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荣珍 陈欣 甘菱铭
成风化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本源之径
文/昌荣珍 陈欣 甘菱铭
“文化来源于人,也服务于人”,文化是一种沉淀的、内在的、精神的积淀或养成,谈文化,不是谈文化的“物化价值”,而是滋养人心的“化境”之路。①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地方法院文化建设无论在研究中还是在实践中,大多停留在法院对外的“宣示性文化”之上,而法院内部人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感受却较少触及,尤其是对于法院工作这一职位的归属缺乏认知。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愈加需要从法院内部文化这一核心因素去探究司法体制改革实效与理想之间的偏差。对处于司法最前沿、面临多样压力和挑战的基层法院而言,如何开展能够提升自身素质、实现自我发展的法院文化建设,实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院工作人员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客体;既是设计者,也是实施者,因此,对于法院工作这一职业感受无疑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因素。曾几何时,法院工作因为被贴上了社会地位高、发展空间广、收获成就感等标签,成为最有职业归属感的工作之一,然近年来,法院人员对这份工作却呈现出“失望”之感。②
(一)承载负荷显疲惫不堪之态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呈井喷式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激增。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不少法院因各种因素影响一直未满编运行,繁重的任务导致工作人员加班成为常态。在对某地基层法院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加班是常态,平均每天加班在一小时以上的高达73.2%,其中有40.52%的人表示每天加班时间在两小时以上。同时,我们还发现一个现象,法官助理的加班时间明显比法官多,40.39%的助理表示平均的加班时间超过两个小时,这一比例远高于法官25.33%的比例。这种在工作重压下自然形成的身心疲惫状态,久而久之会使人产生厌倦工作的感受。“疲惫不堪”、“疲于应付”俨然成为当下基层法院人员的最直观的感受。
(二)面临各种风险如履薄冰之态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社会对司法制约其他权力寄予了过高的期望,法官在政治需要与社会诉求、权力运作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③问卷调查显示,有38.6%的调查对象认为社会对案件的误解、曲解及舆情是当下法院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和风险,13.65%选择工作强度大、要求多,15.32%选择当事人对案件不满引发的信访缠访,还有9.1%、14.19%、9.14%分别认为对案件的各种“插手”干预、极端个人的威胁报复、案件责任追究是面临的压力和风险。在当下网络时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置于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任何一份判决、一桩案件、一个行为甚至是一句话、一个眼神都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闻点而引起社会高度的关注和争议。“焦虑不安”的风险压力成为压在基层法院每个工作人员心中最大的“石头”,“忐忑不安”自然“真情流露”于脸上。
(三)职等酬报触不可及,缺乏有力保障之态
长期以来,受制于各种原因,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法官等级受职数所限始终难如人意,“科员现象”等非常明显。而薪酬待遇在取消了“办案奖”以后,与同级的公务员并无太大差异,然而法院工作对法院人员的职业素质、任职条件要求更高、更严,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一点与我们从问卷调查中得出的结论形成印证。调查显示,仅有8.39%的受访者表示满意目前的职级,25.81%表示基本满意,高达47.74%的人认为目前的职级偏低,甚至还有18.06%表示非常不满意。而对薪酬的满意程度则更低,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不满意目前的薪酬,还有14%认为非常不满意,仅有6.67%表示满意。普遍的法院人员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所应得的还相去较远,显然,这种认知挫伤了工作热情和激情,或许这也是导致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青年法官不愿留在基层工作的直接原因。
(四)砥柱建造呈现不稳甚至松散之态
审判工作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活”,而是建立在法律思维、法学知识、社会经验、生活阅历等多重基础之上的“手艺活”,所以短暂的时间内,是无法培育出一位合格的法官的。从近三年来某市法院流失的人员构成来看,除了因为缺乏职业保障而变动较大的聘用制人员外,在编人员的流失更是让人吃惊。仅2015年就有9人离开锦江法院,其中2人辞职,7人调离,调离去向中6人是其他党政机关、1人是上级法院。更令人扼腕的是,离开中的人有77.78%是年龄在30~40岁的“主力干将”,55.55%为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精英人才”。而“留下”来的人的选择更让人忧心。在具有法官职称的受访者中,对未来职业意向的选择中,仅有31.77%选择入额法官,17.58%选择法官助理,18.18%选择行政人员,还有20.38%的人员表示无所谓,而直接选择有机会离开法院的高达两位数,占12.09%。法院煞费苦心、殚精竭虑培养出来的这些“中流砥柱”已经“不愿意”再去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了,甚至是想“逃离”。
在前文中分析了法院文化主体——法院工作人员对职业归属的感触,导致人产生不同感受的原因显然也与人有关。因此,我们将围绕着“人”这一主体自身的缘由,来有针对性地对法院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错位”感受进行分析。
(一)决策失计
一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决策者“高屋建瓴”的规划和指导,一个团队的维护和发展需要决策者的带领和引导。但现实中,不少基层法院决策层对法院文化的重视程度、认识深度还不够到位。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法院文化建设意义,中层以上的领导对此的选择是,17.27%认为营造了法院公正的形象,9.19%表示是廉政建设的保障,36.24%认为能实现审判职能充分发挥,15.5%认为能提升法院人员工作能力,仅有7.85%认为能够提升科学化管理,促进人员身心健康。上述调查显示,决策层中对法院文化的认识还停留在一种对外的宣示作用,或者是确保基本职能顺利开展的基础作用。这说明了对法院文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的认识还是“两张皮”,各行其是,并没有进行统筹兼顾,没有真正从法院工作人员“内心”这一角度去认识,没有将法院文化中“人”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其外在物质表现进行融合。
同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决策者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不仅包括引领,还意味着他们在整个法院文化的塑造和传承过程中扮演各种各样重要的角色,而这些角色更多时候是需要和其他角色,甚至是自己的个人角色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决策者的“喜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文化发展的方向。如决定法院工作大楼的设计、样式,显然决策者的个人主观意愿成为“一锤定音”,但稍有不慎,个人的“审美”很有可能成为被“嘲笑”的对象。④
(二)实施脱轨
任何一项工作需要具体的部门来负责、牵头,也需要具体的人来执行和实施。一般而言,法院的文化建设是由政治部门负责承担的,从职能来看,作为基层法院,政治部(处)职能异常繁杂,作为党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政治思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工会、共青团、老干部、聘用制人员管理、表彰奖励、考勤休假等。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法院工作重心移到审执一线,政治部(处)等综合部门人员相对匮乏。尤其是近年来,政治部(处)在面临司改、工资并轨、等级评定等重大改革的进行,人员缺位导致缺乏承担重任的底气。
我们强调法院的文化需要传承,其核心在于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文化建设体系,在体系搭建中,相关管理者发挥了决定性因素。但在基层法院实际中,一方面由于政治部(处)职能繁杂、人员紧张,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人员流失和“断层”;另一方面还受到传统的“政工”思想束缚,在文化建设上的理念还比较落后,导致文化建设没有上升到全院范围来进行筹划,体系构建自然尚未形成。可见,当下一些基层法院的文化管理者,已经很难站位于全院的高度进行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也无法将文化建设中的各项制度进行落实和强化。这正是基层法院的现实状态。
(三)认知失范
对于法院工作的职业价值的评判,是法院工作人员内心最本质的文化认知。问卷显示,20.01%的受访者表示法院工作对于自己而言就是一项普通职业,49.16%认为自己是司法劳工,16.08%认为自己是公务员,仅有14.67%表示自己从事的是法律工作。认定自己从事的是普通职业或者是公务员的,显然把在法院的工作当作一种谋生的职业或者是身份的象征,潜意识中自然会按照普通或者一般的标准约束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在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而自我的约束和要求定位必将影响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一言一行,社会公众反映的“脸难看”就是这种自我约束和要求的失范所产生的。而认为自己是劳工的,内心自然不愉悦。当下社会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对法院人员的要求更高,关注更多。正如我们前文中分析到的法院人员个体的多元化,导致在某些时候,个别人员忽视了自己角色的责任和义务,且不说在工作中,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将自己作为“普通人”,殊不知正是由其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决定,本来正常的生活交往稍不注意就演变成道德行为失范甚至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⑤。同时,法院人员集许多角色任务于一身,是一种集合体,而正是其角色的多样性,各个角色在某时某刻难免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工作强度大、收入微薄又“女性化”的基层法院,当为人母、为人妻、为人子女的角色发生冲突时,内心的“怨气”久而久之自然流露于表,“司法劳工”显然成为“自嘲”。
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不间断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让个体在法院集体中想法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系统工程。正所谓风清万物欣、气正百业荣,通过对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润物无声、风化于成,最终实现风行水上、不疾而速、不行而至的良好局面。
(一)感导与塑造
1.“义利观”:义与利的和谐统一
法院文化建设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有价值的思想,而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课题是“义利之辩”。在当下更多的是以平等的契约或等价交换的关系来权衡利弊得失的时代,需要树立起法院正确的“义利观”。首先要尊重“利”,过去的主流价值观中只是提倡“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现在在仍然需要强调集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学会承认和尊重法院每个个体对“利”的追求,甚至可以鼓励和引导每一个个体通过积极向上的努力工作去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从简单的数值来说,当个人的“利”增加了,集体的利益自然而然也就增加了。其次,“义利”兼顾。 “义利”兼顾就是个人权利与法院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在个人行事判断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境,选择个人权利与法院利益最大相融的判断方式。这就是我们力求在现代文明社会指导下实现法院“义与利”的统一。
2.目标构建:可靠且稳定
法院文化建设目标的制订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应当从全局出发。法院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需要站位于法院整体工作,要与每一个人每一件事“挂钩”。其次要层次清楚。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各种目标不是同等重要的,要突出关系文化建设成败、实效的核心目标。再次是目标必须是可行的,应建立在对法院内外环境进行周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实现条件。最后,目标保持相对稳定。目标的稳定性是法院文化传承的重要保障,不能因为领导决策层的变更而朝令夕改,更不能因为文化建设的管理者的调整而“朝三暮四”。
3.创建品牌:持久的生命力
品牌是体现机关形象和效能的窗口,是推动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有力保证。法院也同样离不开品牌创建的支撑。法院文化建设的品牌内涵是丰富的,重要的是包含法院个体对法院品牌在精神上的高度认同。要积极创造品牌信仰,最终形成强烈的品牌忠诚,给拥有品牌的法院带来“溢价”、产生“增值”,形成一种软实力和一种无形财产⑥。我们需要创造属于法院自身精神层面的品牌,无论是开拓创新,还是稳定务实,都有助于我们提炼出各项工作特有的价值,树立职业信仰,增添精神动力。同时,创建法院精神品牌,是实现整体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法院工作千头万绪,需要围绕树立的精神品牌这个整体目标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使单项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 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⑦
(二)凝聚与辐射
1.氛围营造:我们都是“一家人”
“一燕不能成春”,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希望。当下一些基层法院在高度重视和各种资源向一线法官倾斜的同时,对其他聘用制人员、非审判人员、非一线人员的需求有不同程度的忽略,导致原本应该和睦相处的集体彼此小心翼翼、心存芥蒂,进而使原本流程顺达、各司其职的配合协作受到不应有的影响。同时,法院工作是极其严谨的,不容许犯微小错误。但人无完人,当出现错误时,不应只有批评和相互推卸责任,对于任何错误采取绝对“零容忍”,把错误当作别人的“小辫子”。
2.模范示范:树立典型标杆
焦裕禄同志说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带给我们的感受直观而真实,释放的效应强烈而持久,用先进典型的事迹宣传和教育更生动直观,更富于说服力和感染力。然而当下法院系统的标杆典型要么是任劳任怨的“老黄牛”,要么就是“意气风发”的决策者。“光荣榜”还可以更加丰富和完美,聪明智慧的专家法官,拥有一技之长的岗位标兵,大风大浪前安如磐石的“定海神针”,言传身教、诲人不倦的法官“师父”,他们也应当占有一席之地,让领导信任、群众信服。
3.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近年来社会的快速运行,使得法院也一直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呈现出“见物不见人”的状态,很少提及法院个体——“人”这些年的变化和进步,很少体现对个体自身的需求和利益的关注。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因此,对于“年轻化”、“女性化”、断层严重的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更加需要体现人文化,更应该关心年轻同志适应融入集体情况,关心中青年法官负担沉重,女同志家庭事业需要兼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临近退休的心态变化,等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体现以人为本,只有按照不同人的不同需求,有序和谐地进行不同层次的管理,使个体能够得到法院这个集体和他人的足够尊重,才能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本文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① 田成有:《法院文化建设要注重“文而化之”》,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5日。
② 本文以笔者所在法院为研究微样,采用问卷调查形式,真实还原当下基层法院人员“苟患失之”感受。
③ 景野:《法官职业风险与维护法官权益的调查与思考》,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18437.shtml,2016年10月25日。
④ 《广铁法院换了新址 建筑设计被批太丑》,http://news.sina.com.cn/o/2015-09-03/doc-ifxhqhun8321772.shtml,2016年1月31日。
⑤ 《法官KTV亲吻不雅照曝光》,http://hainan.sina.com.cn/news/s/2015-12-28/detail-ifxmykrf2481991.shtml,2016年10月19日。
⑥ 刘金祥:《论创建文化品牌的现实意义》,载《消费市场》2012年第3期。
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深化司法品牌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