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毅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探析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的可行性
杨毅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索马里海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它对国际海洋贸易、运输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建立索马里混合法庭有其现实必然性。联合国安理会积极倡导有关国家打击索马里海盗,一切不违反国际法的必要手段都可以用来有效制止海盗行为。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在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但海盗依然未能根除。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建立之后产生法庭疲软现象,为混合法庭的出现提供了时代依据。尽管发展相对较迟,混合法庭作为一种审理和惩罚国际罪行的新模式,其运行丰富了国际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对比塞拉利昂等特别法庭,其具备的优势,为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可行性。
混合法庭;索马里海盗;可行性
(一)混合法庭的概念
混合法庭,其建立主体是犯罪地国家和联合国,法庭人员来自国际和国内,以一定诉讼程序处理某国特定时间发生的特定罪行的机构。混合法庭的产生深深植根于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现实之中,是对之前已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继承和发展。
(二)混合法庭的特点
一般国内意义上的法院,指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裁判权的审判机关。通过将一般刑事法庭的共性与混合法庭加以比较,归纳出混合法庭的特点,具体来说:
1.法庭的合法性
在一般国内刑事诉讼中,法庭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是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让渡;而混合法庭,其成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联合国与本国政府签订国际协议,二是本国政府主动申请,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设立混合法庭。由国际法看,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国际组织,在法理上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作为后盾的国家强制力。混合法庭裁决的拘束力基于联合国与本国政府所签订协议,是国家意志一致的意思表示。
2.法庭的正义性
刑事法庭都会追求司法正义。一般的刑事法庭通过维护国内法,保护内国国民的人身、财产,在国家领域内实现正义。一般的刑事法庭作为国家的代表,极易受到一国国内政策形势的影响。而混合法庭追求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高于单纯的国内正义,混合法庭的管辖范围在于国际社会中的重罪,其所追求的是整个国际层面的司法正义。
3.法庭的常设性
一般刑事法庭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其必须是常设的。这不但维护了国家权力的权威,也保证了判决的统一。一般刑事法庭,在设立、变更、停止上都需要经过复杂的批准程序。而混合法庭,具有极大的针对性,在成立初始便规定了存续期间,在特定罪行或特定时间段的罪行审结后,混合法庭一般会自动关闭,启动遗留机制,比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一)由来
塞拉里昂特别法庭正式发起于2000年,塞拉里昂总统卡巴给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写了一封信,请求联合国协助设立一个特别刑事法院,以审判福迪·桑科和联阵的其他高级成员的罪行。安南向塞拉利昂政府派出了联合国高级法律官员进行调查与沟通,并以此为依据向安理会汇报了工作。同年安理会做出决议,由联合国秘书长同塞拉里昂政府谈判达成协议,建立特别法庭。塞拉里昂特别法庭于本世纪初正式诞生。
(二)特点
塞拉里昂特别法庭成立时间不长,其设立得益于借鉴了先前国际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的优缺点。
首先,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人设安排形成一大特色,即由国际法官、检察官和当地审判人员共同工作,组成混合的机构。初审法庭的组织形式为三名法官,塞拉里昂政府任命其中一人,联合国委任其余两名,将在这三名之中选举产生首席法官。由五名法官组成上诉法庭,其中两名法官由塞拉里昂政府任命,另外三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检察机构有两人构成,分别来自塞拉利昂本国和联合国。书记官由联合国任命。在犯罪地审判犯罪分子能使法律起到相应的预防和惩罚作用。
其次,在总结了其他混合法庭的不足之后,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又借鉴了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经验,其特点与混合法庭略有不同。
第一,塞拉里昂特设法庭独立于其国内司法体系之外,不同于东帝汶法庭的做法。后者是当地的政府机构完全丧失运行能力,由联合国通过设立临时过渡机构进行管理和重建。该临时过渡机构重建的司法体系具有本土性,其中负责审判的机构是建立在法院内部,遵循当地司法体系的规定。而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独立性决定了其直接按照《塞拉里昂特别法庭规约》审判国际罪行。
第二,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资金是独立且可观。每年约有2000万美元,比起东帝汶等混合法庭,足以支付法庭审判正常运行的各种花费。对于后者,联合国的花费相当可怜,而且是为其国内整体的司法系统支出花费,再分流到帝力法院,就真是屈指可数了。
第三,塞拉里昂特别法庭的权力大于其他混合法庭。东帝汶等混合法庭的建立基于联合国临时过渡机构的法令,法庭的权限就局限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法庭的裁决和强制措施只能分别各自国内有效,而不能要求外国履行遵从法庭的义务。而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对于这个问题,安南
在其《报告》中建议安理会为交出不在该法庭管辖权内的被告,在审查特别法庭增强威慑力的方法时,将《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权力授予该特别法庭。在要求第三国遵从法庭裁决方面,塞拉里昂特别法庭实质上有着和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相同的权力。
成立一个专门审判索马里海盗的国际特别法庭,是解决审判索马里海盗问题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一,安理会牵头成立索马里特别法庭与法有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之规定了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惩治海盗犯罪,维护国际海洋航运安全,是其职能的题中之义。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有着积极健康的运行,但只对四类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海盗罪并未列明其中。既然海盗罪的管辖方面存在漏洞,由安理会牵头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进行弥补,专门管辖海盗犯罪。
第二,国际社会层面,已有多个国际性的刑事法庭珠玉在前,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有效地实践经验。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是以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为基础的;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由本国政府和安理会签订协议共同创设,具有混合性。借鉴前述国际性刑事法庭的优秀经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以使索马里混合法庭能快速高效地建立并运行,惩治海盗犯罪。
第三,索马里混合法庭符合国际人权的先进要求,在审判索马里海盗的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索马里混合法庭实现对海盗罪行的统一审判和标准,消除管辖混乱的现象。通过该混合法庭,不但不会削弱索马里本国的司法管辖权,而且能保障国际标准在裁决过程中的适用,严格遵循正当的程序,切实尊重被告的基本权利,实现大多数国家较高的参与度,促使公平正义的彰显,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彻底解决索马里海盗的隐患。
混合法庭的出现,代表了一种国际刑事体系的新领域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先前实践经验的优势,发展前景乐观,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索马里有着极大的适用性。一方面,混合法庭数量较多并且各具特色,其设立更为“接地气”,把侧重点放在索马里自身实际情况上,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体现更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为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混合法庭有效地弥补了国际刑事法院在管辖索马里海盗方面的空缺。对符合国内罪行构成要件但尚未构成国际罪行的犯罪分子,可按照国内刑法罪名进行审判,同时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实时宣传案件进展情况,促进本国政府的法治进程。综上所述,对于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建立混合法庭对其国内的海盗罪行进行审判和惩治,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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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9
A
2095-4379-(2016)04-0121-02
杨毅(1992-),男,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