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拥军,王玉珏,王露露
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问题和对策
徐拥军,王玉珏,王露露
文章在概述工业文化遗产的内涵与构成、类型与分布、保护与开发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现存的思想认识偏差、法律制度缺失、责任主体缺位、战略规划偏失、资金投入匮乏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思想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实行分类保护;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制定遗产登录制度,建立档案与数据库;转移开发责任,实行“区域政策区域化”政策;坚持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开发战略;借力创意城市和智慧城市,推进创意开发与数字化;挖掘企业档案资源,形成中国特色开发。
工业文化遗产;遗产保护与开发;档案;中国
(一)工业文化遗产的内涵与构成
2003年7月,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TheInternationalCommitteefortheConservationoftheIndustrialHeritage,TICCH)在《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TheNizhnyTagilCharterfortheIndustrialHeritage)中提出:“工业遗产包括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具体包括建筑、机器、车间、工厂、作坊、矿区以及加工提炼等遗址,用于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的仓库、商店、运输工具和基础设施以及场所,还包括用于住房供给、宗教崇拜和教育等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1]2006年6月,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的《无锡建议》对工业遗产的定义与《下塔吉尔宪章》类似,即“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工厂、车间、磨房、仓库、店铺等工业建筑物,矿山、相关加工冶炼场地,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设备,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2]。
从上述定义可见,《下塔吉尔宪章》和《无锡建议》都将“文化”作为“工业遗产”概念阐释的中心词汇,强调了工业遗产本质上归属于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作为城市变迁和历史发展的承载物,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城市经济发展、市民生活变迁和工作方式蜕变等城市集体记忆,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复制性。褪去工业时代的城市功能后,随着时间的沉淀也同时衍生出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工业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更加强调工业遗产所具有的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侧重于为物质化和功能化的工业遗产赋予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涵,而非仅仅是城市发展的附属品和装饰物。
与《下塔吉尔宪章》相比,《无锡建议》将“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非物质文化遗存也视为工业文化遗产,这反映了我国对工业文化遗产认识和实践的特色。尤其是,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建立了以科技档案为主体的企业档案工作体系,积累了数量庞大的企业档案。以中央企业为例,2009年对87家中央企业的不完全统计表明,其保管的纸质档案达1亿多卷,库房总面积达207万余平方米[3]。这样的企业档案是我国工业文化遗产重要且有特色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工业文化遗产的类型与分布
我国工业文化遗产按照形成历史时期,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古代工业遗产,即那些见证古代手工业和工程技术的矿山和冶炼遗址、古代陶瓷窑厂遗址、古代手工作坊遗址等,如湖北铜绿山古矿遗址、安徽淮南泰州窑等。二是近代工业遗产,即那些反映我国近代工业文明的遗产,主要源于鸦片战争到1949年间建立起来的民族工业和国外资本创办的工业,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烙印,民族特色明显,如南通大生纱厂。在地域上主要集中于半殖民化的沿海沿江城市,如上海、广州、青岛、武汉等。三是现代工业遗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工业遗产,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在东北、西北、西南传统工业区以及珠三角、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青岛啤酒厂早期建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导弹卫星发射场遗址等[4]。相较其他国家,古代工业文化遗产和近代民族工业也是我国工业文化遗产的重要和特色组成部分,应予以足够重视。
(三)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历程
1986年10月,清华大学汪坦先生主持召开了第一次中国近代建筑史研讨会,标志着中国近代建筑研究的开始。随后展开的全国范围近代建筑调查和研究工作,主要以公共建筑、宗教建筑和居住建筑为主。近代工业建筑作为近代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也在调查研究之列,但没有作为中国近代建筑以及保护的重点。
2006年4月18日国家文物局在无锡举办“无锡论坛”,通过了在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无锡建议》。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10号),在国家层面拉开了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序幕,掀起了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高潮。
2007年开始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首次将工业遗产纳入调查范围,工业遗产成为新发现遗产的主要内容。2010年国家文物局开始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遗产多达120余处,重点是近代工业遗产。2013年3月公布的第七批国家文化遗产中,工业遗产作为新型文化遗产被列入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5]。可见,我国对工业遗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近年来,国内关于工业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实践陆续开展,中山岐江公园、成都东区音乐公园、北京798、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项目逐渐被大家所熟知[6]。
2006年《无锡建议》和《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出台以来,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取得长足进步。但是,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调查数据表明,我国民国时期建立的工业文化遗产现存完好的不足20%,而在日伪时期建立的工业文化遗产现存完好的不足30%,从1949年至文化大革命这一历史时期建立的工业文化遗产现存完好的为40%[7]。究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思想认识的偏差
一是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和民众不能充分认识到工业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认为大量废弃工业建筑有碍观瞻,是城市发展进程中必须清理的污染物。对工业文化遗存整体印象趋于消极否定,由此导致了大量工业建筑物遭到拆除。譬如,2004年3月,原沈阳冶炼厂见证我国老工业基地发展史的3座百米大烟囱遭到了爆破拆除。在拆除之前,围绕3座大烟囱的拆与留,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以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为代表的“主留派”建议修建一个以烟囱为主题的纪念馆。“主拆派”坚持强调要通过拆除大烟囱来表明沈阳告别高污染、高耗能老工业时代的决心。而“主拆派”的呼声在当时占了上风,3座百米大烟囱最终成为让后人怀念与遗憾的历史[8]。
二是工业文化遗产开发理念偏差。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过度重视工业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未坚持保护性开发理念,造成过度商业化、破坏性的开发。例如,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被称为“新中国电影的摇篮”的长春电影制片厂,在国内兴起的房地产开发浪潮中,让位于住宅、商厦和写字楼,大部分厂区被改建为商品住宅,原建筑被大量拆除,总建筑面积缩小了一半[9]。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和复杂的权责关系,依赖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仍存在缺失。我国没有专门的工业文化遗产法律或行政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制度涉及工业文化遗产(表1)。其中,只有2006年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专门针对工业文化遗产。但这一《通知》在形式上仅仅是个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权威的法律效力;在内容上也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
表1 我国工业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制度情况
(三)责任主体的缺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但目前只有极少数工业文化遗产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事实上,文物部门能否有权或有多大权限管理工业文化遗产问题还有待商讨,更遑论对那些没有得到文物认定的工业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完善的保护[10]。而且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涉及文物、文化、规划、建设、旅游、档案、宣传、教育、信息化、财政等诸多部门,由于缺乏协调和制约机制,仅凭各级文物局这一“弱势部门”无法有效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当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矛盾时,建设部门总是压倒文物部门。譬如,2014年8月,长沙市雨花区长重社区的14栋筒子楼遭到了拆迁。长重社区的红砖房,是20世纪50年代建选的苏式建筑,它见证了近代以来包括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各个时期工人、工业的发展进程,属于长沙为数不多的工业遗产。国家文物局规定,城市规划建设、棚户区改造工程都应服从于文物保护,然而这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最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予以拆迁处理[11]。
(四)战略规划的偏失
制定战略规划可以明确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原则、目标和主要措施,认定自身优势与外部机会,提高保护和开发的预见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但现实中,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战略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内容同质化。据统计,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河南、云南、河北、四川等省市甚至很多县都在政府层面制定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规划[12]。许多地区以北京798艺术区为开发典范和成功案例,争相将工业厂房转换为创意艺术园区,或者将工业厂房发展为工业文化旅游区。虽然少数地区取得成功,但多数地区因为没有认识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其战略规划趋于僵化单一,最终造成全国范围内严重的同质化竞争、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
二是文化工具化。工业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是将文化活用为经济发展的工具。但是文化工具化须有个度,这既是追求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护工业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我国许多地方将工业遗存纯粹作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营销手段,却忽略了对其中的文化内涵进行深层次认知和解读,造成不少工业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商品化、肤浅化,缺乏精神和文化内核。例如,哈尔滨市西城红场是目前东北三省最大的商业综合体,由哈尔滨市机联机械厂几栋老厂房改建而成,改造后仅有一些钢管雕塑勉强保留原有的工业痕迹,文化味尽失[6]。
三是保护形式化。工业文化遗产应“以保护推开发、以开发促保护”。我国很多开发商在投资开发工业遗存地段时,以追逐经济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无视工业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社会功能。由于缺乏兼顾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法律约束和行政管制,表现出较大的盲目性、片面性和功利性。譬如,大庆油田被建成主题公园后,由于利益诱惑,其后不断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性修缮,严重偏离了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宗旨[10]。
四是空间分异化。工业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当地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其次才具有后续的商业性和经济效用。然而,商品化和工具化的工业文化营销策略将“原住民”隔离出去,既影响了当地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和节奏,又破坏了当地居民的社会记忆和人文情感,使得他们成为被边缘化的公共人群,最终造成将工业遗存空间分异为旅游人群和原住居民,完全背离现代城市发展的人文主义原则。
(五)资金投入的匮乏
一是资金来源单一。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投入较少,尤其是民间公益性基金鲜有投入工业文化遗产。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至文物部门后,文物部门再依据文物保护等级进行分配。而进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工业文化遗产本来就少,而且文物部门的资金又更倾向于保护历史古迹而非工业文化遗产。
二是成本控制困难。相对于其他文化遗产,工业文化遗产往往占用大量土地空间,其保护所需的资金投入要求更大。在经济增长停滞、公共财政紧张的今天,政府和社会缺乏动力为只有纯粹社会效益的项目持续投入经费。如果工业文化遗产无法通过自身经济价值开发实现“以开发促保护”,则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难以维持。但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工业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大多是由政府指定机构主导,缺乏符合市场规律的资金筹措能力和成本控制机制,以致于开发进程缓慢甚至被迫中途搁置。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保护与开发理念,是科学开展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的思想前提。譬如,德国鲁尔区(RuhrIndustrialBase)经历了再工业化、去工业化和新型工业化三个阶段,对于工业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也经历过种种误区,直到进入新型工业化阶段后,工业文化遗产才进入真正的创意开发阶段,区域发展和社会认知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城市产业遗存的社会文化价值可以派生出经济价值这一观点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肯定[13]。在排除了思想障碍后,当地政府才开始有针对性地策划工业文化遗产开发,通过精细的运营设计寻求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最终将社会文化价值物化并上升为旧工业城市发展的有效生产要素之一。
我国可借鉴鲁尔区的经验,注重增强公众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思想认识。针对政府官员、青少年和普通民众三类主要群体,可采取相应的宣传教育措施:
一是针对政府官员改革政绩评价体系。在以经济增长率为政绩评价主要标准的引导下,地方政府官员大多对发展文化事业采取较为消极态度。因此,必须改革政绩评价体系,将包括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在内的文化事业发展成绩列为政绩评价重要指标,甚至实行文化遗产破产一票否决制,促使地方政府官员重视保护工业文化遗产。
二是针对青少年加强遗产保护教育。可在高校开设有关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方面的专业方向、课程;在中小学的相关课程中增加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教学内容。而且通过组织学生参观创意产业园区、工业旅游景点、工业文化博物馆等,使他们切实感受工业文化遗产的魅力,从而增加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是针对普通民众注重社交媒体宣传。面向普通民众传播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知识、信息,目前最有效途径是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譬如,可以通过微博发起话题,鼓励公众参与讨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相关资讯;或者在网络平台上为对工业文化遗产有疑问的网友答疑解惑。此外,还可以抓住当前短视频和直播技术的热门趋势,制作兼具趣味性与知识性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宣传性或科普类视频,或者通过直播技术面向广大网友介绍工业文化遗产的产生背景、文化内涵和开发成果等。
(二)完善法律制度,实行分类保护
从长远来看,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文化遗产法》或《工业文化遗产条例》,同时在《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增加有关工业文化遗产的条款,以使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依托现行法律实行分类保护。鉴于专门立法立法成本高、周期长等方面的困难,建议现阶段对工业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可以将工业文化遗产分为两大类:可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和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对于可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文化遗产,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对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文化遗产,可以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加以保护。此外,对于工业文化遗产中的无形工业文化遗产,即“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非物质工业文化遗产,还可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加以保护[14]。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又可以及时地对现存工业文化遗产展开全面保护。
二是鼓励地方先行立法试点。一些地方可先行出台地方性工业文化遗产法规,一方面促进当地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进程,另一方面先进行局部探索和实验为将来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验参考。例如,2016年9月,湖北省黄石市就出台了我国首部保护工业文化遗产的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鼓励工业文化遗产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与文化创意产业、博览科学教育、旅游生态环境等相结合,实现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同时,还支持对工业遗产向社会公众开放、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15]。
(三)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责任机构或协调机制。例如,英国根据《国家遗产法》(NationalHeritageAct)成立了英格兰遗产委员会(英格兰历史建筑暨遗迹委员会,HistoricBuildingsandMonumentsCommissionforEngland),负责和主导英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英国地方政府则通过规划审批控制,确保任何涉及工业文化遗产的建设项目,都能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方式,并落实长期的维护和管理[16]。我国可在中央建立“全国工业文化遗产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文物局(隶属于文化部)牵头,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解决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等问题。或者,可对现有的“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名称、成员单位和职责进行调整、拓展,使之可以涵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各地也可仿照中央建立类似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议事协调机构或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的责任,强化文物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文物部门与其他部门(尤其是建设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和关系。
二是鼓励成立民间非营利性的工业文化遗产协会。吸收文物机构、文化创意企业、旅游行业、博物馆、档案馆、高校等方面的人士参加工业文化遗产协会,促进各个行业、各类机构的跨界合作;鼓励企业、公民建立工业文化遗产基金,提供民间参与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平台和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资源。
(四)制定遗产登录制度,建立档案与数据库
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调查、鉴别、登录、统计工业文化遗产,做到“摸清家底、心中有数”。例如,英国根据《规划(登录建筑和保护区)法》(PlanningListedBuildingsandConservationAreasAct)建立了工业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该法对“登录建筑”予以了明确定义并制定了具体的登录建筑普查、评估、鉴定、分级程序和标准[17]。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工业文化遗产数量、分布情况的可信数据,更没有关于各个工业文化遗产在形成年代、物质形式、社会意义、保护开发情况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因此有必要建立工业文化遗产登录制度,通过全面查普、定期申报和严格鉴别,收集现存工业文化遗产信息,制定遗产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同时,要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提供凭证和信息服务。
(五)转移开发责任,实行“区域政策区域化”
在工业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如何确保开发符合公众需求,如何对改造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和经济成本进行控制是确保工业文化遗产得以高效开发的关键。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鲁尔区独创的“区域政策区域化”政策。该政策主张区域结构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各个区域在鲁尔区内部遵循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下,基于自身的基础设施情况和工业遗存分布,灵活制定工业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将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与开发责任进行分散转移,从而激励各个区域打造出个性化的高附加值文化产品。我国要克服“政府包办一切”“大政府小社会”弊端,从两个方面推行“区域政策区域化”政策。
一是形成公私合作机制。公私合作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引导公有或私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加入的多方合作模式。基本流程为首先由政府购入工业遗存地段后,自行完善基础设施,然后将其转卖给开发商,进而由政府、企业和指定公共机构合作开发,项目的开发资金投入可以部分来自于民间资本。
二是引导公众参与开发。重视公众力量是在公众需求多样化、私人资本介入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等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工业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也是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公共服务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因此,公众是工业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政府首先要确保开发政策公开透明化;其次可以通过建立开放自由的创意征集机制,将公众力量作为工业文化遗产开发的重要创意源泉,使得工业文化遗产开发项目更为人性化、社会化和合理化;最后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力量和社区组织加入工业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通过社区力量对市场力量的牵制,促进工业文化遗产开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13]。
(六)坚持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开发战略
各地应根据不同类型工业文化遗产的位置分布、建筑特色和历史背景,采取相应的开发战略。
一是文化型开发战略。主要针对寄托着独特社会记忆和人文情感的工业遗存。其中,不可移动工业遗存一般是传统社交活动较为活跃的生活区或者工作区地段,建筑特色鲜明,寄托着人们的特殊文化情感和怀旧情结,兼具社会文化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以保护传统文化为主导思想,在确保工业遗存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改造,多以博物馆、展览馆的形式进行保护和展示,从而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象征作用。譬如,江南造船厂被列入保留范围的是面积达9.95万平方米的大型厂房和仓库,包括船体联合车间、东区装焊厂等,这些厂房跨度达60多米,结构坚实、空间完整、功能转换余地大。这些厂房后来被改造成巨大的博物馆和展览馆,实现了历史与未来的交汇,成为大型博览的特色设施,如海洋博物馆、水族馆等[18]。
二是生态型开发战略。主要针对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不可移动工业遗存,通过环境整治和人工复原使之恢复生态原貌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此类遗址大多占地面积较大,地貌景观以废弃的大型钢铁厂房、烟囱及瓦斯罐为主,这些建筑和构筑设施在经济、技术和环境上都难于处理。因此,从降低资源消耗的角度,对废弃建筑进行创意改造和再利用,强化美学景观意义和生态特质,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统一规划和整体设计,整合为公众提供休闲、运动、文化、娱乐等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例如景观公园、运动场等。例如,鲁尔区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NorthDuisburgLandscapePark)改造成了欧洲最大的人工潜水中心,将贮存矿石和焦炭的料仓改造为攀岩、儿童活动、展览等健身娱乐活动场所,将高炉的铸造车间改造成为观景塔、音乐厅和露天影剧院,还利用工业活动沉积的废渣铺筑道路、广场和河床,这些举措都体现了鲁尔区所坚持的生态环保理念[19]。
三是商业型开发战略。主要针对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和投资改造潜力的工业遗存,其中不可移动工业遗存大多位于城市中心地区或其他重要地段。这类开发战略需要考虑到地段的潜在经济价值、交通地理位置和城市整体经济规划,以信息、金融、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为主要产业结构,积极引入创意产业元素,打造集娱乐、购物、参观和休闲为一体的娱乐消费场所,在开发过程较为重视开发成本、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例如,鲁尔区奥伯豪森(Oberhausen)中心购物区,以高117米的巨型储气罐为地理中心和文化标志,在原址上新建了十万多平方米的购物商场,还包括影视娱乐场所、美食文化街、Centro冒险公园和大型海洋生物馆等现代化娱乐休闲场所。由于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优越便捷的交通设施,奥伯豪森中心购物区已成为整个鲁尔区购物文化的发祥地,并有望发展成为奥伯豪森市新的城市中心,甚至也是欧洲最大的购物旅游中心之一,吸引了来自周边国家购物、休闲和度假的周末游客[20]。
(七)借力创意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创意开发和数字化
一是借助创意城市建设契机。创意城市是针对后工业化时代的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复兴转型等问题,提出的以创新文化资源为主要生产力资本的城市经济体系,也是创意经济和知识经济兴起的重要产物。工业文化遗产是发展创意产业的内容资产,而创意产业是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化。目前,我国众多城市都在大力推进创意城市建设,借助这一契机可加速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以上海为例,上海是我国近代工业的发祥地,留存有丰富的工业文化遗产。大量优秀的工业文化遗产,浓缩了19世纪开埠以来上海城市建设和工业文明的发展历史。而利用工业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作为创意产业聚集区和创意产业园区是上海营建创意环境、构建创意城市的重要途径。至2009年,上海市已经陆续公布了4批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创意产业集聚区已经有82家,其中65处为利用工业建筑遗产改建形成。2010年上海成为联合国“创意城市网络”中的第7个“设计之都”[21]。
二是推进工业文化遗产数字化。工业文化遗产的地理性、生产性、场所性等特点,使得单纯的文字描述、走马观花式的参观很难真实地展现、体验其全貌,无法让大众真正体会其魅力。现代数字技术具有直观性、虚拟性、互动性等特点,我们可以通过运用全新的采集记录手段,如图文扫描、立体扫描、全息拍摄、数字摄影、运动捕捉等技术,全面、动态地记录工业文化遗产现象、场景、事件或过程,再现其文化空间,使公众达到身临其境的效果。现在,全球传统实体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都在虚拟化,各种历史文献、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数字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也应适应这一潮流,加速虚拟化、数字化。尤其是,当前我国许多城市在推进智慧城市、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作为城市重要文化场所或设施的工业文化遗产也应纳入整个智慧城市建设的范畴,成为其中独特的组成部分。
(八)挖掘企业档案资源,形成中国特色开发
如前文所述,企业档案是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中重要和特色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突出这一资源优势,充分挖掘企业档案资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譬如,近现代苏州传统丝绸样本档案就兼具可移动工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工业文化遗产的属性。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与圣龙丝织绣品有限公司、天翱特种织绣有限公司和锦达丝织品有限公司等9家本地丝绸企业合作建立了“苏州传统丝绸样本档案传承与恢复基地”;以馆藏的东吴丝织厂、光明丝织厂和绸缎炼染厂等近代工厂留存下来的丝绸样本档案为蓝本,通过对机器设备的技术革新,完成了对宋锦、彰缎、纱罗等传统丝绸品种及其工艺的恢复、传承和发展;由合作企业研发生产的“新宋锦”相继被选为2014年APEC晚宴各国领导人“新中装”、2015年世乒赛礼服和9·3阅兵天安门主席台福袋的面料。此外,还推出了纱罗宫扇、宫灯,宋锦、纱罗书签,新宋锦箱包、服饰等不同织物属性的产品和衍生产品[22]。这一种基于企业档案资源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颇具成效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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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梅云]
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北京100872;王玉珏,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2;王露露,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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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2016)11-01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