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惠丽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点及其民事法律保护研究
杨惠丽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当今时代是信息爆炸时代,也是网络游戏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游戏的出现使得人们在游戏中进行角色扮演、技能竞争以及升级竞技等。但是,随之而来也出现了网络游戏中的纠纷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因此,本课题就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分析如何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实施民事法律保护进行方法论的研究,从而促进网络游戏环境的安全性的提升。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
中国当前的网络游戏发展已经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而且已经与电视、电影与音乐等成为当今社会发展最迅猛的娱乐产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发现在网络游戏中出现了巨额盈利的非法行为,而且网络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出现。因此,采取科学手段与法律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是借助网络服务器,在一定的虚拟空间内由网络使用者支配与使用电磁记录,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虚拟货币、游戏设备以及QQ号码等,这些都是当今社会现代化技术发展的成果,而且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比,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1]。
(一)虚拟性
网络本身具备一定的虚拟性特征,因此这就决定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它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不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必须在网络游戏中存在与实现,而且必须依附网络游戏而存在,但是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这也导致了现行法律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难以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合法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属于民事财产的共同特征,主要是对虚拟财产获得方式在法律上的认可,以及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与精神,但是目前并没有将其列入到法律上的财产范畴中[2]。例如,借助非法渠道获得的,如运用外挂所获得的虚拟财产、运用玩私服得到的虚拟财产以及在玩非法游戏中或者对虚拟物品属性进行修改以后所获得虚拟财产等。针对这些虚拟财产,在特定范围内的玩家手中也许具有一定价值,或者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着范围较广的交易现象等等,然而在法律上是不承认这些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的。主要是由于他们取得方式的渠道不在合法范畴内,而且也不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与正义性。
(三)交易性
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来说,自身具备交易性的特点,而且这也是它与其他“虚拟物品”的重要区别。因为在法律上并未对虚拟财产的买卖有明令禁止,而且当今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初具市场规模,网络上也形成了虚拟财产的交易网站与商店等,而且在不断地发展中虚拟产品也已经具有自己的交易商店,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稳定价格。比如,《传奇》游戏中的道具“传送戒指”的交易价格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战斗装备等的价格也都价格不菲。但是从法律意义来看,虚拟物品或财产只是单纯在虚拟时空中发生交易,这也就意味着与现实世界的不相联系,因此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性质。
(四)价值性
对于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的虚拟财产自身还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玩家在游戏中扮演者某种角色,或者是完成某项任务,都是在弥补在现实生活中的遗憾,从而在游戏中使玩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与心灵上的满足。另外,交换价值在虚拟财产上也有一定体现,在玩家通过劳动或者是使用真实的钱币进行购买,或者是玩家倾注的时间与精力等都体现出了它的交换价值。
(一)《物权法》中纳入虚拟财产并积极对其保护
目前,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中的第二条对不动产与动产给予了明确说明,并且实施保护,而且又规定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项条款给予了一定立法者的解释余地[3]。由于虚拟财产对物权法中对客体特征要求比较满足,也就是说玩家在网络这个特定空间内,得到的虚拟财产是物权上的动产,而且其所有权归玩家所有,因此比较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借助虚拟财产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财物的真实付出(买游戏卡),与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来获得虚拟财产,这属于一般商品属性的范围内,因此具有一定的真实价值。所以,针对民法中“法无禁止即有效”的特点,《物权法》应该对虚拟财产实施一定的保护,这也符合我国《宪法》的法律规定。
(二)对网络游戏中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同等法律地位的确认
尽管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所从事网络活动的主体确是真实存在的,而且网络世界中的一些虚拟现象也是人们对世界一定的反应与折射,同样也倾注了人们对现实生活的美好向往。因此,虚拟世界的构建离不开对现实世界的参照与模仿,需要不断进行信息交流,并且得到现实世界
的物质与能量支持才能得到发展。因此,在法律关系的角度上来说,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关系。玩家们在网络虚拟空间里的倾注的时间与精力,所产生的感情、所花费的心思以及产生的上网费用等,都是现实世界中人们在从事某种工作而出现的正常现象。但是这种虚拟世界中的感情与欲望与现实世界相联系以后,就会出现一些纠葛,也就会通过法律进行诉讼等;另外,每个网络游戏的玩家都会相应注册自己的身份,作为游戏中的自己身份,而且还能通过一段时间的“练级”来获得更高的身份地位等。这是人们在虚拟世界的另一种存在,这里与现实世界中相似,有自己的人格,财富、朋友以及自己所有的喜怒哀乐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游戏中的玩家具有与现实意义上同等的人格,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而且也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等,属于合格的民事主体,具有自身的人格特征。
(三)立法方法指导下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在立法方法的保护上,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具有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立法机关在享有一定立法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法律是直接立法保护的方式;而间接立法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或者也可以通过国家行政部门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等。其中,间接立法保护具有立法资源的节约特征,而且比较简单与方便、快捷的特征。所以,一方面,应该进行司法解释,借助最高人民法院扩大解释《民法通则》的第75条内容,将虚拟财产的内容融入进去,然后对于虚拟财产关于财产问题的特殊规定还要进行司法解释;另外,法律关系中对于虚拟财产的财产问题应该得到法律制度上的认可,从而使立法上的逻辑更加缜密,而且也使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取得经济又有效率的作用。
(四)积极构建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指标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中具有一定的交易性与价值性特征,因此就这说明了确定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的难度,因此就需要我们认真分析虚拟财物在各项因素影响下的价值。首先,可以通过游戏的开发人员对虚拟财产的自定价格进行出售,其次,或者是参照玩家之间的交易价格。但是这两种方式的对价格规定的随意性难以掌握。因此,一方面应该对专门虚拟财产评估部门进行设立,在信息产业部的积极引导下,由游戏开发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游戏高手共同组成,并且将虚拟财产的认定、评估体系建立起来;另一方面,还要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借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认,因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也凝集了玩家的智慧、财力与技术手段等;最后,将玩家的投入成本考虑在虚拟财产价值的评定上,而且还需要玩家将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进行出示,从而对自身身份进行准确验证等。
总而言之,网络世界的丰富多彩的背后,人们还要注意网络这把“双刃剑”的特征。为此,我国还应该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整顿,积极为人们构建健康、积极、和谐的网络环境,而且针对网络游戏的玩家来说也要积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有效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
[1]刘建杰.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探索[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4):85-86.
[2]安然.以网络游戏为例看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知识经济,2011(02):301-302.
[3]张林.虚拟财产有关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
D923
A
2095-4379-(2016)04-0115-02
杨惠丽(1972-),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