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2016-02-05 09:23刘明悦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重建因果关系刑法

刘明悦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刘明悦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摘要:在刑法理论当中,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是重要的研究和探讨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于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刑法的应用与执行有着重大影响。①本文首先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探究和阐述,分析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而阐述当前存在的不同法系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并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重新思考与构建进行专门探究,以期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优化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重建

我国目前采用的刑法因果关系主要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是沿用至今的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其与英美法系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照分析,能够得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共性,也能明显判断出二者之间的差异性。随着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缺陷日益显现,与社会运行的矛盾逐渐突出。为确保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就应当结合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成果,并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构建起新的刑法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即为原因,被引起即为结果。因果关系并不涵括原因和结果,而是包含着原因与结果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就刑法因果关系范畴而言,因果关系有着相应的限定,是刑法理论范畴下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刑法因果关系包括两方面,首先,即其是刑法规定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故意杀人案件中刑法规定下杀人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次,即刑法要求下特定的联系,如抢劫和致人重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等。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刑法因果关系有着显著的客观性。在对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进行有效判定时,必须以客观联系作为判断基础,排除涉事人的主观意识。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刑法因果关系判定当中,就必须将案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因果进行排除,进而才能着手关系的认定工作。这主要因为主观内容和因素的混入,将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其它认定行为相混淆,即行为人责任认定也采用相同模式和办法,导致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必要性缺失,刑法因果关系在刑事责任中的客观基础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且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必要性同样缺失。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基于普世的价值观点,世界上任何事物间均存在着联系性,事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关系,使得不同事物既有着其独立性,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联系性,其必将存在于联系相对紧密的因果链条当中。最为关键的是,其所处的一个因果链条同时会导致另一结果的产生。由此可知,因果关系有着相当的相对性,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必须由复杂的关系链条中对具体犯罪行为和结果的因果联系进行有效剥离,同时又要保证其行为和结果间因果关系被充分关注,避免造成因果关系认定时的偏颇②。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对于刑事因果关系而言,其有着相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首先,存在着一个原因和一个结果的情况,此为刑事因果关系当中最为基础和最为简单的表现形式;其次,存在一个原因和多个结果的情况,即一个危害行为导致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结果在性质和造成过程上存在多种形式;此外,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其多种危害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一个危害结果;另外,即多种原因导致多种结果,集团犯罪即为此种状况的具体表现;同时,相同原因导致不同结果,是由相同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结果;还有,即不同原因导致的相同结果。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和认定是基于法律特定情况下的发展过程,也就使得其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尤其是在特定情形和环境下。以刑法中诈骗罪为例,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必须使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的实施,使得对方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并在错误认识的指引下将自身的财产交付给行为人,这就形成了因果关系;而如果行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并未产生认识错误,而是在正常认识的指引下,因怜悯或其他原因将自身财务交付给行为人,这就并不能形成刑法因果关系,诈骗罪也就缺乏成立条件和基础。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研究和探讨,首先应当从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上着手。基于我国广泛认同的观点,刑法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和选择性条件,其也并不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当中。这主要源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需反映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而刑法因果关系并不能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其只作为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其本身对于犯罪客体也不构成危害③。同时,作为一种独立的实体概念,刑法因果关系是依附于犯罪客观要件存在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与刑法责任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和刑法责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不能够等同和混淆。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在确定其犯罪之后,以其作为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基础。简单来说,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前必须确定的基础,也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法因果关系存在,行为人不一定有刑事责任;而当刑事责任认定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过程一定有着具体的刑法因果关系。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认定,必须以判定刑法因果关系和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为前提。

四、不同法系下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一)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在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当中,其主要以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所谓双层因果关系,即在进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时,以两个层次的认定最后综合决定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第一层次即为事实原因,第二层次即为法律原因。事实原因是行为人做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必要条件关系,其是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但往往因覆盖面过大而容易出现谬误。法律原因则通过具体标准对行为人行为作出评价,进而筛选出其中的法律意义下的危害行为。

(二)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所谓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即以日德为主的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该理论体系下有着多种理论派系,主要包括原因说、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还包括合法则的条件说与客观归责理论④。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如两者均注重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并不完全受哲学的具体影响,且二者均采用相似的思维逻辑,以一般人的观念或经验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此外,对两者进行深入分析,其本质是相通的,即追求的是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并不以因果历程本体问题为研究对象和解决对象。

五、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重新思考与构建

(一)理论阐述

我国所采用的传统刑法因果关系虽然为我国刑法的应用和实施提供了巨大帮助,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其矛盾性和缺陷性愈显突出,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实践产生一定阻碍作用。以个人之见,我国在处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时,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共性优势,以充分提升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实质水平。基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重新思考,个人认为,我国可将传统的必然和偶然因果关系转化为一般意义因果关系和双层次因果关系。

(二)一般意义因果关系

所谓一般意义因果关系,指的是一定条件下危害行为符合客观规律,并必将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也就存在着因果关系,且该因果关系属于一般意义下的因果关系。一般意义因果关系其关系相对简单,其在理论意义的适用范围较窄,但其是司法案件中的常见类型。一般意义因果关系还应包括假定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和重叠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其与其它一般性因果关系共同组成一般意义因果关系,成为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⑤。

(三)双层次因果关系

除一般意义因果关系外,还存在着因果法则较为复杂、认定过程较为简单的因果关系,其涉及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着较为复杂的联系,人们在已有的认识能力下并不能进行有效判断,这就需要运用到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有效处理。双层次因果关系包含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次,事实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危害行为和结果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存在于外界的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则是具备刑法评价意义的因果关系。⑥双层次因果关系的应用,能够综合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性和综合性、准确性。⑦

六、结语

刑法因果关系在刑事责任判定中有着重要作用,其对于行为人行为下的结果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有效判定。⑧为实现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优化,就应当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刑法执行情况,综合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的共性优势,进而将当前因果关系转化为一般意义因果关系和双层次因果关系两种模式,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持。

[注释]

①张文硕.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1.

②熊明明,赵东.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的困境与挑战[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③涂帅.刑法学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1.09.

④张红.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⑤温建辉.刑法因果关系新思考[J].理论探索,2014.01.

⑥邹汉冕.浅议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J].河南科技,2010.02.

⑦张华.刑法中因果关系错误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⑧刘晔.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张文硕.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1.

[2]熊明明,赵东.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的困境与挑战[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74-77.

[3]涂帅.刑法学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1,09:18-20.

[4]张红.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48-53.

[5]温建辉.刑法因果关系新思考[J].理论探索,2014,01:116-119+124.

[6]邹汉冕.浅议刑法中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J].河南科技,2010.02.

[7]张华.刑法中因果关系错误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8]刘晔.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

作者简介:刘明悦(1993-),女,辽宁抚顺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074-02

猜你喜欢
重建因果关系刑法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关节镜下腓骨长肌腱重建前交叉韧带的临床研究
用镜头“重建”徽州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