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长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用法治方法惩治腐败犯罪
——以刑事立法实效性为视角
余长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福清350300
摘要: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腐败犯罪呈滋生、蔓延之势,严重影响政治、经济、社会秩序。自建国以来,我国反腐力度极大,反腐决心极强,但现今腐败犯罪黑数仍非常大,腐败问题仍很严重,抑制腐败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在反腐手段中,道德反腐与重刑反腐均未能有效抑制腐败犯罪,笔者认为科学而严密的法律手段应是最有效的反腐手段。目前我国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实效性不足,未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势头。对此,我们提出应从增强立法用语的明确性、提高腐败犯罪刑事处罚的必定性、及时性、推进反腐措施法定化进程等四个进路来提高反腐刑事立法实效性。
关键词:刑事立法实效;明确性;必定性;法定化
一、我国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实效性低
刑事立法应当注重犯罪化的有效性,避免无效的犯罪化①。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刑罚上设置了免予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附加刑等刑种,其中最高刑均为死刑;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在生刑上也加大了惩治力度。然而刑法在二罪的罪状上设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务活动”等限定性要素,一定程度提高了入罪的门槛。我们认为目前立法是造成“贪污贿赂犯罪在立案量上呈现稳中有降,但该罪对社会的总体危害程度却未随之出现缓和趋势”②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贪污贿赂大要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小额贪污贿赂案件追诉量小的重要根源,其结果是将我国逐步推向腐败犯罪的重要输入地,除过多使用限定性因素的立法用语外,还有诸如刑事立法规定反腐措施进程慢、刑事立法惩治腐败犯罪的必定性程度低等也是造成我国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实效性低的原因之一。
二、提高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实效的进路
(一)提高反腐刑事立法用语的明确性
明确刑事立法用语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保障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要求。新加坡《肃贪法》所立的条文极为务实③,反观我国刑事立法用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一章为例,该章使用价值性、经验性的用语很多,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经济往来”等,为明确这些用语含义,立法、司法机关制定了许多解释性规定。据统计,在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每一条文均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的条文法律、司法解释达11篇。为正确理解本章规范性构成要素,法官需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必要的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补充和规范评价,这易于造成判断上的模糊、歧义,由此必定影响到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可能给腐败犯罪分子预置了通过较轻的刑罚或威慑力较小的行政手段解决自己所实施腐败犯罪的心理倾向,进而不利于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甚至会助长司法腐败。我们认为当前应及时清理贪污贿赂相关附属刑法、司法解释,对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用语确需采用规范性要素时,宜在刑法条文中通过补充性规定,或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例示性规定,由此可克服条文本身的不周延,提高腐败犯罪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二)增强腐败犯罪刑事处罚的必定性
1.通过刑事立法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腐败犯罪黑数④大量存在,被官方获悉并记录在案的腐败犯罪行为只是实际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其大量存在会动摇社会公众观念中法律权威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妨碍反腐斗争的决断,对腐败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会产生负面效应。如2010年落马的甘肃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某某受审时说:“我错误地认为,现在社会上搞腐败比较普遍,反腐是“隔墙扔砖头”⑤就是其内心的真实写照。我们认为腐败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原因之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未能很好衔接,目前虽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移送的案件大多为行政相对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而对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极少。在实践存在“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执法、司法机关甚至存在腐败犯罪行政从属性观念。造成这种现状有必要完善司法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受案立案关系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建立司法衔接的强制性制度规范,及时建立完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如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可有效减少腐败犯罪黑数。
2.严密腐败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⑥。对腐败犯罪“零容忍”,方能达到“零腐败”。由于社会发展多样性,贪污贿赂犯罪在手段、方式呈现多样化,使得数额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加之我国打击腐败犯罪存在抓大放小的不良倾向,极不利反腐刑事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某某在担任该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先后1575次受贿,创下县委书记受贿之最⑦。腐败不分大小,对我们国家体制的腐蚀程度、对社会正义感和诚信准则的影响是同样的。若轻微腐败犯罪无法得到及时惩治,对行为人而言便产生利益,加之行为人的贪欲,使原本“小贪”变成“大贪”,当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频繁发生时,就会出现“破窗现象”⑧,就会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破坏市场经济,误导公众价值观念发展趋向⑨。近年来腐败犯罪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判处缓刑的情况相当突出,这不利于有效惩治腐败犯罪,应予以调整,我们认为要提高惩罚腐败犯罪的机率,必须严密腐败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设置。
(三)通过刑事立法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及时性
根据心理强制理论,当罪犯实施腐败犯罪后,司法机关尽可能迅速地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能相对减少罪犯从腐败犯罪“实效”中获取享受的程度,以此对其心理造成震慑效应。在刑罚确定性给付的前提下,对腐败犯罪及时打击能增强刑罚对公众的可感知性,并能有效抑制潜在犯罪者腐败犯罪的欲念。目前在庭审期间因定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事由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现象较为突出,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例,有近20%的案件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提交证据,这其中包括补充侦查并提交有利于腐败罪犯的新证据。当腐败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又因为侦查或起诉机关之前的行为存在的问题而重复之前的程序并不符合刑罚的及时性原则,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由于庭审补充侦查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对此,要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及时性,目前最为重要的是除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对补充侦查的次数、期限等规定外,应细化补充侦查制度操作办法,并将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能一定程度提高腐败犯罪惩治的及时性。
(四)推进反腐措施刑事法定化进程
当前反腐措施面临制度碎片化、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这易使惩治腐败犯罪因个人意志出现反复性、主观性、随意性。且反腐措施法律化也是国际上廉洁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反腐经验做法逐步上升为刑事法律,定能增强反腐立法实效。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例,新刑事诉讼法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修订涉及反腐的相关规定。1.新刑事诉讼法为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采异地管辖的办案模式提供依据,以此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利用技术侦查方式收集证据。3.为及时追回转移至国外的财产,实现刑罚的及时性效果,威慑潜在犯罪人的腐败心理,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当前刑事立法不断强化反腐措施,但对一些关键性的措施所应刑事法定化的进度仍进展缓慢。以“在犯罪侦查或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被告人”为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对于在犯罪侦查或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被告人,各缔约国应当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起诉”,而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并未明确危害性质较轻的一方在案发前作出主动交待便可减免刑罚,这无法收到预防腐败犯罪的效果,更无法提高被告人和污点证人实质性配合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无论是他国反腐先进经验作法还是我国自行总结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都应注重将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反腐措施用刑事法予以规制。
三、用刑事立法的方式继续探索惩治腐败犯罪
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不能仅限于通过提高刑度,还需有比较全面的刑事政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国反腐刑事立法有了较大的提升,反腐刑事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基于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现实需要,及与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反腐刑事立法实效仍显不足,这亟需我们在刑事立法上继续探索如何有效提高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实效。上述四个方面的措施主要为提高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实效提供进路,具体的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特别是加大刑罚“不可避免性”,才是我们接下去应该努力的方向,如在刑事立法上如何加大对腐败犯罪分子经济处罚力度,使得潜在腐败犯罪分子能从一个经济人的理性出发,计算得失后觉得不划算而“不想”腐败⑩。还有如在刑事立法上如何扩大“贿赂”的范围,以适应惩治贿赂犯罪形势的要求等等。
[注释]
①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J].中国法学,2006(4).
②钱小平.中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运行宏观效果考察[J].暨南学报,2012.6.
③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1-202.
④腐败犯罪黑数是指应当依法追究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腐败犯罪行为数
⑤张侃理.新形式腐败犯罪趋于隐蔽复杂 制度反腐将成重点[EB/OL].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c/20110127/ula5695073.html.
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⑦王全宝.中央党校教授:反腐败“零容忍”是底线[EB/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w/2012/06-08/3950109.shtml.
⑧破窗现象指如果一个公共建筑物的一扇窗户损坏了并且没有及时得到修理,很快该建筑物的其他窗户也会被损坏;因为坏的窗户表明没有人关心它,那么损坏其他更多的窗户也不会有什么不良的后果.
⑨王秀梅.论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惩治对策[J].法学评论,2009(4).
⑩冷葆青.完善社会主义刑罚体系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新思维[J].犯罪研究,2007(5):14.
作者简介:余长勇(1985-),福清人,法学学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17.6;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