子具有良好的执行能力,为农村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这种现象并非绝对。虽然良好的经济状况给农村治理提供了有利支撑,但并不必然带来好的治理效果,尚需其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

2.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村庄,村民自治效果较差。而对于那些集体经济乏善可陈,个体经济又不发达的农村来说,随着大量的年轻人出外打工,留守村里的多为老人、妇女、儿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较低,造成执行力欠缺;而村集体财政来源匮乏,乡村治理缺乏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民自治成为实际上的“无为而治”,村委会成员只是受乡镇政府委托,单纯从事一些上情下达的纯事务性工作,村民委员会退化为乡一级基层组织的“传声筒”。

(二)一些乡村基层政权功能相对弱化

在农村,乡一级政府实际管理、指导着村民自治。自税费改革以来,“三提五统”等收费项目取消,村集体以及基层乡镇政府的经济来源匮乏,可支配收入减少,基层政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为群众办实事的能力受限,公共事业难以开展,群众长期得不到实惠,对干部缺少认同感和信任感,基层组织的权威受到消弱,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的抑制,限制了其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状况在逐步改善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城镇相比,农村的基础设施水平具有相当大的差距。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失去重要的资金来源,在集体经济发展不足的乡村,基础设施投资基本依靠村民集资,而由于青壮年常年在村子外面生活,投资意愿不足,致使集资很难达成一致,在有的村庄,道路硬化的资金都无法足额筹措。况且,一些基础设施需要投入的资金巨大,单单依靠村民的集资远不能弥补资金缺口,从而使得农村基础设施和城镇的差别越来越大。出于追求舒适生活的需求,一些富裕的农村家庭在城镇购买房产,常年生活在城镇,孩子也在城镇上学,从而加剧了农村的空心化,在相当一部分村民的意识里,投资基础设施的意愿进一步弱化。

为改变农村环境,河北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举全省之力,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农村重点实施环境整治、民居改造、设施配套、服务提升、生态建设五大工程,建设美丽乡村。为此,河北省专门建立了多渠道筹集和整合资金机制。鼓励引导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推动农村要素可抵押、可流转、可交易;出台政策,鼓励工商和民间资本参与,通过命名认建、品牌捐赠等形式,鼓励企业家支持农村、回报家乡,为改造提升行动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最近3年,河北每年安排和整合各类财政资金达150多亿元,对推动新农村建设起到了强力支撑作用。目前,美丽乡村建设已经初见成效,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水平有望逐步提高。

(四)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主诉求的增强给农村社会治理能力提出新挑战

相比传统的农民,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农民,接触到现代观念和价值观的熏陶,权利意识觉醒,民主诉求增强。他们要求基层政府不仅要进行有效管理,更要提供服务;他们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要求落实自治权利,追求公开公正。只有改革治理观念,提升治理水平,才能呼应新生代农民的要求,取得他们的信任,维护稳定、健康的农村社会秩序与环境。

(五)农村文化生活呈现出新特点

在一些空心化的村庄,村民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在劳作之余,缺乏积极健康的文化活动和文化场所,日常的消遣就是喝酒、打牌、聊天、看电视等等,文化生活单调乏味;随着农业科技进步,在田地里耕作需要的时间变少,闲暇时间增多,具有一定刺激性的赌博现象在一些村庄较为普遍,甚至产生一些专职赌徒和赌场,严重败坏村庄文化生态。与此同时,在一些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或者毗邻城镇的村庄,青壮年或者在附近的企业打工,或者在周边城镇工作,他们把最新的文化流行产品带回了村庄。在信息时代,村里的年轻人和城市的年轻人接触的流行文化已经基本同步,这些流行文化所代表的世界观、价值观深刻改变了农村文化生态。如何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引导村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满足年轻人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是农村治理需要面对的课题。

(六)村委会成员腐败频发,削弱了农村自治的生命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支持

相对于城镇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体系,目前农村的村民自治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村民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在一些涉及到经济利益的事务上,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不透明,搞暗箱操作。在城镇化背景下,尤其是在房屋拆迁补偿、建设用地征地补偿,以及一些公共事业投入方面容易滋生腐败。在一些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也时有发生,腐败现象严重侵蚀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增加村民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不信任,进一步破坏了乡村社会由于大量人员外出已经严重弱化的凝聚力。

近年来,反腐倡廉在农村取得了重大成果。一些村干部因贪污粮补款、侵占村集体土地使用费、占地费、套取国家资金、退耕还林款不发放到户、以权谋私为家人办理低保等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信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营造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村民自治将焕发强大的生命力。

(七)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城镇化的推进,迫切需要改革现有农村治理方式

1.随着城市的扩张,一些传统的农村成为城郊结合部,大量的外来人口在此居住,未来五年,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北京、天津的一些企业外迁至周边的河北地区,一些企业、工厂的进驻将吸引大量的劳动人口在此工作、生活,为这些外来人口服务的产业也将陆续出现。面对如此复杂的人口构成,目前相关法律所构建的以村民为主体的村民自治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管理需求。

2.在城镇化进程中,将涉及到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而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承接京津疏解产业、以及建设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等,带来大量工程建设项目,同样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另外,还可能会涉及到环境保护等敏感问题。这是大量矛盾产生、聚集的领域,也是腐败容易滋生的地方。如何在征地、拆迁、环保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平衡国家、个人、集体各方利益,预防矛盾与纠纷,是农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必须面对的课题;在矛盾纠纷发生时,采取及时、正确、有效的措施,依法合规处置矛盾纠纷,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城镇化顺利进行的前提保障。这无疑给农村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严峻的考验。

3.城乡一体化要求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为推进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撤并自然村,实行联村共治;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村改居”等。撤乡设镇,是指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改为镇,将县政府所在的镇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撤销,设立街道办事处;“村改居”即是将分散居住的村民搬迁到高层建筑中,成为类似城市里的“居民”。在现阶段,我国城市和农村的社会治理方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乡一级政权对于村民自治进行指导;而城市基层则是以社区为平台,实行居民自治,街道委员会给予指导。在城镇化加快推进过程中,如何衔接农村和城镇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农村向城镇平稳过渡,是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八)美丽乡村建设助推农村治理改革

围绕建设美丽乡村,省政府提出了在“十三五”期间,对全省村庄根据情况分类并实行不同的政策:一是撤并村有序整治:对13387个撤并村整合资源,有序整治,需搬迁的向小城镇、中心村、园区和景区附近转移,纳入城市规划的按新型城镇化改造建设;二是保留村就地改造:对13034个保留村一村一策,就地改造,保留乡村风情,突出民居特色,塑造“一县一特”“一乡一品”民居建筑风格;三是中心村联村并建:对正在规划建设的169个中心村增减挂钩,联村并建,抓好规划编制、土地复垦、利益平衡等,实现农村社区、现代农业园区、乡村工业园区“三区”联动;四是历史文化名村优先保护:对500多个历史文化名村优先保护、合理开发,将历史古迹与村庄环境融为一体,把古村落打造成旅游精品村;五是贫困村同步小康:对7366个贫困村重点倾斜、精准帮扶,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攻坚有机结合,与全省同步达到小康水平。

对于被划分为不同种类的村庄,面临的社会治理问题也有所不同。撤并村需要进行整合,治理主体要产生变化;保留村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在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村民民主权利的落实;联村并建属于一种新的治理方式;而贫困村在脱贫过程中则需要注意经济脱贫与精神脱贫齐头并进,提高村民的素质,以真正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

(九)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治理方式的影响

2015年8月25日,河北省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提出以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一方面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同时也将深刻改变农村社会结构,造成“农民阶层分化”,不同阶层的人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要求也各异。一般认为,处于中间阶层的人员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最大的利益关联,对村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最直接的作用,是农村自治的骨干力量。然而,随着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的逐渐增多,他们通过对土地进行多种经营,获取大量财富,同时雇佣大量本村村民在承包土地上劳作,给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由于手中掌握大量的资源,这部分土地经营者无疑将会在农村治理中具有越来越大的话语权,成为农村治理无法忽视、必须依靠的力量。

二、“十三五”时期,河北省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河北省委《关于制定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三五”期间“社会风险和矛盾更加凸显,保持和谐稳定任务艰巨;体制机制障碍突出、深化改革开放任务艰巨”,要“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探索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方法和路径”。创新农村治理,应对新形势下下河北农村治理提出的新挑战,是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构建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维稳组织“四位一体”的村级治理机制

1.创新农村党组织设置方式,夯实农村治理的组织基础。目前,农村的人口构成已经产生了巨大变化,党组织的设立也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在一些城郊结合部、开发区、城中村、新建住宅小区中,都要设立党的组织,要将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纳入管理,同时探索在这部分人中间发展党员的新模式。要加大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使党组织在农村各种组织体中“全覆盖”。

2.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两推一选”制度。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尤其是要选拔好农村党组织书记。要抓好党支部书记的任职资格培训,提升基层党的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3.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农村基层党组字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无论是行政组织、经济组织还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都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问题,都要由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讨论决定、领导实施。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推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落地生根,弘扬正气,协调矛盾利益,打击歪风邪气,发挥党组织带领群众、凝聚共识的主心骨作用。

4.注重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中,党员要做出表率:要做到“见利益就让”“见困难就上”,一心为公、不谋私利,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升村民依法治理能力

1.基层政府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真正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引导村民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帮助村里解决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对于破坏村民自治,侵犯村民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为村民自治保驾护航。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乡镇政府要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贿选和暴力干涉选举的现象。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制止与纠正。对于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

2.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健全选举组织办法,候选人产生办法,坚持村民民主推选候选人,实行公开直选,充分保障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村民流动性增强的情况下,要探索更好的选举程序与选举方式,利用现代科技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村民能够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比如,照顾到外地打工者的需要,可以考虑将选举时间安排在春节期间;尝试通过微博微信、电子邮件、远程视频等方式发布重要消息、推举候选人、以及投票等。

要规范民主决策程序,保障村民的决策参与权。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民主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议事决策事项的监督。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的事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投资、以及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纳入民主议事决策范围,保证农民自己做出决策和选择。

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村民知情权。村务公开是实现村务民主、保障村民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务必要落到实处。目前在一些地方,村务公开落实的不好,这也是诱发腐败的主要因素之一。要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进一步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样采取列举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规定下来,并且保持开放性,定期更新村务公开的明细。要创新村务公开的方式,灵活运用各种形式,如在特定地点设立村务公开栏、通过会议公开、“明白纸”公开、媒体公开、微信群、QQ群公开等等。要建立双向沟通机制,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时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说明和反馈。

3.有计划地对农民开展培训,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农民群众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要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推动农村由村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目前虽然农民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尤其是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村民,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行使权利、在自己权利被侵犯时通过何种途径正当维权等等,要对他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育民主法制意识,提升议政参政能力。要培训、培养新生代农民,提升农村骨干的整体素质,提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组织能力,提高农村村民自治水平。

(三)探索构建高效运行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传统的以本村人口为主体,排除外来人口治理权的村民自治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城镇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对农村社会治理的要求。同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职能由注重管理向注重服务转变,也对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新要求。而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治理要求的有益尝试。

“十二五”期间,河北省民政厅制订了《河北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其中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以资金、信息、智力技能等方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社区建设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要充分调动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在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社区服务模式是创新农村治理的新尝试,农村社区化也是农村现代化的趋势所在,河北省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总结经验,分步骤推进。

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首先,是社区规划的制定者。乡镇政府通过科学决策程序制定规划,再将社区规划向村民公开,征求村民意见后,最终形成适合实践需要的规划;其次,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参与角色。在农村社区管理中,有多种角色: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志愿者组织、各类协会以及村民个体等。乡镇政府应当作为协调者参与进来,使得不同的主体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治理体系;第三,是社区建设的监督者。目前,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公共服务中,政府也日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乡镇政府有必要对于这些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以保障政府资金能够合理正确地使用,村民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得到保护。第四,是社区工作参与者的培训者。乡镇政府应当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用于培训,包括对社区工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培训。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现代治理理念,才能适应社区建设要求,而一般的社区群众也需要经过培训提高素质,配合社区工作者形成合力,共同建设文明宜居社区。

(四)积极探索多途径筹措资金方法,推进新农村建设

目前,河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加紧进行,预计到2015年年底,将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合作,发展合作经济;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村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继续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拓宽农业农村发展融资渠道,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继续大力推广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五位一体”股份合作制经济模式,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为规模化现代农业发展搭建平台。该模式使得一家一户的农民通过股份合作,实现了与规模企业的有效对接,得到土地保底股金、工资、股份分红三份收入,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是有效的脱贫之路。同时,通过引进具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合作,可以借助企业的财力,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乡村面貌,开展旅游产业,增加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收入,实现企业、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共赢,是新时期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贫困地区是河北发展的短板,为达成2020年全面脱贫,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河北省“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继续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大力实施“五个一批”行动计划,拓展扶贫路径,同时推动京津两市县区与河北省贫困县的对口帮扶。实现脱贫目标,可以极大提升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物质文明基础。

(五)加快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

在“十二五”期间,农民素质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城镇相比,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民的整体素质严重制约农村治理水平。“十三五”期间,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文化投入,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均等化,建成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从而提升农村整体文化生活水平,保障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继续推进农村教育事业。目前,农村优质教育资源欠缺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施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拓宽渠道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利用社会力量为农村文化发展提供可持续的人力财力支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六)构建和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系

1.健全矛盾排查防范机制。乡镇一级组织要加强和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排查、发现群众之间、干群之间以及村民与第三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通报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及时处置,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农村多发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相邻关系以及涉农资金分配等方面的矛盾,要重点排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对于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社会事项,继续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并且逐步细化需要评估的项目范围、评估内容、程序等,完善风险评估与处置制度。

2.完善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国现有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机关调解三种调解机制,以及诉讼、信访等多种矛盾解决机制。在农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每个村应该建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且要求建立完善学习培训、重大纠纷集体讨论、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工作体系。在乡镇一级,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任务,经过这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未能化解的矛盾,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矛盾,还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要抓好村级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重视引导群众通过诉讼解决调解未能化解的矛盾;教育群众依法逐级信访,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防止、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转变思想观念,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基层政府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引导群众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权利与义务关系;要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避免使用强力推行既定政策和处理维稳问题;农村群众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理性表达诉求,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而不是通过非理性、群体性方式维权,导致事态向不可控方向发展,给社会秩序以及村民个人造成不利后果。政府可以借助志愿者的力量,或者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农村干部、群众进行公民知识普及和法律知识培训,培养新型高素质公民,这项工作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改善农村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F32

A

1009-0169(2016)02-0018-06

刘淑娟(1965-),女,河北藁城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犯罪学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刑法犯罪学、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研究。

王玮玮

【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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