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公民积极参与

2016-02-10 02:07陈琳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民法治法律

文/陈琳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公民积极参与

文/陈琳

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有没有崇尚法治的心理,是不是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源泉。而法治文化的作用之一就是要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让全体社会成员对已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所蕴含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产生认同和坚守。这不仅是法律规范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良好运行的前提,更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所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夯实群众基础。

广义上的法治文化包括三种形态,即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和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狭义上的法治文化通常指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本文着重探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如何将公民纳入狭义的法治文化建设当中。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的关系

首先,公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公民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公民,只有当全体公民都树立了法治的观念,心中始终怀着对法律的尊崇与敬畏,行动始终能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法治才能上升成为一种文化。而任何一种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定人群的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是如此,需要社会主义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二是法治文化建设成果需要公民的积极维护。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深入公民内心,并对公民的行为产生引导和规范作用。但是,法治文化形成后更需要公民以自身实际行动切实维护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需要公民不断深入学法,始终自觉守法,关键时刻还要敢于护法,让法治的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于习,才能有效地维护法治文化的建设成果。

其次,法治文化有利于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公民法制观念的强化,促进其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法治文化能够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制生活当中明白什么是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二是有利于公民自我约束力的提高,促进其对法律的遵守。公民对法律的遵守,要么通过外力来约束,要么出自内心认同和自觉遵从。法治文化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行为选择产生明确的方向引导和规范调整,使其尽可能地依法而行,又可以通过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等,使公民内心认同法律,行为遵从法律。三是有利于公民判断力的提升,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法治文化有助于公民按照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作出文化判断。特别是法律制度层面存在不足时,以现代法治精神内核的法治文化的判断力就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帮助公民依法生活并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一种变成了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内化在精神层面的内容和外化在实践层面的内容两部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也必然对社会主义公民在精神层面和实践层面产生影响,即对人们认识法治、实践法治方面产生影响。因此,从这一含义上讲,我国公民的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行为等方面的现状就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普及的现状。其主要表现是: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博弈现代法治理念。中国传统社会法治文化根基薄弱,而人治文化根深蒂固,影响久远。特别是我国古代的法制体系属于德主刑辅的伦理法,因此法的执行过程中掺杂了许多情的成分。这里的情,既包括人情,又包括感情。这里的人情指的是权力拥有者凭借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公权私用从而对法治实施干扰。而感情则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之中或者过程之后,相关部门对于当事人表达出的一种人文关怀,是在保证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的一种人道主义帮助、救助。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冲突说白了也就是情与法的冲突。几千年的人治文化统治下,公民现代法治观念淡薄,即便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当下,公民遇到法治问题时,仍大量存在情与法界限模糊,以情理推断法理的现象,对涉法事件裁决结果不满意,导致对司法期望值下降转而寻求“青天大老爷”的帮助。2015年8月,河北邯郸“警民互跪”事件的出现、基层大量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存在以及法制事件双方当事人不遗余力地托关系、找门路的现实,可以说都是传统人治文化遗毒未尽,公民现代法治理念淡薄的具体表现。

(二)公民法制意识淡薄,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传统文化的影响及公民现代法治教育的滞后造成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加之法律体系不完备、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存在,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致使大量公民在面对法律的时候存在侥幸心理。酒驾入刑已经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执行并加大了惩处力度,但各地因酒驾甚至醉驾而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仍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当前我国相关执法力量仍旧薄弱,以及时而采取随机抽查、集中执法等方式,而这些执法行为很多时候在执法开始前已经为社会公众得知,部分酒驾者采取绕道而行来逃避执法。此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少数酒驾者如果被查出酒驾后,在没有造成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仍有可能通过“活动”而逃避法律的惩罚。种种情况造成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面对执法行为时心存侥幸。

(三)法律权威大打折扣,法治信仰难以建立。法治实践过程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甚至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或是束手无策,或是定性不准、处罚失当;法律体系存在漏洞,导致一些如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出现,都造成了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公民法治信仰的难以建立。

(四)依法维权成本过高,有法不依现象存在。当前,一些法律诉讼过程烦琐复杂、时间长、费用高昂,令群众望而却步;司法腐败、权力干扰以及某些执法机构工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导致法治信用丧失。公民高成本的依法维权之路却不一定能保证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而导致其放弃法律途径,转而寻求“人治”方式,如信访,造成大量有法不依现象出现。

(五)法治舆论环境不佳,公民受误导严重。首先,媒体日益市场化,有偿新闻的出现更是让某些职业道德有问题的媒体人“节操失守”,造成一些法制事件报道失实。法制事件的报道断章取义、虚假报道甚至恶意片面报道等畸形的市场化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大众的感情走向、理性思维,甚至左右司法的公正。其次,由于法治文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少媒体人自身法律素养不高,造成法治舆论缺乏专业性,进而影响舆论客观性。最后,部分网络领袖,或出于特殊目的,或碍于自身法治素养局限,往往利用网络的影响力,误导公民,煽动民意,对热点法制事件妄加评议,甚至绑架司法。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治舆论环境不佳,公民容易受到误导,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进程。一定意义上,南京彭宇案、西安药家鑫案、云南赛家鑫案的结果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大众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舆论的左右,其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值得反思。尤其是南京彭宇案,让不具备太高法治素养的公民在众多的媒体评论当中迷失了方向,从而导致对于中国法治公正性的质疑,出现“老人倒了该不该扶”的争论,并最终损害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

多方参与,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某一个层面、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群体的事情,需要社会各个层面齐抓共管,各个人群积极参与,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法治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政府要成为坚定的建设领导者。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所以强而有力的政府力量和权威就成为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生成的有力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应该成为法治建设的有力组织者和领导者、法治文化形成与发展的基础。而广大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作为政府的主要构成要素,更应该以身作则、躬身示范,切实肩负起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厉行法治的公信力、感召力和执行力。

首先,严格守法,以身示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学会用法治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权力,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之下,“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培育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离不开公务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引领示范。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去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要通过自身的守法行为影响、带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这是当代中国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

其次,加大宣传,积极倡导。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前提,而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提升则依赖有效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力度和效果,以提升公民现代法治精神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二)法制部门要提供健康的生长环境。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保障,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必须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只有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才能逐步培育形成法治文化价值观念,真正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广泛开展。

首先,要推进公正司法,建立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的法治文化价值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建设只有体现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才能植根于人心中,才能真正被信仰。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价值观,必须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因此,在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要通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威信,彰显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创新和拓展法治文化建设的载体和形式,强化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的融合,充分利用现代传媒优势,增强渗透力和感染力,不断推进法治文化深入发展;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逐步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参与性,扩大受众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品创作,以大量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治文化产品为载体,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转化为民众的自觉追求。

(三)媒体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已被人们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对于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用生动的事实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强化自身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新闻与监督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从外围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首先,要坚持公平正义。媒体人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切实做到正心术、端行为,办事公、处事明,坚持公平正义的职业导向,积极塑造现代媒体工作者良好形象。其次,要做到客观真实。媒体人要深入实地真查、实报,不偏听偏信,不歪曲事实,切实担负起明辨是非、传播正能量的职责,尤其在大是大非面前,要有所担当,帮助受众划分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最后,要提高自身法治素养。针对法治事件当中的各种疑惑,要有能力以法治思维去思考、辨析、评论、传播,积极弘扬正能量。

(四)公众要融入法治的实践活动。法治文化作为一整套思想、价值和行为体系,包括熔铸在人们内心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镌刻于法律制度中的法治价值和法治权威,贯彻到行为方式上的行为习惯和行为准则。因此,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每个公民都积极主动地通过不同渠道学法用法,提高自身守法用法的能力,培养正确的现代法治思维。

首先,要认真学法。“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石头上,也不是刻在青铜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因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学法并非要深知熟识每部法律的具体内容,而是在学法中知法懂法,理解并铭记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从而真正地拥护和信仰法治。其次,要自觉守法。通过学法,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而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从生活中的最基本规则做起,培养守法的意识和习惯;提升用法的思维和能力;提高法制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有无监督一个样。最后,要敢于护法。公民不仅要做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还应勇于当好法治的坚定捍卫者。在认真学法、自觉守法的同时,应树立法治建设的主人翁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敢于同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作斗争,捍卫法律尊严。

(五)青少年要树立学法的主动意识。青少年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法治意识强弱也代表着一个国家未来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因此,法治文化建设,青少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需要教育引导其努力树立学法用法的主动意识。

首先,自身要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的分辨能力,增加抵御犯罪感染与诱惑的定力和能力,同时自觉树立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其次,家庭要培养法治思维。父母要不断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自身法治素养(有一定鉴别法治事件对错的能力),强化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以身示范,逐步培育孩子的法治思维。最后,学校要抓好法治教育。各级学校要把法治课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教师授课,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法治教育活动,使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做到“心中有法,警钟长鸣”。对于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要从最简单的规则和制度教育入手,循序渐进,慢慢理解“法”的内涵和意义。

(本文作者系中共中央三门峡市委党校讲师、教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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