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对社会法治管理的先知先觉

2016-02-10 20:12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宋人巡警警务

文/陈鸿彝

宋人对社会法治管理的先知先觉

文/陈鸿彝

在古代法治史上,五代宋辽金元时期的社会秩序管理,出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期、枢纽期。秦汉隋唐的社会管理体制至此发生了重大跃迁,而对动态化城市社会法制管理的自觉,则是这一时代更新的意识先导。宋代“巡检制”与辽金的“警巡院”制的确立,是这种自觉的重要而显著的标志;它从组织人事上促成了警察职能的凸显与警务事业的展开,是一种世界性的首创。

一、宋人明确了“警察”的政治意涵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警察”一词原是“警戒而审察之”或“机警地查察”的意思。这一意涵,对个人适用,对群体适用,对机构也适用,在《尔雅》中还用来描述大雁的警觉。这里,不妨先看看“警”与“警察”、“警巡”一类词头在宋代的文本应用。

晋人陈寿《三国志·吴志》载:赤乌三年(公元240年)正月,吴大帝诏曰:“顷者以来,民多征役,岁又水旱,年谷有损而吏不良,侵夺民时,以致饥困。自今以来,督军郡守其谨察非法。”“儆”、“谨察”是“警察”一词的早期形态。例1,《左传·襄公九年》:“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蓄水潦,积土涂,巡丈城,缮守备……使西吾庀府守,令司宫巷伯儆宫。”在古文中,警、儆通用。“儆宫”即“警备王宫”,是安全禁卫工作。这个“儆(警)”字,有“专业术语”的品位。例2,《史记·儒林列传》有言:“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汉武帝要求各郡长官(二千石)谨察人才,发现有合适的人选,即由“计吏”陪同,送到京城,让他们当“国学生员”。这里的“谨察”有“认真负责地查察”义,但无警戒、警惕义。例3,《汉书·武帝纪》:“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冬十一月,诏关都尉曰:‘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其谨察出入者。’”关都尉:把守关口,负责巡视稽查过境官兵及商旅、货物的官员。这里的“谨察”就是动词“警察”,强调的是谨慎审察、认真戒备之义,有“防范犯罪”的意涵,自然是“警察行为”了。《汉书》中还有“密令谨察,不欲宣露”之类的说法,义同。“当农桑时以役事扰民者,举正以闻。”宋初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一百九十八转录本文时,将原文“谨察非法”径改为“警察非法”,这显然是有意为之。说明时人已明确了“警察”一词的“警戒”、“查察非法”、“预防犯罪”的含义。

到宋人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时,这认识更明晰了。其《周书·太祖纪(四)·广顺三年(公元953年)七月丁酉诏》记曰:“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其婚田争(听)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职分,专切提撕;如所职疏遗,各行按责。其州府不得差监征军将下县,庶期宁静,无使烦劳。”文中,令佐指政府行政首长和他的辅佐官员。县级地方行政首长称县令(县长、知县)。他的辅佐官是县丞(大致为副县长)、主簿(相当于县办公室主任)、县尉(约相当于县公安局局长)等。军镇:有军队驻守、实施军事化管理的地方行政单位。“军”设在军防险要地区,视重要性分为州、县两级;“镇”设在县以下,一般设于交通要道上,驻守的军人则是当地服役的士兵。[按:这条资料说明,国人至迟在“五代”时(9世纪)已经把政府令佐的一般行政职能与“军镇警察”的执法职能作了明晰的区分。]透过当时留下的案例,可以了解到“军镇”是怎样推进其“警察”业务的。可惜这类资料迄今尚未引起中国法制界与警史界的足够重视。

如果说,这还是转述前代的事,那么,下例就是当代事了:《宋史·章谊传》载:南宋高宗时,殿中侍御史章谊应诏上言“弭盗之策”时,曾论及“陛下警察有巡尉之官,惩艾有刀锯之辟,大则陈诸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云云。[按:文中“警察有巡尉之官,惩艾有刀锯之辟”的说法,是把“警察”与“刑罚”并列而论的,突出了巡尉之官有“警察”任务,但不负责“刀锯之辟”(这里指司法活动)。]这“巡尉之官”,在秦汉时就已自成序列了,到北宋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太祖下令每县置尉一员,位次在主簿之下;凡县府不置主簿者,则由县尉兼之,掌阅习弓手,缉奸禁暴;并兼巡捉私茶、私盐、私矾等责。此文明确了巡尉之官的警察职能。本文被收于明·杨士奇等人撰的《历代名臣奏议》(卷四七)中,可见其分量。

二、宋代警察(巡检)的职务活动

宋人苏籀在其《双溪集·应诏议福建路盗贼》(卷九)论及:“萌蘖易兴,滋蔓难图。故平居无寇,亦当谨邻保之法,严警察之备。盗若纠集,岂容不知?”这条资料,表述了警察业务的政治治理功能兼社会管理功能,强调了基层基础工作。本文也见于《历代名臣奏议》。

北宋初年余靖撰《武溪集》,其《韶州新置永通监记》(卷五)特地详述了一个设于广东北部山区的矿冶管理机构“永通监”的建筑设计。即:“(永通监内)并列关钥,互有堤防;当其中扃,控以厅事。谁何警察,目无逃形。”该设计突出了其总体布局的合理性,注重各种房舍(车间、工房)的功能性发挥,尤其是居于要害部位的“总部机关”,很符合开展警察业务的需求,做到“谁何警察,目无逃形”。建筑设施能这么顾及警察活动的展开,这是何等专业的认识!一般地说,考查民用建筑是否合乎治安要求,是现当代才有的意识。本文则写于12世纪,它讲的是大型“工房”、“工场”的警察业务与治安防范设施,没有高度发达的警务分工及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实践,不可能取得如此深刻的认识。

宋人廖行之的《省斋集·为长兄到任谢王帅启》(卷七)中还说到警察人选要精明,不能用书呆子:“凡兹警察之吏,宜用精明之人。如某者,猥以书生,滥沾世赏,徒知守纸上之语,曾未若囊中之锥。”这话说到点子上了。他期待“囊中之锥”能脱颖而出,因为警务随时面对社会各阶层中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及其千变万化诡谲百出的犯罪手段……书生如何能行?当然,若走向另一个极端,用痞子作打手,危害更烈。

以上文本,涉及各种日常警务。从中可见宋人对社会管理的专业性、职务性已经普遍地有了明晰的认识,并且把它与一般行政管理相区别,甚至与一般司法活动相区别了。这是了不起的。它是中国警察史进入自觉阶段的公开宣告,把社会管理中的警务活动突出出来,是西欧人到16、17世纪也没有做到的事。

这种文本表现是有生活实践为依据的:两宋时期,城内居民区拆除了坊墙,街与市结合了,政府开放了早市日市夜市,开放了公共娱乐场所,居民生活空前活跃,治安形势凸显危难,再也不能作封闭式管理了。宋朝政府因时变化,汴京与临安等重要都市及沿海商埠的社会秩序,也就采取了新的管理模式,实施“开放式动态管理”,对城区内外实行分厢管理,由“厢公事所”负责一方治安。厢下设“军巡铺”,把警力布上街道,设军巡铺与防隅巡警,流动执勤。大抵二百步设一铺(警亭),每铺有押铺一名,军兵四五名至三十名不等。临安街头总共有二百三十多个军巡铺。据《梦粱录·防隅巡警》说,“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吵闹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在建筑物转角拐弯易出事处,又设有防隅巡警,负责疏理交通、处置斗殴,夜晚则巡警伏望,负责防盗、缉盗、疏通车马,洒水清污,保护官府商号安全;在交叉道口,还设有“望楼”,警视全区、全城;配置消防器材,成立了三支专业救火队,当时名为“潜火队”,专责消防。城市的各项功能都有专门人员负责具体承当。其时,居民以街道为单位沿街编制户籍,依号登录。门前设粉牌(户牌)公示居家人口动态,厢公事所按月稽查住户人口变动等情况。有这样的法治管理实践,也就促成了“警巡、巡警、巡检、巡察、巡逻”等警用术语的批量性涌现。这是以往时代所没有的景观。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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