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02-10 20:12王洁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化法治文化

文/王洁

网络文化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王洁

“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而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法治行为的养成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当下,网络文化呈现丰富多元的发展态势,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趋势也日益凸显。党和政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强化网络文化法治保障,通过加强执法力量去着力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有力地引导网络文化朝法治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文化传播者也在凝聚共识,共同坚守网络自律准则,维护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方向。在“十二五”计划的收官阶段,网络文化建设与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当下网络文化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网络文化的法治化不仅仅是网络文字的法治化,而是网络文化行为的法治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界别逐渐模糊,有些网民每天在线使用网络超过十小时以上,网络行为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而更多的人则是通过移动通信工具与网络发生联系,每天不停地通过网络购物、浏览网络新闻、使用网络通信、发表网络评论,等等,网络文化已然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文化。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技术的冲击下,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仍然面临着法律法规漏洞、法治意识欠缺、舆情应对滞后等问题。

(一)法律法规制度存在漏洞

首先,网络违规或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并且随着新技术、新媒体的出现而不断变化。而刑事法规对于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高,个案所涉标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难以查证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比如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前提下,未被点击、浏览五千次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的谣言,将无法定罪处罚。同时,诽谤罪又属于告诉才处理类罪,受害民众最多会在网络上澄清或者发出警告,而很少会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来维护网络文化的法治化。

其次,一些行政法规的约束力、强制力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规范效果。比如,2014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取得资质的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对违反规定的使用者,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这里未对“时政类新闻”作界定,并且如果服务提供者不执行处罚措施,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对于APP等新兴网络软件缺乏管理规范,导致网络不良或非法文化在APP程序中传播。如2014年10月“友加”软件发布“女生以身体换旅行”、“挖掘机车震”等虚假新闻,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网络造谣”、“网络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该条文的实施将有利于塑造干净、纯洁的网络文化环境,推动我国网络文化的法治化进程。

(二)社会法治意识有待提升

首先,网络文化发展中法治意识的欠缺,集中体现在在网络中制造和传播谣言、淫秽信息等不良文化,侵犯版权乃至网络犯罪等行为的屡禁不止。2015年“优衣库试衣间”、“YY直播出事”等不雅视频亮相网络,引发公众大量关注,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此类行为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网络行为,阻碍了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

其次,作为主流文化宣传与推送主体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发送新闻时也存在缺乏法治意识的问题,大量的“新闻标题党”和低俗新闻层出不穷,不利于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和发送新闻时也应树立法治意识,使用科学规范的语言和行文方式,传播社会正能量,不做“标题党”。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法治意识的欠缺或者滞后也影响了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比如,各大微博、论坛、公众号、网络直播互动平台等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未对其所经营或者提供的网络文化平台进行有效监管,未设置科学的举报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不良的网络文化。

(三)行业管理规范不完善

由于网络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并没有一套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特别是网络影视、音乐、文化分级管理体系未建立,也直接导致网络上出现不良文化。比如,在网络表演行业中,个别网络表演企业制造、推广含有网络淫秽色情与低俗信息的“噱头”吸引用户,用不正当手段甚至恶意的行为进行行业竞争,对整个行业形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①

另外,近年来弹幕视频网站逐渐走向大众化,弹幕评论作为网民评论的一个特殊分类,也存在着情色低俗、攻讦谩骂、非法广告等不良文化,并且由于弹幕评论会在视频上直接呈现,上述问题则会被放大。对弹幕的管理考验着网络治理能力和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方向,对此也应当从登录发言、网络举报、人工审核等方面进行监管。②因此,面对新技术、新媒体必须针对其特点及时出台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对于出现的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应坚决予以打击。

(四)社会舆论引导不力

发展网络文化,必须坚持正确发展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所以,网络文化应大力弘扬真善美,鼓励广大网络文化企业和从业者,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网络文化精品力作。③

当前,现实社会的舆论引导存在不足:一方面是现实社会的政府决策、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判决等工作缺乏合理性,导致民众不满意而通过上传至网络表达诉求;另一方面是当事方进行不正确的网络应对,在未进行调查之前,在网络上发表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回应,则可能导致该舆论上升为官方谣言,甚至形成网络事件。

近年来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呈增多趋势,个别报道展示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细节,渲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和人格羞辱,甚至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对此,2015年6月国家网信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站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时,要形成引导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积极向上言行和事迹的宣传报道,要对未成年人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给予批评和引导。④这种舆论引导措施,将会大大减少网络负面文化,促进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

二、网络文化法治化的建议

网络文化建设不仅依赖于网络文化的消费者,而且更有赖网络文化提供者的创造与引导。当下,政府作为网络文化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创建网络文化法治化平台环境,健全网络文化管理法规,规范网络文化消费市场,让网络文化沿着法治路径有序前行。

(一)完善网络治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

网络治理是一项新型课题,有不同于现实社会治理的特点,网络监管制度应当及时并易于执行。现行有效的直接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170多件(不含地方性法规)。⑤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陆续出台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后,我国网络治理法律体系已逐渐完善。但是网络的发展不断带来新型的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网络治理法规体系必须适时完善。

首先,完善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入罪与立案标准,与行政处罚做好衔接。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在惩治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时,转发者的责任如何认定、传谣证据如何搜集、造谣传谣入罪界点的划分、量刑尺度的把握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对于未达到浏览、点击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五百次以上的网络谣言参与者,应该给予其“资格罚”,即长期或者暂时剥夺其参与网络或者使用某个软件、即时通信工具的资格。对于不构成犯罪但确实侵犯了各类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行为,还应当考虑构建可行的行政处罚体系和程序,加强网警队伍建设,优化网络执法所需科技设施的配备,并完善网警与各地各类网络运营商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避免因罚则衔接上的漏洞给一般网络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对新媒体时代各类网络媒体设立维护健康、安全网络环境的法律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不利后果,促使其积极主动配合网警等执法力量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其次,借鉴国外网络犯罪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把国际公约的精神转化并补充到我国的立法中,广泛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⑥如在韩国,为了遏制色情广告等垃圾短信,决定对手机用户每日发送的短信数量进行限制。⑦2012年俄罗斯通过了《防止儿童接触有害其健康和发展的信息法》修正案,加强了对儿童免受网上不良信息侵害的保护。该法律规定,俄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可根据举报把提供吸毒、自杀和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列入“黑名单”,然后委托电信运营商通知网站所有者立即删除有关网页。⑧构建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有利于惩治新型网络犯罪,实现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

(二)推进政府法治建设

大力推行法治社会建设,必然要求政府法治。一份调查报告显示,50%的网友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期待莫过于“法治政府、民主社会”。在当前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仅须得遵守法治,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还应通过行为所体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向民众提出一种“价值导向”,引领民众选择法治方式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这也是中共党章要求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实践依据。⑨

现实中,网络已经成为民众表达意见、批评、建议的重要平台,政府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暴力执法以及公务员的不良工作态度、生活作风,都会在网络上引爆网民关注,甚至形成网络谣言。比如官员利用网络骂人的语言、视频,既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又易引发网民的围观甚至围攻,造成不良的网络影响、社会影响,对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造成损害。因此,在政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公务员带头守法守德,必定会有效减少不良或者非法网络文化的产生。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和飞速发展的网络媒体,党和政府应该借助网络文化市场商业逻辑的力量,通过网络商业机制规范网民的网络传播行为,使得党和政府的网络治理行为内生为网络传播秩序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制性力量。⑩对网络文化的监管与治理,需要引导与扶持的长期化、日常化,并不断促进网络文化的市场化发展,包括内容与传播形式的创新。⑪2015年6月,中央网信办启动“中国好网民”流行语与故事征集活动,强调网络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文明的网络素养、守法的行为习惯、必备的防护技能。通过类似充满正能量的网络文化和网络行动进行科学引导,将会极大地引导网民投身法治社会建设活动,提高网民法治文化素养。

(三)提高网络参与者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识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⑫。而现阶段,我国使用网络的群体所缺乏的是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等基本法治意识。有学者认为培育规则文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必须在全民族培育法治的理性文化,使全体人民牢固树立“法律是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⑬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既需要官方的推动,更需要自觉地学习。

首先,网民应在网络中客观理性发言,抵制非法或不良网络文化。不做非法或不良网络文化的制造者,以法治思维来参与网络社会的运行,使“谣言止于智者”,促进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同时,网民应主动用法,践行法治意识。在网络中,主动断绝非法或不良网络文化的传播,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做非法或不良网络文化的传播者。当自己受到不良或非法网络文化的侵害时,应具备权利意识,积极制止侵害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利。

其次,规范网络文化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坚守媒体人本身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媒体人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心怀敬畏地对待、还原和报道客观事实真相。⑭2014年10月,国家网信办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记者证制度。根据该通知,国内逾200家一类资质新闻网站采编人员,从2015年年初开始正式纳入统一管理,分批获得新闻记者证。⑮2014年12月11日,北京市文化局举办2014年文化法治工作人员培训,以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管文化的能力水平。对网络文化参与人员进行职业伦理规范教育,有利于提升网络文化法治化水平。

三、结语

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契合了依法治国的主题,也必将助推法治社会的建设。在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网络参与者的自觉与自律,原因在于网络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其次,需要政府的立法治理与模范守法。原因在于政府一方面是网络文化的管理者,需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及其公务员往往又是不良或非法网络文化的源头,所以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履行职责。只有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维护网络世界的纯净,共同将网络文化引上法治化发展之路。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北京将建主播黑名单 12家网络表演企业宣言自律》,载《法制晚报》2015年8月19日。

② 倪宗:《从小众到流行——“吐槽文化”弹幕评论的发展与管理》,载《新互联网时代》2015年第10期。

③ 雒树刚:《在二○一五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年会高峰论坛上的讲话》,载《中国文化报》2016年1月11日。

④《网信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不得披露个人信息》,载《新京报》2015年6月30日。

⑤ 于志刚:《构建当代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3日。

⑥ 王洪革、于子健:《网络犯罪及其防范治理的探讨》,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⑦ 郭旨龙:《用完备的法律规范撑起一个更晴朗的网络天空》,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5月23日。

⑧ 《多国立法打击网络犯罪》,载《北京日报》2013年1月12日。

⑨ 王洁、魏炜:《以法治政府为先导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基于信访的实证考察》,载《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6年第2期。

⑩ 林凌:《论网络文化产业的信息资源市场化配置功能》,载《学海》2014年第5期。

⑪ 李荣、王安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网络文化建设》,载《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9期。

⑫ 柯卫:《法治与法治意识》,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⑬ 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

⑭ 张元、丁三青、李晓宁:《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载《现代传播》2014年第4期。

⑮《2015,“法”“网”融合正当时》,载《人民日报》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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