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关于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管辖权探析

2016-02-05 09:23椿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管辖权

李 椿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我国法院关于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管辖权探析

李椿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目前,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者在日本本土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战争赔偿的道路愈发艰难。赋予我国法院对此类诉讼的管辖权,既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还有利于关键证据保全,对改变当前的诉讼困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我国法院;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管辖权

1931年至1945年长达14年的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抗战胜利后,中国的受害者在日本进行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大部分以败诉而告终。因此,赋予我国法院对此类索赔诉讼管辖权,通过国内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不失为一个新的办法。

一、我国法院管辖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必要性

(一)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是我国受害者的要求

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造成了超过3500万人的伤亡和几千亿美元的损失,其中属于民间受害赔偿的约为1800亿美元。侵华日军在战争中无视基本的国际法准则和人类良知,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这些罪行的受害者们的合法权利被严重践踏,且至今也没有得到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民间要求日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在日本法院已经提起了不少民间索赔诉讼。

(二)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在日面临困境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以我国自然人个体为原告,在日本法院陆续提出了一些以日本政府或企业为被告的民间索赔诉讼。日本方面在诉讼中设置重重障碍,并以“个人不得援用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诉讼超过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法院提起的索赔案件绝大多数都败诉了。面对这样的诉讼困境,出于事实和法律的考虑,都有必要探索新的诉讼途径。

二、我国法院享有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管辖权的依据

(一)法理基础

一般而言,战争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国家主权、国有财产、历史文化、军人等所遭受的损害赔偿,称为“战争赔偿”,这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一个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称为“民间赔偿”,它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可以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向战败国求偿。我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因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所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在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者或其遗属,以自然人的身份,以日本政府、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为被告,要求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主要是针对日本政府、企业或其他日本组织在侵华战争中对受害者做出的侵害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这属于私法的调整领域,而非公法的调整领域。

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结果的确定性,且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性质则属于民事责任。毫无疑问,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本政府和企业肆意侵犯中国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可以说,日本对战争受害者的侵害行为是侵权行为,应该受私法调整。

人权是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固有并不可让渡的。日本侵华战争中受害者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恰恰正是这种与生俱来且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权,其损害索赔是受害者理应享有的自然权利。这种涉及个人民事权利的诉讼,其权利主体和请求权内容均属于私法范畴,不应用国际公法的程序来解决。

要注意的是,当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被告是日本政府时,法院可能会以“国家主权豁免”为由,把案件归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最终会导致免于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的情形。但是,有学者认为,面对战争侵略行为,应该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以增加侵略国的违法成本,达到最大限度遏制侵略战争发生的目的。同时,界定受害者的索赔请求权性质是属于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应当基于具体权利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在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受害者均以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受到损害而提出赔偿请求,这属于典型的私权,不能因为被告身份性质的公共性而否定诉讼中其他因素的绝对私权性。

(二)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各国通行原则是由侵权行为地所属国家的法院进行管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与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些重要要素如请求权确立、赔偿标准等也要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损害后果来进行判定。日本侵华战争发生在中国,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中国主权所辖领域内,因此,由我国法院依法管辖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也能更好地满足诉讼的现实需要。

便利诉讼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之一,它包括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两项内容,其主要精神是努力做到实体法、程序法和法院管辖权相统一。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便程度和经济负担,也要考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便程度,比如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查明外国法的难易程度等。相较于由其他国家受理我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明显更符合便利诉讼原则,确定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损害标准和获取相关侵权证据也更为便利。比如很多侵害现场至今仍有迹可寻,很多文本证据亦保存完好,且官方或民间都留存有很多史料可以作为案件辅证。在获取这些证据和支撑材料方面,并结合中国的历史文化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甄别,中国法院显然更有优势。

三、由我国法院管辖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优势

(一)顺应“限制豁免”的国际法发展趋势

日本政府是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主要被告,我国法院要行使对这些诉讼的管辖权,就会涉及到国家管辖豁免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中,关于这个问题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两种观点。前者主张国家的所有行为都享有豁免权;后者则认为应把国家的行为区分为政治性的行为和商业性的行为,对于纯属商业性的行为,国家不得主张豁免。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就一直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但具体行为又因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往往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来处理实际问题,既倾向于绝对豁免主义,同时又允许一定例外情况的存在。2005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以普遍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标志着绝对豁免主义的终结,我国政府签署该公约也表明了在此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面对战争侵略行为,有必要对“国家主权豁免”的适用予以限制,适当削弱侵略国的豁免权。然而限制豁免主义又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允许本国国民在国内法院对外国政府提起诉讼,那么按照对等原则,外国法院也可以受理本国国民对中国政府的诉讼,这对我国又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将限制豁免主义的适用控制在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这一领域,这样既顺应“限制豁免”的国际法发展趋势,又有利于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有利于关键证据保全

证据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最为核心的要素。若没有实体证据的支撑,任何案件审理都将无法进行。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们不仅是对日索赔诉讼的原告,也是这场侵略战争的重要见证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人已先后离开了人世。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查清案件事实已无从谈起,这严重妨碍了受害者权益的救济。因此,对受害者有效的人身保护,也是对证据的有效保全,是审理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核心要素。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此类诉讼,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该类证据,最大程度的还原历史真实和查清案件事实,给受害者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当前,为进一步改变日本侵华战争中的中国受害者在日提起索赔诉讼的困境,赋予我国法院以相应的管辖权,使受害者能在国内提起索赔诉讼,这不仅有助于缓解受害者的内心伤痛,也有助于维护国际人权法基本的正义与公平理念。

[参考文献]

[1]王军杰.驳日本拒绝中国民间索赔的两个理由——兼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诉讼实践[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

[2]方嘉.困境与展望:对日民间索赔途径之思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3]郑文琳.对民间索赔国内诉讼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适用——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12(1).

作者简介:李椿(1982-),男,汉族,河南固始人,法学硕士,现就职于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诉讼法、民商法、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97.3;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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