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凶案引发定罪争议
——“百万富翁”绑架百万富翁胁迫杀人案

2016-02-09 06:33
新传奇 2016年47期
关键词:陈伟刘强百万富翁

离奇凶案引发定罪争议
——“百万富翁”绑架百万富翁胁迫杀人案

去年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到绑架被勒索1亿元,而且绑架过程中章英启被胁迫参与杀害一名女性。目前这起绑架案已被破获,但章英启受到胁迫而杀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争论在法律界以及社会引起激烈的争论。

2015年底,四川宜宾首富、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勒索、胁迫杀人一事曾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据报道,去年11月10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强、岳红、陈伟利用冯治(女)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并勒索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按摩店员工西妹(化名)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章英启立即向警方报案,接警后,警方展开侦查。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接受法律制裁。

为绑架富豪,四绑匪预谋半年

绑架富豪章英启的绑匪,对于绑架案一事蓄谋已久,记者在采访和梳理媒体报道时发现,他们在案发前半年内,先后在两处租下房子预谋作案。

四川本地媒体报道称,4名犯罪嫌疑人半年前在章英启居住的高档小区雪绒花园租房,并开面包车刷卡进出,成为该小区的租房业主,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怀疑。犯罪嫌疑人住在章英启的身边后,蹲点对章英启进行跟踪观察,并最终在小区将章英启绑架。

《四川日报》报道称,犯罪嫌疑人绑架章英启之后,将他窝藏在宜宾郊区赵场镇一栋三层的小楼里。这栋房屋位置相当偏僻,2015年9月初附近还发生了山体滑坡,因地势危险,四周居民很少靠近这里,居民均表示事发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直到办案刑警带犯罪嫌疑人来指认现场时,才惊闻有命案发生。

房屋主人李光海说,这栋房屋建了不到2年时间,2015年9月初,房屋被山体滑坡砸中变成危房,一家人没敢继续住下去。9月中下旬,3名男子以做根雕生意为由,以1年3万的价格租他的房子。

李光海说,和他签租房合同的是一名叫陈伟的男子,对方也缴付了租金。因为签合同和拿房屋内的东西,李光海总共与陈伟等人见过3次面。

知情人称嫌疑犯刘强不差钱,曾是百万富翁。其中一个例子是,刘强家修建的7层楼房,除最高两层留下自住外,其余5层10套房全部都出售,当时每套房的售价25万元,这就为他攒积250余万元家底。

另一知情者说,岳红是他的发小,他们都是宜宾市翠屏区邱场镇人。“他也不缺钱,不知道为啥干这样的事,”该知情者说,岳红家境富裕,父亲曾在政府部门工作,此前岳红做过生意。

但后来在法院的审理中,刘强称因经商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后,才产生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念头。2014年下半年,刘强邀约岳红、冯治参与谋划绑架章英启,岳红邀约陈伟参与。

经过多次跟踪,2015年4月,刘强等人发现了章英启所住地,并在章英启住所同一单元租住了住房。2015年11月10日晚上,刘强、岳红、陈伟持刀、枪、喷雾剂,将章英启绑架至翠屏区赵场街道租住房。随后,岳红、陈伟将受害人西妹骗至该租住房内。

刘强、岳红持刀、枪反复威胁章英启,迫使章英启答应于2016年3月以前交付赎金1亿元人民币。为确保章英启不报警,按期交付赎金,刘强等人胁迫章英启与他们一起以绳索勒颈的方式,将被受害人西妹杀害,刘某对整个杀人过程进行了录像。随后,岳红、陈伟、冯治将西妹的尸体抬入灶台中焚化。

被绑架的富豪未必是首富

2015年11月18日16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宜宾南岸的雪绒花园小区,章英启的妻子刘女士婉拒了采访。

该小区封闭式管理,对陌生面孔根本不让进入,若要进入拜访该小区业主,需征得业主的同意,在门口保安室登记后方可入内。记者留意到,对于进出小区的车辆及随车人员,保安并不会盘问。

小区门口的保安称,在他印象里,章英启为人平和。小区一位不愿具名的居民也称,章平常对认识的邻居都会打招呼笑脸相迎。

《华西都市报》报道称,从外形上看,章英启有一米七几的个头,身材微胖,是典型的老板模样。在伊力集团公司,章对员工友善,平常在外爱喝茶。

章英启的熟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章英启以前是宜宾某工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后离职经商,创办宜宾伊力集团,通过在宜宾县横江镇开发梯级电站,挖掘到第一桶金。经过多年发展,章英启在宜宾成为赫赫有名的富人。

这位熟人还透露,章英启做人做事比较较真,凡事喜欢定输赢,平常爱打牌,“大牌小牌都打”。有一次,因为几百元至千元,与牌友当场发生纠纷,牌友将钱砸向章英启,章英启捡起钱后便离去,最后不欢而散。

“章英启有多辆豪车,车牌也特别牛气。”多名宜宾人表示,他们都在宜宾市街上见到一辆劳斯莱斯豪车,车牌号是川QQ9999。从网上查询得知,劳斯莱斯幻影指导价在680万-800万之间。

记者证实,这辆上牌的川QQ9999劳斯莱斯豪车,确实是章英启拥有,车辆所有人是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2010年挂牌。

据了解,除这辆劳斯莱斯外,章英启还有一辆川QQ8888奔驰车,车辆所有人仍是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劳斯莱斯车从我朋友那里购买的。”章的老领导李诚(化名)说,自从章英启有钱后,社会上的人对他也比较恭敬,同以前国企上班低调相比,现在的章英启比较高调。

多名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在宜宾,章英启根本算不上首富,比他有钱的人很多,他们也不知网上为何传出章是首富的说法。

“从外表上看,伊力集团特别富有,但事实并非那么有钱。”李诚曾对记者表示,那些钱都是从银行贷款而来,章英启管理的资产很多,但现金没多少,而且伊力集团最大股东并非是章英启。

被杀女子留下三个孩子

章英启在胁迫下勒死的这名女子,来自宜宾建设路一家按摩店,从事按摩行业。

11月18日18时许,记者赶到宜宾市建设路时发现,这段前后不足一公里的路段上,街两边开着10余家按摩店,店内亮着红灯,店门口浓妆艳抹的女子对路人挥手招揽生意。

在建设路中段路边,一家名叫“温馨按摩”的店铺已拉下卷闸门,处于停业状态。旁边店铺的老板、附近的环卫工等人告诉记者,11月12日他们看到警察到该按摩店调查情况,后来才知道该店凉山州雷波县的按摩女子西妹(化名)出了事。

温馨按摩店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他至今都不知道被害女子的真名,大家都叫她西妹,23岁,到店里工作才十多天。

按摩店老板说,他记得11月10日晚11点左右,西妹就下了班,一个人离开的,还说准备回家过年了。因为西妹是雷波县人,她们那边过年过得早。西妹在宜宾的亲人有她的亲妹妹和老公。直到第二天警察到店里调查,他才知道西妹出事。

西妹的妹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新年马上到了,她和姐夫都已回老家。姐姐之前从来没有出过远门,宜宾是第一次,没想到才到宜宾两个月就出事了。

西妹家境穷困,家里八兄妹,西妹排行老大,她有三个孩子,儿子4岁多,还有两个女儿,最小的1岁多。

西妹的亲属说,他们不知道该不该追究直接杀死姐姐的章英启的责任,也不知道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但一定要有人为姐姐的死负责。

离奇凶案引发定罪争议

目前这起绑架案已被破获,但章英启受到胁迫而杀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争论在法律界以及社会一度引起激烈的争论。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的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我国刑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我国刑法第28条定义了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由此可见,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身体虽然受到一定的强制但没有被完全控制,还有部分意志自由,并且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按照前面的表述,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章英启在四歹徒的威逼下,参与实施了勒死按摩店员工的行为。章英启与四歹徒在人数上已经达到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上具有共同杀害按摩店员工的行为。关键在于,章英启是否与四歹徒有共同犯罪故意呢?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是否认识到违法性。本案中,章英启为成年人,心智正常,在社会摸爬滚打多年,杀人有罪为千古常识,显然他是能认识到杀人行为是违法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也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因素。章英启是否具有意志因素,要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

因此,是否具有意志因素,先要看行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意志,即行为人是否有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意志自由,完全不能支配自己的意志,那就等于在犯罪中没有自己的意志,意志因素就无从谈起了。因为章英启是遭到绑架并被胁迫而杀人,其当时是否具有完全意志自由,成为其是否构罪的关键。因此,根据章英启在当时所处的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假如一种情况是,当时章英启的思想和四肢没有完全被控制,只是被四歹徒以生命相威胁,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参与并亲手杀害了按摩店员工。恩格斯说过:“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章英启虽然受到歹徒威胁,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但并不代表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他违心地屈从胁迫而参加了犯罪,正是说明他经过思考作出了权衡利弊的决定,这同样说明了他具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反过来说,章英启完全可以作出宁可牺牲自己,也坚决不去参与杀人的决定。如果是这样,是否会出现章英启被歹徒杀害的结果在此不论,但作出决定的过程说明了章英启在当时具有选择权。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章英启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和行为能力,他被迫参与杀人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对章英启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论处。

假设另一种情况是,章英启被迫杀人时完全没有意志自由和行为能力。比如章英启被四歹徒用迷幻药迷幻、被催眠或者四肢完全被束缚、被控制,完全不能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如果章英启被迷幻、被催眠,说明他杀人时没有意识;如果他四肢完全被束缚、被控制,说明他杀人时没有行为能力。这种情形下,章英启属于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更为确切地说,他实际已经沦为四歹徒的犯罪工具。章英启在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形下就如同犯罪分子手中的“刀”,“刀”本身只是作案工具,没有任何思想和行为能力,当然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此,在这种情况下,章英启的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胁从犯,故不构成犯罪。

被迫杀人该不该负刑责?

章英启被迫杀人的行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前面假设的两种情况来分别判断。如果章英启参与杀人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和行为能力,没有犯罪故意,就不构成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就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另一种情况,章英启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和行为能力,具有犯罪故意,成立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那就应该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指行为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实施犯罪的性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四歹徒以章英启的生命相威胁,胁迫程度绝非一般。虽然章英启当时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有部分意志和行为选择能力,但是可选择的空间并不大,我国刑法考虑到了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对于主观恶性深、再犯可能性大的犯罪分子,予以较重的处罚,对于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分子,予以较轻的处罚。胁从犯就属于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分子。

这种情况下,由于章英启是被逼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只要及时予以制止,将来再犯的可能性就很小。因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可对其减轻刑事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章英启毕竟参与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给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章英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9月29日上午10点,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次绑架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强、岳红死刑,判处被告人陈伟、冯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对四被告人各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终身、没收财产、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是否会被追究责任,法院方面将另案处理。

(《华西都市报》)2015.11.19、《法制晚报》2016.9.29、《北京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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