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 阳 周 炜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浅谈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寇阳1周炜2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2.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15
摘要:由于受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制约,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现实需求一直难以得到满足,因此,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创新和版权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各方面介绍了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以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入手,说明电视节目模板的管理现状,以及电视节目模板在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困境,从独创性、可复制性、是否为智力创作成果三方面探析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认为对那些有较强独创性的节目模板核心创意同样进行版权保护,不失为一种既鼓励创新又维护公共利益的方法。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创新;版权保护
一、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之困境
(一)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困境
1.版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困境
版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所以,只有有固定的表达形式,并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以及为智力创作成果这三大特征,才能成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电视节目模板只有拥有固定的表达形式,才能获得版权法对其的保护。然而,电视节目模板主要是由一个起源创意和一系列有机要素组合而成,每一期节目并不完全一致,创意又是这个电视节目成功与否的关键,而创意又属于思想的范畴,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所以,从理论上讲,电视节目模板难以符合“作品”的要求,也就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2.版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困境原因分析
作品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也可以说是版权保护的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为智力创作成果这三大特性是版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的法律特征,版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通常,只要作者对思想观念的表达是新的或独创的,是不同于其他人的表述的,即使该思想观念为前人所有,版权法也认定其具有独创性。那么判断是否受版权保护的区分点,就是什么是受版权保护法保护的表达,什么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从版权保护的三大特点来看,首先,电视节目模板由一个创意起源,工作人员开始构思节目的整体和细节,对节目进行定位并完善创意,在此基础上形成最初的文字脚本,完成对整个节目流程的设计和规划,在对电视节目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如选题、拍摄、制作、图像、舞台、音乐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后进行录制、播放。由此可见,电视节目模板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再而,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被模仿,也可以被抄袭,所以其同样具备可复制。
3.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现实困难
版权法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最终推动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目前,业界仍未能平衡公众的效益与作者的个人利益这一对价值取舍:如果对电视节目模板给予版权保护,就会限制社会效益最大化;如果不对电视节目模板给予版权保护,作品一旦公开,在不受版权保护的状态下,作者无法掌控其作品,则势必会打击创作者们创作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一些文化软实力低的地域,复制、模仿国际或国内先进的电视节目模板,对促进当地传媒业的繁荣是十分有利的,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大大减少走弯路的风险,节省资源。
二、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之建议
(一)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核心创意”进行版权保护
本文认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于版权赋予私人垄断范围的控制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将电视节目模板整体上的“表达”定位在非常抽象的层次上,会窒息后续的创作空间,使得电视节目的策划为了防范侵权变得如履薄冰。但是,对于某些确有较高创造性的理念、框架上的创意,完全不给予保护也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同样不利于产业发展。因此,本文尝试提出一种兼顾激励产业创新和公共利益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方法:在坚持以汇编作品的标准为节目模板对元素的选择、安排、呈现提供较弱保护的同时,兼顾考量节目模板在理念框架上的独创性程度,对确有较高独创性且不过于抽象的节目模板“核心创意”同样给予版权保护。
(二)在立法上对电视节目模板基本定位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界定,法律的概念应当清晰简洁明确,但是电视节目模板包含内容众多,不易于理解,因此本文建议界定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时可采用定义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如:“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中每集重复的标准样板,它规定节目的理念、规则流程、参与角色、视听元素等。”但是,对于“创意”这样一个概念必须有明确的限定,限定标准应以保留充分的后续创作空间为宜,过于抽象的“构思”(例如“舞蹈真人秀”、“大众偶像选拔”等)不能成为“创意”,应严格拒绝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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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寇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周炜,南京审计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