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法治宣教

2016-02-10 07:19:13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7期
关键词:陈氏办案法治

文/陈鸿彝

宋代的法治宣教

文/陈鸿彝

宋政府重视法律宣教,除了法学教育、明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公布与宣传之外,更开辟多种社会化的宣传渠道,将警治安全禁卫知识向全社会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宋人郑克写出了《折狱龟鉴》,桂万荣写出了《棠阴比事》;同时又出现了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内恕录》等;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代表的判案记录,以及大量笔记散文与笔记小说,如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江少虞的《宋朝事实类苑》等,都载有宋代法治的大量史料,也都是当年向最广泛的社会成员进行法治宣教的材料。上述各类著作,加上政府颁布的《宋刑统》《检验格目》《正背人形检验格目》等,构成了一个规模不小的社会法治宣教的时代潮流,其广度和深度都是超越汉唐的。

狱案文牍是伟大中华法系的实践凝聚和智慧结晶。它集中记录了相应时代的法纪规范与试图冲决这种规范的各种力量之间的激烈较量,它是一代社会生态环境中民生民意、民志民力的多彩而深刻的活力展示,也是当时政府执政理事的意志与能力的准确而灵敏的集中投射。谁也不能改变当时真实发生了的一切案情及当政者面对案件表现出的政治态度、侦破思路、侦审手段、判决程序、量刑依据、处置方略及其思想感应与社会效应,谁也无法改变“案件”所反映的人民的实际生存方式、所表达的社会正义、社会理想。可以说,公案文献对社会生态、对民众法纪生活的反映之灵敏度、准确度、深刻度都是其他文体式样所难以企及的。

一、《宋刑统》的修订

《宋刑统》是宋代的刑律统类,从公元963年修成颁布之后,终宋之世行而未变,是一代系统的、权威的成文法。它从律令的角度反映出一个时代的阶级关系与社会结构,反映出当时人民的生活状况与斗争状况,反映出整整一个时代的社会治安面貌和当时政法人员行为的法理准则。继《唐律疏议》之后,本书是帝国政府对社会进行法治宣教,对官府吏员进行法治教育的基本教材,是一代决狱论刑的最高法律依据。全书三十五卷五百零二条,以《名例律》为首,其次便是《卫禁律》,然后才是《职制律》《户婚律》等,而《贼律》《斗讼》《诈伪》《杂律》诸篇,分量最多、比重最大,最后以《捕亡律》《判狱律》结束全书。体例上与《唐律疏议》一脉相承,而又具自身的时代特征。

二、宋人对律令与狱案的汇集整理

北宋朝廷特设有“公案库”,专门收存案例。时国家开科考试,设有“明法科”,学子也就有习读“案例”的需要。加之国家重用文人,政府各级官员吏役皆重文轻武,而文人入仕当官,必得办案,自以草菅人命为大忌。是故,宋代官私积存的案例特别多,也很有水平。有例如下:

(一)《疑狱集》 编纂史传案例的发轫之作,有明晰的法例意识。《疑狱集》(四卷本)是五代后晋和凝父子所编撰,为史传体狱案汇编中的发轫之作。和氏作为开山鼻祖,在五代动荡频仍、军阀胡乱杀人的日子里,本书通过具体史实,向人们灌输法例意识,以便判别罪与非罪、轻罪重罪、此罪彼罪,显然有其时代需求性。

(二)《折狱龟鉴》 北宋人郑克据《疑狱集》增益改编而成。它对所收案例,从“办案”的专业角度作了分门别类的处理,所分类别有“释冤”、“议罪”、“惩恶”、“核奸”、“谲盗”、“矜谨”等二十门,覆盖了办案审理的全过程,使该书超出了一般“历史故事集”而成了专门化的“狱案文集”,把读者的眼光引向对狱案的审视,考虑如何机智破案、如何公正断案、如何矜谨量刑;它不仅有“案例”,还通过“按语”表达了编撰者对办案的理性思考,有关于宋以前历代办案思想、办案理念、办案制度、办案规程、办案经验、办案教训等各个方面的思考,并能上升到理论高度予以阐释,而不仅仅是就案说案,这就给后人以丰富的法治精神遗产,强化了该书的专业指导作用。其价值甚至超过了狱案本身,因而其专业贡献不可小视。

(三)《棠阴比事》 桂万荣撰。该书一本《疑狱集》《折狱龟鉴》之遗轨,专门辑录前代史书之“案”,略涉当代,收有一百多条案例;文字简约,而狱情并未展开。《棠阴比事》的原本是按四言句题目的韵脚分组排列的,与案情并无关联。今所见之《棠阴比事》,则是明人吴讷重编删补过的。最能体现吴氏修订本之优势的,是他以审理专业的眼光,依案例性质、侦审手段做编排。仅从编辑体制上说,桂氏不比其前人郑克来得高明,也不及其后人吴讷强,但起了前后人之间的过渡作用。

(四)《通鉴总类》 宋人沈枢所撰,计二十卷。该书对政事类案件最为关注。其“赏罚门、刑狱门、刑法门、贬责门、功赏门”等,均收有历代正史中的政治性案件,这是其他“案例汇录”所没有的特色。这些狱案,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如:齐威王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汉高祖约法三章;汉张释之请轻犯跸之罪;金日杀帝弄儿;汉李固反驳遣兵平交耻九真之盗;蜀相诸葛亮赏不遗远、罚不阿近;苻秦王猛强按豪横;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竞为暴刻;段秀实斩郭暴卒;唐张柬之等不尽诛诸武,终贻后害 在过去的社会里,国家特设“诏狱”、“制狱”,其所办之大案、要案,其入狱之对象,多半是政治斗争中的悲剧角色,不少是政治角斗场上的失利者、失手者,其刑罚手段之阴狠惨毒,尤能凸显历代统治集团内部争斗撕咬之血腥与卑污。而真正罪大恶极者受到狱惩的反而少见,这就更能透现旧时代阴惨血腥的一面。历代舍身求法、护法者的刚正贞烈之气,在这里也有更为突出的表现。

三、《文献通考》所录宋代律例书目

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三)·经籍考(三十)·史·职官·刑法》载,宋代案例与法令的汇编之书很多,其中存世的有二十余部,书目如下。于此可见宋代历朝均重视立法与断案。

(1)《疑狱集》(一卷)。晁氏(公武)曰:晋·和凝撰,纂史传决疑狱事。其上卷凝书也,中、下卷凝子所续。

(2)《天圣编敕》(三十卷)。晁氏曰:天圣中,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门:官品一、户二、祠三、选举四、考课五、军防六、衣服七、仪制八、卤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赋十二、仓库十三、厩牧十四、关市十五、捕亡十六、疾医十七、狱官十八、营缮十九、葬二十、杂二十一。

(3)《断例》(四卷)。

(4)《元丰断例》(六卷)。晁氏曰: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垂意律令,此熙丰绍圣中法寺决狱比,共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

(5)《刑名断例》(十卷)。陈(振孙)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犹未备也。

(7)《元丰广案》(二百卷)。晁氏曰:皇朝元丰初,置新科“明法”,或汇其所试,成此书。

(8)《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陈氏曰: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后。

(9)《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晁氏曰:皇朝崇宁中修。

(10)《刑统赋》两卷。晁氏曰:皇朝傅霖撰,或人为之注。

(11)《决狱龟鉴》(二十卷)。晁氏曰: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皆未详尽,因增广之。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

陈氏曰: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广之,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郑子产,迄本朝。

(12)《律心》(四卷)。晁氏曰:未详撰人。纂《刑统》纲要也。

(13)《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陈氏曰:宣和时所修。《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

(14)《政和以后敕》(十五卷)。晁氏曰:皇朝张守等,绍兴中被旨编修。

(15)《绍兴刑统申明》(一卷)。陈氏曰: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

(16)《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陈氏曰: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修定为新书。中兴至此,凡三修矣。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后敕”,以待他时修入云。

(18)《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厘正条法》(四卷),共六十二卷。陈氏曰: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19)《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陈氏曰: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汇》,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订颁降。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20)《嘉定吏部条法总汇》(五十卷)。陈氏曰: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泛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凡改正四百六十余条,视《淳熙总汇》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颁行。

(21)《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陈氏曰: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后,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卷虽多而文甚少。其书于州县差役极便于引用。

四、宋人笔记与公案话本中的丰富的法治史料

宋人爱作笔记文,文集内容很丰富,贴近社会生活,其中都有当年向最广泛的社会成员作法制宣教的材料,如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吴自牧的《梦粱录》、周密的《武林旧事》《癸辛杂识》、陆游的《老学庵笔记》、范成大的《骖鸾录》、洪迈的《夷坚志》、江少虞的《宋朝事实类苑》等。

以江少虞作的《宋朝事实类苑》为例:该书所录,均出自北宋前期文坛、政坛名手所作之笔记,所写为宋太祖开国到宋神宗变法年间的史事,包括重要掌故、政治制度、边政外交、名人轶事,特别是风俗民情、里巷琐事,多为“正史”所不载,尤有关乎政法法治,有些材料十分可贵。如《典故沿革·街鼓》:“京师街衢,置鼓于小楼之上,以警昏晓。”宋太宗时,张洎制“坊名牌”列于街楼上,以便查询。这是宋代城市管理的一条具体措施。《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条载:北宋都城“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昼夜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长驻军兵百余人,备有救火家什,谓如大小(水)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这是关于北宋军巡铺建制与专业防火队建制的珍贵史料。它确证了也丰富了《宋史·职官志》中关于“厢”的职官建制的材料。

宋代作家专集对此类题材也很关心。《苏东坡文集》就记有这样一则故事:国家科举考试时,由巡铺内臣陈造、石君召等人执行“怀挟传义之禁”。他们便差遣巡铺兵士多至百人,下考场搜查夹带。他们“呵察严细,如防盗贼”,搜索怀袖,众证成罪。一次,捉到三名夹带人员,依《条例》将其逐出考场。铺兵们“三五十人齐声吼叫”,传呼而出,弄得在院官吏公人和参试士子一个个莫不惊骇。这以前,练亨父为考官,曾凌辱士子,以至于喧腾闹事,因而派铺兵维持秩序,成为定例。铺兵们邀赏心切,以至于非理搜捕、罗织人罪。有个士子在大腿内侧刻了个摩罗猴儿,被查看到,说其“图谋不轨”,便科以重刑。苏东坡反对这样侮辱斯文,认为是“伤动士心,损坏国体”之举,就愤而向皇帝上书,要求裁撤掉。可当年欧阳修当主考官,录取了边徼山区来的无名小卒苏东坡,得罪了京城士子;结果欧阳修在大街上被士子们包围,扯下轿来哄打,幸亏巡街铺兵即巡警们即时赶到,解了围,救了驾。苏东坡也清楚巡铺兵的好处。

宋代话本小说很发达,有所谓“讲史、神魔、侠义、脂粉”四大类,大量题材取自堂审公案而加以“戏说”的润色,犹以“侠义”类为集中。总体上说,虽不能指望它能增益多少准确的法治知识,但对民众通过生动曲折的案情认识社会还是有好处的,对凝聚社会正义是有帮助的。

总而言之,宋人笔记与话本小说,都是宋代法治史料的重要宝库,有待我们更进一步去开发、整理。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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