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各种部门环境法律法规繁多,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①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各政府部门为了各自利益也暗中较劲。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在这些情况下,脱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担当着支撑环境法的重任,在目前环境法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对于其基本原则构建应该审慎和明确,笔者也呼吁应尽快在学术界达成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共识,以推进环境法的发展进程。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②《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只要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们在制定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时候能够落实得好,强调共同利益,协调发展还是可以实现的。在落实协调发展原则时,在决策领域,应当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决策部门应当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我国,必须将协调发展原则确立的目标和方式,将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同时,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和经济手段,发挥市场调控机制的作用。
在此当前主要采取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具体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该原则要求在保护环境时要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将消除污染的措施提前到开发建设之初。从源头上切断环境污染的产生,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事后治理。
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开发者保护,即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利用并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强调这一责任其目的是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而所谓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实施该原则可以明确污染者的责任,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我国环境法也对此原则作了各种强制性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对公众参与作了相应规定。
公众参与可能需要社会态度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性改变。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地方政府和社区团体鼓励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果经常是更广泛的民主趋势,但是机构和法律上的参与通常只限于一些领域。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现阶段,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落实地并不尽人意,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环境权,这就造成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时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揭发、检举、起诉时于法无据。
这项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在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中,公众的环境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而公众相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必然失去发展的动力,就会流于形式,也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在环境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只有客观公正的遵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多做有利于环境的贡献,更好的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注释:
①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第 6页
②参见周珂著。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33页
[1]柯泽东著。环境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
[2]周珂著。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