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王笑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3)
中国对“保护的责任”之态度
——以利比亚问题为例
魏王笑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3)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开始产生转变。前苏联的解体使得冷战期间掩盖在美苏争霸这一主要矛盾之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开始涌现,以地区和国内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伴随出现的是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这些成为上世纪9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期间,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危机进行干预的规范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主要经历了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的责任”规范的变化。
保护的责任;人道主义
“保护的责任”提出的背景是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联大会议上呼吁国际社会就在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法问题上达成共识。为促进这一事务,2000年9月加拿大政府联合一些基金会于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宣布成立“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2001年该委员会提交《保护的责任》的报告,这是“保护的责任”概念的首次提出。
2004年12月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设计新世纪集体安全制度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第一次采纳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如果主权国家不能或不愿意对其国民承担保护的责任,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此“保护的责任”开始向成为国际共识的方向发展。
2005年3月第59届联大会议,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对“保护的责任”的概念、性质进行规定和解释。这一责任首先在于各个国家。但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那么这一责任就落到国际社会肩上,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及其他方法,帮助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如果发现这些方法仍然不够,安全理事会可能不得不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行动,包括必要时采取强制行动。
2005年9月《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进一步明确“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将其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这四种罪行。
在利比亚问题发生之前,“保护的责任”在国际社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得到实践,因此中国对于“保护的责任”的态度在此之前并没有具体地表现出来。然而,中国对于与“保护的责任”一脉相承的西方人道主义干涉持反对态度。因为在中国看来,“保护的责任”概念产生之前,甚至在得到实践之前,西方奉行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不经过被干涉国同意且未经联合国授权的,因此是非法的。另外,中国在国际社会向来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十分重视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西方在“人权高于主权”观念催使下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是不为中国所接受的。
2011年2月利比亚国内发生政治游行,冲突升级,随即卡扎菲政府派出军队施以镇压,据称在此期间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因此以法国、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依据以“保护的责任”为理论基础的联合国 1973号决议对利比亚进行了攻击。这是“保护的责任”自提出以来第一次得到实践。但是,中国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利比亚的决议投了弃权票。原因在于,第一,多国部队对利比亚行动的理由是利比亚政府动用军队镇压的过程中对平民进行了大规模、系统性德袭击,但是这些说法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实卡扎菲是否要对某个族群或地域进行清洗。
其二,多国部队在出兵利比亚之前,并没有迹象显示在利比亚问题的解决上武力之外的办法已均不可行。在我们看来,多国部队对利比亚的行动是贸然且武断的,其中更多的不是出于对人权的维护而是出于西方国家、领导人自身的利益考量。比如,法国率先对利比亚发动空袭,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因国内问题而支持率走低,而大选在即,萨科齐需要利用针对利比亚的行动增加自己在选举中的筹码。
第三,均衡的方法要求计划的军事干预的规模、持续时间和强度应当是确保实现有关人道主义目标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北约轰炸造成大量利比亚平民伤亡。
只有军事行动具有合理的成功机会,也就是实现制止或避免最初触发干预的屠杀或苦难,才能证明有理由采取这种行动,如果不能实现实际的保护,或如果进行干预的后果可能比不采取任何行动更糟,就没有理由进行军事干预。
因以上几点原因,中国对于“保护的责任”在利比亚问题中的首次实践是持反对态度的。西方国家的行动均未达到“保护的责任”理论要求的六条标准:合理的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以及最后的手段、均衡的方法和合理的成功机会。由此可见“保护的责任”还是以西方主观性为主导的,缺乏合理的机制,因此中国目前对“保护的责任”有所反对是有理有据的。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强大,中国需要以一个大国的身份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中发挥更多的作用。中国应致力于推动多极世界的发展,不能让国际机制仅由西方国家主导,因为这样容易导致国际社会无序化的加深,有失公平和正义。“保护的责任”尊重主权和人权,其中主权被放在首要地位,只有主权国家不愿承担义务时才应该国际社会进行干涉,因此该机制的设定基础是合理的,只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漏洞和弊端,容易被西方国家所利用。中国需要发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作用,在联合国框架下积极推动这一机制运行的合理化、规范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国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