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煜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对流浪猫伤人案的法律思考
曹煜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北京丰台区的流浪猫伤人案经过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责任。本案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否能推定投喂人就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二是本案的原告是否会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流浪动物伤人导致的伤害,最终由谁来担责任的问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本案将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推到立法和司法的前沿。
流浪动物;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过错责任;救济
2012年6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肖女士在小区遛狗,因为看到自己的宠物狗与流浪猫发生冲突而上前驱离,最后肖女士被流浪猫袭击而抓伤。本案的被告乔女士因为经常照顾流浪猫,所以被肖女士告上法庭,乔女士对一审法院的宣判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推定双方在这起流浪猫伤人案件中均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这起看似普通的动物侵权案,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在小区投喂流浪动物,会对小区的公共环境或多或少造成影响。本案被告乔女士,出于对流浪动物的爱心,长期在小区即公共空间和环境对流浪猫投喂,使流浪猫在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及附近出没。流浪动物的天性不可控,乔女士在投喂流浪猫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流浪猫对小区环境带来的潜在危险,导致在小区遛狗的肖女士被流浪猫袭击而受伤,构成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行为法》第78条中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说明动物饲养者不等同于动物管理人。虽然我国民法上并没有对动物管理者的定义,学界认为这种偏于日常用语的描述不科学,不能正确揭示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但我们能肯定临时喂养原则上无需承担责任。临时喂养多出于对流浪动物的怜悯,出于爱心的投喂,主观上没有占有流浪动物的目的,客观上对流浪动物不产生管领力,不具有管束和控制的行为。
被遗弃的流浪动物脱离了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监管,如果认为喂食流浪猫的小区居民是侵权行为法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那这只猫就不再属于“流浪猫”。因为喂食流浪猫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喂食流浪猫的小区居民当然不能推定是侵权行为法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投喂的流浪动物没有管理责任。
受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自身的重大过失,对动物进行投掷、追打、引诱的,在动物被激怒攻击后造成的侵权伤害,如果全部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诱发,那么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免责,否则只能减轻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动物致害并非只要受害人出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就免责,而是在受害人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才会免责。
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的案件,受害人肖女士当时溜的狗是大型犬且没有拴狗绳,被告乔女士只是偶尔在小区出于爱心喂食流浪猫,案发当天是狗主动进攻猫在先,流浪猫才反击,随后肖女士出于护狗又踢了流浪猫。按照被告乔女士的描述,本案的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笔者认为,肖女士同样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乔女士对流浪猫在小区的长期投喂,使流浪猫易于在小区及其附近出没,推定乔女士是流浪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乔女士应当承担对流浪猫缺乏监督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动物侵权责任。受害人肖女士在小区遛狗时未拴狗绳,在猫狗互咬的过程中为护狗而踢了流浪猫,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30%。一审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和交通费合计1300余元,法院依据缺少事实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乔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确认原被告双发均存在过错,责任均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乔女士是流浪猫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有误,对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予以调整。二审法院认为,流浪猫属于无主且长期野外生存的动物,乔女士出于爱心的投喂在法律上不能推定是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和饲养人。法院判断乔女士担责是基于投喂行为对公共空间和利益带来了不合理影响和危险,乔女士事先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减少或者控制该危险的发生,且危险和原告肖女士的受伤存在客观联系。本案中的原告肖女士在小区遛狗不拴狗链,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犬类饲养的规定,在猫犬互咬中先踢了流浪猫,故被告需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1]
二审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决定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一般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因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对公共空间造成的影响而承担管理责任,原告基于自身过错也须担责。二审法院适用过错责任的依据是在找不到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情况下,同时被告的过错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情况,二审法院的判决推翻了乔女士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而被一审法院推定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不当判决,推定双方按过错比例担责,二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2]
在小区范围内发生流浪动物伤人,按照我国有关侵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请求小区物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伤害发生在小区外,不属于物业的安保范围,那么受害人应该向谁去索赔呢?
[1]邱聪智.民法研究(1)[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4.
[2]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11-01/4294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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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04-0206-01
曹煜,女,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