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概念

2016-02-05 11:58:22刘素君徐成铭
山西青年 2016年15期
关键词:私法借贷民间

刘素君 徐成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浅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概念

刘素君*徐成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为了有效地控制金融安全以及对民间借贷的风险进行合理调控,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作了严格的规定,想以此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调节,可是这些措施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蓬勃发展并无根本性的影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调节,但更重要的是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度法律规制,引导其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特点以及笔者对民间借贷措施执行状态的看法入手,浅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银行借贷;概念;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我国众多学者对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已颇为丰富,大体是从借贷主体、经济法学、金融学、民法学等不同的角度着手进行分类研究。对民间借贷合同主体的界定不一致,导致了学者们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涵和外延理解存在很大差异,以前,大多数学者把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界定为自然人之间,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研究的深入,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不仅仅限定于自然人,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

借贷合同的主体不同,对借贷合同的划分也不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借贷方,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等作为受借款方,相互之间形成的正规借贷即银行借贷;而除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相比,是一种非正规的借贷,但其的确是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并且其便捷性和时效性更容易被公民所接受。在我国,借贷由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共同组成。

民间借贷主要是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之间的借贷,是一种高度私人化的借贷行为,是一方借贷给另一方本金,另一方如约返回本金并支付利息或仅支付本金的行为。民间借贷的雏形是信用制度。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是相对于银行借贷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而言的,其特点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方具有不确定性。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除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人,法律中虽然有规定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借款方,但在实务中这一点规定却遭到质疑;但在银行贷款合同中,银行为确定的借款方。

第二、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单务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单务合同,借贷方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受贷方则要如约还本付息。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双务合同,银行自银行借贷合同生效之日起,则要如约向受贷人提供贷款款项,而受贷方应该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银行还本付息。

第三、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是无偿性合同。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是邻里、同学、亲属之间的无偿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中以高额利息作为借贷的合同也存在,但主流依然是无偿性合同。银行借贷合同为有偿性合同,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机构,有偿性合同是为了盈利,这是由银行的企业性质所决定的,企业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银行也不例外。

第四、民间借贷合同签订的形式具有随意性。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是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订立的,借贷双方之间往往认识并且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其签订的借贷合同因而具有随意性;银行采用要式书面格式合同是国际上的惯例,银行借款合同的类型分为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我国银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与客户签订银行借贷合同时,都采用总行制定的统一的格式和形式,受贷方与银行签订合同时不能就合同的格式提出修改的建议,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三、结语

笔者认为,企业之间作为借贷双方为法律所禁止是科学合理的,这样有利于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只要是以平等自愿的初衷订立的,且利息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应该为法律所保护。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呈现出发展壮大的趋势,民间借贷因其时效性快、方便快捷受到公民的普遍欢迎,并且对于数量众多的小中微型企业来讲,民间借贷作为其融资的一种快速有效的手段,可以促使其在短期内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故民间借贷不仅不该被限制,反而应该为法律所保护并且规制其合理有效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对民间借贷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维护私法自制是建立法治体系的的需要,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中,国家有必要对社会生产生活进行干预,以防止市场的弊端以及市场失灵,但是国家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干预一定要有限度,不能过度干预公民自由意志,因此要确立国家对私人生产生活的适度有效的干预,应该以私法自治原则作为指导同时,再上升到国家对公民生活的指导和干预。为了确保国家得以对私人的社会生产生活进行适度并且有效的干预,以保证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使公法规范进入私法体系对私法意思自治进行强制干预是有必要的,通过对宣告私法行为违反公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来达到私法与公法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增进人民幸福。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张玉敏主编.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胡晓波.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4]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素君(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徐成铭(1993-),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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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5-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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