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新挑战 种企如何应对?

2016-02-07 22:45马兆红司智霞
中国蔬菜 2016年4期
关键词:种子法经销商农作物

马兆红 司智霞

(《中国蔬菜》编辑部)



新《种子法》新挑战种企如何应对?

马兆红 司智霞

(《中国蔬菜》编辑部)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最新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年。与旧法相比,新《种子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新增“植物新品种保护”章节、部分非主要农作物采取品种登记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等等,这些都有利于促进蔬菜种业的有序发展。同时,新法的实施也对蔬菜种企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民可越过经销商直接找生产商索赔,对种子标签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等等。在当前复杂的生产形势下,种业人尤其是蔬菜种企应如何理解新法实施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为规避这当中的风险做好充足的准备?为此,笔者采访了业内部分专家、企业代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许勇、天津科润蔬菜研究所所长张斌、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德华、西安金鹏种苗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晓东、上海菲图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勇明、山东德高蔬菜种苗研究所所长栾兆水,同时邀请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律师就相关问题解疑释惑。

马兆红,编辑,E-mail:zgsc@caas.cn

1 种企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

采访中,受访企业普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由条例上升为法、部分非主要农作物采取“品种登记”表示肯定。当然,也有企业表达了一些担忧:登记制度是好,但会不会成了“变相审定”?有法可依是立法层面的进步,但同时企业维权的成本是不是太高?新法对种企要求更加严格了,可政府执法层面是不是跟得上来?登记制度下概念模糊的“品种适应性”问题怎么解决?

《中国蔬菜》:现行法下将“新品种保护”增设进来单独成为一章,同时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您是如何看待这项新增内容?

栾兆水: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写入种子法,有助于保护育种者和育种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种权)。目前我国种业亟须加强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到位,我国种业才会真正强大起来。过去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很多有科研育种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都深受其害,原本育成的品种有望做大做强,但无奈被多家企业剽窃而没有获得应有的效益。现在,新《种子法》已经颁布实施,我们翘首以待,真心希望能加大执法力度,确实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以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所需的时间较长,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大幅度地增加人力和财力,在全国建立更多的测试基地,全面提高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和新品种登记的速度。

张斌:我们种业什么都不缺,就是创新能力不足。可是,创新的前提是要有保护,有保护才能有创新。过去,得到新品种很现实的办法是“偷”,然后是“买”,最后才是“育”,因为育种的成本最高。其实,如果新品种权保护好了,育种的成本是最低的。

在被保护程度低的状态下,我们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的改进来防止偷盗行为,比如茄果类作物要父本母本分离,让“小偷”偷不走一对、只能偷走一个;将种子准备充足后,在市场上一次性出手,不给“小偷”先下手的机会。用这一系列的组合拳来“自保”,很累也很无奈。现在我们有些放到大田里生产的农作物没做成不育系,很容易被偷。

另一方面,新《种子法》虽然加强了新品种的保护,但企业维权的成本太高,这是种企承受不了的,一个案子的赔偿还没有案值大,最后官司打下来,可能“赢了也是输”。再一个,现在法律上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要求把“谁偷的、偷多少、怎么偷的”这些证据一一摆出来,这样的举证过程对我们来说很困难,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

《中国蔬菜》:新《种子法》将“品种登记制”引入非主要农作物领域,您怎么看?其中有哪些问题需要企业格外注意?

李晓东:以前大多数蔬菜品种不需要审定和登记,随便起个名字、印个包装,就可以上市销售,品种满天飞。一个优秀的品种,很快能被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仿冒。现在实行登记制,无疑是一种进步。没有登记的品种不能销售,更不能做广告,这对正规育种企业是一种保护。实行登记制,我们建议在操作上,一方面要从有利于品种保护的角度出发,在过去没有登记向现在实行登记的过渡中,要防止以前的仿冒品种轻易获得身份证。在以后具体的登记过程中,由育种单位提供品种标准种子样品,国家建立品种标准信息库,发现假冒他人的品种,取消登记资格。同时,这样的信息库也为市场品种管理提供了实证依据。另一方面登记要简单易行,防止成为变相审定,备案就行。企业对自己填写的品种信息负责。

张斌:我们很关心“品种登记制”,但觉得推进的难度很大。我们还担心法律上规定了要强制登记,但监管部门又不执行。比如黄瓜要求登记,但没有人去监管,然后我们多数人都不去登记了,忽然有一天生产上出了问题,就会有人拿这个法律来“收拾”我们。所以,如果要求强制登记,市面上那些没有登记的就是违法、就要打,我们最担心的是法律规定了但又不落实,然后把我们所有人弄得朦朦胧胧成违法状态,出了事就算我们的账。法律规定了就要强制执行,如果有的公司执行而有的公司不执行,那执行的公司运营成本会非常高,难以支撑。真正的企业是不怕在市场上竞争的,怕的是不公平竞争。

梁顺伟:登记有助于界定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种子市场、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在推行初期会相当混乱,也会发生很多权属争议,但这是法律规范过程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新《种子法》下我们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实际上对企业来讲是更加严格了:企业必须得通过大量的试验示范去证明品种的适应性,用大量的试验数据去支撑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过去的旧《种子法》下,国家规定有5种主要农作物,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1~2种主要农作物,这样全国加起来一共有28种,新《种子法》中虽然只有5种主要农作物纳入国家审定,但实际上,无论以后你的蔬菜作物是否被纳入到登记名录中来,你都要拿出做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的态度,来做试验示范,以积累充分的证据支撑你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

2 种企该如何应对新增的生产经营风险?

《中国蔬菜》:在新法“种子生产经营”一章中,新增种子使用者“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条款,追加种子生产者可作为第一索赔对象。这一规定改变了旧法设定的末端经销商负责制,使几乎所有的被访种企都感到风险倍增,如履薄冰。您认为种企该如何针对这一条款,预先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

李晓东:种子出了问题,农民可以直接找厂家索赔,这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上来讲是非常好的,但是却给育种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对育种企业的不公平,对脆弱的中国蔬菜种企成长极为不利。引起索赔的种子事件中,真正由种子质量(纯度、发芽)引起的比较少,大量的是由品种的适应性、抗病性等问题引起的。而这些问题往往与天气、管理及经销商的服务、承诺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我们公司的金棚8号番茄品种,在栽培注意事项中明确写清了“秋播不宜早于7月10日”。2013年在山东某县,在我们一再强调的情况下,菜农一意孤行,于6月15~20日播种,结果造成了大面积的裂果,最后还大闹政府。如果当时菜农能直接向我们公司索赔,我们将十分被动。

许勇:新《种子法》下种子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提升,但种子企业要面对现实,要进一步积极反映现有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问题,尽可能把一些风险规避掉。

我们不要忘掉一点,蔬菜经销商或生产者有一个“再创造”、“再生产”的过程,比如我们的蔬菜品种应在3月15日种植,但农民2月15日种了,他赚钱了,同时风险就出现了,这个风险应该由种子企业承担吗?有时候就说不清了。“陆丰萝卜案”的重点问题是什么?种子生产商已告知是夏季的品种了,但是农民拿来秋冬季种植,以前也成功了,但突然天气变化就出事了。这种“创造”过程在大田作物上基本不存在,在执法上不能拿大田的思维方式看待蔬菜。

马德华:新《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大大提升了种子生产单位的风险。原来的末端经销商索赔制给生产商留有一个缓冲余地。如果是种子质量的问题,种企可以承担责任,但农业生产的过程非常复杂,这期间会发生很多情况。农民遇到生产失败,无论是否是种子的问题,都会去找卖种子的人。2005年,我们卖了212袋种子给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大约100户农民,结果出现了死秧,他们说是种子问题,就去闹。后来当地政府给农民提供了3万元经费让农民去告我们,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鉴定结果是因为地里的线虫引起死秧,而我们的品种从未说过是抗线虫的。按理说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法院宣判当天,100多户农民到法院静坐。法官找到我们,协商后我们赔了农民50万。新《种子法》实施后,种企的风险会更大。以后农民歉收,还极有可能会找一些理由和经销商联手,向厂家索赔,因为厂家相较于经销商更有钱,农民跟经销商也比跟厂家熟。按以前,经销商会尽可能维护种企利益,现在极有可能会说就是种子的问题。

在这种状况下,我们更应该苦练内功,大幅提高种子的质量,要严格保证种子的生产、加工整个过程无差错。我们的种子质量或许超越不了国外种子,但至少要大大高于国家标准。别像以前那样,说种子质量差一点没有关系。此外,写种子说明书的时候还要注意:不仅要写明产品的优点,还要说明产品的缺点;限定清楚销售区域;标明温度条件等。

梁顺伟: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例:有家很大的蔬菜种子公司,给山东烟台某人提供草莓苗,某人把草莓苗卖给了若干种植大户,种植大户说这个苗有问题。这家蔬菜种子公司被告了之后才发现,某人与种植大户早已做完田间现场鉴定,且鉴定结果对种子公司很不利。因为田间现场鉴定只规定了谁申请谁去做,没有要求必须要通知生产商,于是种子公司错过了鉴定的最佳时间。更糟的是,某人和种植大户观点一致,都说是草莓苗质量有问题,某人还为种植大户作证说当地一个大棚的收入应该有8万元。这种情况对生产商相当不利。

最近我还接手了一个案子:末端经销商非常积极地帮农户打官司,连律师费、诉讼费也是末端经销商给出的,田间现场鉴定只有末端经销商和农户参加,没有生产商,那结果种子生产商肯定是输了。现在还有这样一个现象:在我国个别地区,末端经销商联合农民找生产商索赔,出现了一种职业化的趋势。现行法下,生产商会感到特别恐惧,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别人就把事做完了,可板子却挨到了自己头上。现在我们有的企业对经销商一方面是不筛选,再一方面是不签订合同,这样出了问题后,就不能通过合同的约束来划分责任,打官司也没有任何依据。

张斌:可以把生产商和经销商“捆绑”在一起,以后产品出现问题就按照利润的比例来共同承担风险,因为大家都是经营行为,共同获利就该共同承担风险;出了问题还应该有一套处理机制来明晰各自的责任。

梁顺伟:应对措施包括 ① 挑选职业操守比较靠谱的经销商,尽可能不要找会和农民合伙的那种末端经销商。② 一定要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上对一些事情要有所约定,比如质量责任的风险转移问题、田间现场鉴定要提前通知、没有通知造成的法律后果问题,一定要写明。③ 积极主动参与田间现场鉴定。④ 一旦与农户发生纠纷,私下和解是首选,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下策,更要防止上升为群体事件。⑤ 结合自己的生产实践,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预案。

3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尚在修订中,企业有话要说

新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所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且种子生产经营者须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须标注内容包括: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此外还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风险提示等。种企要全部完整地提供这些内容并不容易。

《中国蔬菜》:《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草案)》〕尚在修订中,您有什么看法?如何落实有关标签的规范要求?

李晓东:“标签”上,要列出产地检疫编号,这让种企非常矛盾。若按要求真实列出,则会泄露企业的制种地点,而制种地点在企业内部也都属于绝密信息,不能公开;写一个假的,那是违法行为。建议检疫部门备案就好,没必要列出来。《标签管理办法(草案)》中要求每个袋子上都印上种子信息代码,我们认为这过于繁琐。信息代码包含种子生产年份、基地、批次等索源信息,不必印到标签上,可以让企业自律。这些年来,我们公司对种子的档案管理做得比较细致,只要报种子的防伪代码,我们就能很快查清种子的详细信息:是哪一户在哪一年生产的、检验结果等。

张斌:《标签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标明生产日期,有的种子需求量很小,不可能每一年或者每两三年制一次种,我们会一次性制够种子,然后通过技术手段放在低温环境下保存。可是,如果种子包装上写2005年生产,那么2016年销售时这种子就很难卖出去,虽然种子的质量绝对没有问题。还有,为了达到产品的一致性,假设从内蒙古生产的种子芽率略高,是96%,北京生产的种子芽率略低,是94%,这两个都达到国标了。为了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我们把它们混到一起,但产地怎么写?因为检疫是按批次做的。所以我们建议标出包装日期和组装的产地。关于抗病性,要求标明抗什么病、不抗什么病,按道理是该这样,也是帮企业规避风险的一个办法。但是,国内消费者理解不了。我们写出来,到市场上是不被认可的。我们现在写抗什么那一定是抗的,因为那是个卖点,没有写的是不确定抗性的,肯定不抗的我们会以“注意防治某某病”的方式向使用者提示。我建议抗病性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怎样写、写多少病,得有一个指导性的文件。

赵勇明:《标签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没有考虑到保护地栽培的农作物。比如,蔬菜种子分两种,一种是露地,一种是保护地(温室、大棚)蔬菜。保护地气候条件是完全不能参考露地栽培的,保护地这块被忽略掉了,这“一刀切”切得有问题。

许勇:现在一旦出了问题,比如是品种适应性或天气原因造成的,可能都会被说成是标签问题,有些并不是种子质量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法规的部分漏洞导致了标签上的不符合。比如有人吃奶粉过敏(相当于我们种植上的不适应),正巧奶粉过期了一天。过期一天的奶粉质量是没问题的,但这违反了标签法。这时,吃奶粉的人不会告诉你说他自己过敏,而会说是奶粉过期。种植上的不适应,一定会被说成是种子质量问题。这是《种子法》实施中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方。

梁顺伟:标签的文字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真实”必须要有一个界定标准。有个黄金蜜的案例:农民说这个瓜去年种出来是金灿灿的,今年颜色不如去年了,说这个种子是假的。我们说标签没有问题,但怎样证明这种真实性?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一套较为清晰的指导性规范,而非主要农作物就没有,这需要我们自己去做试验示范,来证明这个真实性。所以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必须要出台一套规范作为指引,按不同的农作物分类,明确告诉大家:番茄应该标哪些内容,草莓应该标哪些,否则以后会是一团糟。

4 积极应对新法带来的新挑战

采访中,种子企业反映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客观存在,解决才是王道。争取政府的支持,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种子企业的科技创新,拿出一部分研究经费投给真正有研发能力的种子企业,让企业发挥出了解市场、了解农民及本土种质资源、育种方式的优势,让种子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另一方面,要争取国家通过扶持保险行业的方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减轻种子企业的压力,让种子企业能有足够的积累来搞科研、扩大生产。目前情况下,种子企业和农民都是弱势,农民抗击风险的能力低,值得同情;种子企业是微利,更是财富的创造者,对企业方面的保护亟须通过保险来完善。

种子协会要完善对种子行业专家“智库”的建设。当下,真正了解种子行业的专业人士非常之少,这使种企遇到种子纠纷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处境,比如当面临田间现场鉴定时,番茄领域的专家很有可能“顺理成章”地跑去鉴定甜瓜,即使做出的鉴定报告并不十分专业,但法官裁决的时候却深信不疑。再比如,真正了解种子行业的律师少之又少,使种子企业“投靠无门”。所以专家“智库”的建立,有助于保证种子企业处理纠纷时,能从程序上做到客观、科学、公正。

另外,还要争取政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目前国内的很多种子纠纷或问题,其实是由于种子使用者缺乏最基本的使用知识造成的。《农民教育培训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基于全国百村万民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有高达89.3%的农民没有参加过教育培训。在所有被调查的农民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仅占16%。

一部法规的出台需要政府、社会、学者、公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经过实践检验,不断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15年来,经过两次修订,新《种子法》已经颁布,尽管并不完善,但它是刚性的,只能去适应它。首先要肯定的是,新《种子法》的出发点以及对市场的规范具有积极意义,只是在当下或较长的过渡期内,它会使种子企业不太适应。我们一定要足够尊重这部法律,就像梁律师所说,我们要拿出相当的时间来认真理解这部法,因为越是懂法的人,越懂得怎样来规避这当中的风险。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去认真研究这部新法,不断总结他人或自身的经验教训,不断及时了解更多相关的有用信息,看看其他企业是怎样吃亏的,自己遇到了这类状况又将如何处理,然后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预案。

我国的种子企业多而小,这更需要“抱团取暖”:发挥种子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反映新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呼吁修改那些不大切合实际、损害种子行业利益的条款,为法律的后续修订作准备;同时,在法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制定过程中,种子协会要争取到话语权,争取使行业利益得到公正体现。

天助自助者,种企要苦练内功,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论产品是走专一化还是多元化发展的道路,都要弄清自己的真正优势所在,实施差异化策略,竞争突围。在采访中有这样一段话挺打动我们:种子法使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责任,企业的责任要比以前更大了,所以做种子要认真地做、一心一意地做、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来做。种业人要坚信,即使未来的路再艰难,希望也终将会留给那些真正能耐得住寂寞的人。

收稿日期: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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