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奇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当前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亚奇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高校研究生群体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代表着社会新思想、新技术发展的未来趋势,代表着文化发展的最前沿。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既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果,同时又带来了诸多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影响着高校的学风建设,甚至关系到整个学术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高校学术道德课程建设,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迫在眉睫。系统分析当前高校道德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学术道德课程的应有内容及其实施细则,以期解决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问题,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助推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从而培养更多关乎我国未来科研力量发展的专业性优秀人才。
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对策
学术道德,顾名思义是学术研究中人们所要遵循的道德原则、要求和准则,产生于学术活动,是从事学术研究者所应当遵守的社会道德规范。学术道德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使学术研究、知识创新目标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机制。学术道德课程建设是保障学术道德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基本途径,通过开设学术道德课程,讲解学术道德要求,达到净化研究生学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升学术道德修养、创造学术繁荣的目的。
高校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显性课程”建设和“隐性课程”建设。所谓“显性课程”即为实实在在、可见的课程,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发挥导师的引领作用来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隐性课程”则是指高校中设立的与学术道德教育相关的各类学术规则和机制的总称,建立健全看不见的“隐性课程”,补全学术道德机制短板。在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中,显隐结合,力求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道德规范体系,以提升研究生学术修养。
研究生学术道德课程建设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
从广义上说,学术研究者以及学术研究本身都具有一定的道德意义,任何学术研究活动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追求,都不可能脱离道德而成为一种纯粹的学术研究。因此,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学术道德课程教育适用于每一位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者,就高校研究生群体而言,每一位研究生都应该遵循学术道德,无一例外。不论是可见的显性课程,还是看不见的隐性课程,其适用对象是全体研究生,而非单指广大研究生群体中学术不端的失范者。
(二)实践性
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不仅包含着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开设各类不同形式、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术道德课程,通过老师的讲解和具体的实践,从而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修养。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的提升过程是一个渐进的曲折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性措施,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不懈,定会取得良好效果。
(三)知识性
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应当以系统的道德知识传授为基础,通过道德知识的传授、道德模范典型的事例、形象的表达来提升研究生的内在学术素养。道德知识在学术道德课程建设中扮演引导角色,只有以道德知识作为依托,精神层次的提升才不会失去根基。
(四)精神性
学术道德课程建设的目的是为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修养,属于精神层次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学术道德教育区别于具体科学知识的传授,是要建立在道德知识基础上的精神结构和内在约束机制,通过典型的事例和形象的表达来凸显灵魂的东西,以此来提升受教育者的道德境界和道德约束力。因此,学术道德课程建设之中就包含着提升其精神境界的特点,具有把科研精神内化为道德诉求的价值取向。
面对学术界存在的浮躁功利之风和部分高校研究生无视学术道德的不端态度,重视和关注高校学术道德教育,设立学术道德课程,以改变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失范局势,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学术道德课程建设对于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的提升意义重大。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学术水平和文化道德素质的高低,并直接关系到研究生群体的整体质量及其未来发展。研究生作为时代的前沿群体,真理的探求者和代言人,应当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求真的治学理念和高尚的学术修养,而其学术道德失范和滑坡已成不争的事实,这严重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知识分子群体的社会声望,关系到整个学术界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研究生学术不端已成为高校教育的一大顽疾。因此,高校开设学术道德课程,对研究生道德修养的的提升,引导学术研究健康发展,在重视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同时,注重学生学术能力、道德修养全面发展,是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积极响应,也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道德水平,进而培育符合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尽管国家大力呼吁注重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的规范化,在注重学习研究专业知识,不断提升创新能力的同时,要重视学术道德修养,要重智重德,双管齐下。但是大多数高校对于学术道德的培养教育尚未重视或者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学术道德课程的开设情况良莠不齐,不尽人意。一项调查结果曾显示,目前尚未开设专门针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课程的高校,比率竟高达63.7%①。开设该课程的比率仅为36.3%,可见开设率较低,其中又不乏有注重形式、忽略结果、成效不佳、形同虚设的情况。尽管有的高校安排以公共课或者选修课的形式设置了包含学术道德的素质课程,但并没有针对性的内容,对于学术道德规范也不能做到全面而系统地讲解。另外,大多高校都忽视了研究生新生入学时的学术道德教育,导致研究生不能及时掌握学术道德规范。考取研究生的大多是应届大学生,他们在本科阶段较少接触学术研究,对学术道德规范知之甚少,以研究生身份投身于学术生涯,对于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要求不了解,缺少专门的学术道德课程、讲座、报告会,加之学习压力大,急于出成果,往往造成学术诚信缺失,时有抄袭、剽窃行为发生,违背了学术道德。
其次,少数导师缺乏道德感、责任心。导师既是研究生的学术领路人,也是道德品行的引领者,在规范学生学术行为、提升学术道德修养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目前在导师遴选、聘任、遴选过程中往往注重其学术成果,缺乏对导师学术道德的考察,少数导师存在学术道德修养不高的情况,其自身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直接影响到其手下的研究生。加之当下高校研究生扩招,导师少学生多,导师工作量大,科研压力大,对研究生的教育有所忽视,致使部分导师无意无暇重视学生的学术道德素养,忽视对其进行正确指导,不能很好地完成导师所应当进行的德育育人的职责。整体而言,部分高校在道德课程上的“不作为”、“少作为”,部分导师作为“第一学术德育人”责任的缺失,此现存的两块短板,折射出当下高校中学术道德教育体制滞后于其学术发展的真实情况。
再次,学术评价机制、学术考核机制、学术审查监督机制、学术不端惩治机制等各类机制在设置、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不完善、不健全。一项以北京四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调查对象的问卷结果显示:有近半数的研究生对于所就读院校中存在的相关学术评价考核制度表示不理解或者不赞成。目前,部分高校确实存在规定硕士生在指定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者规定发表论文数量方可参与评奖评优、毕业答辩的情况。评价标准量化,盲目追求论文发表量,忽视学术成果质量。奖励机制也存在漏洞,各类奖学金评比、荣誉称号的获得甚至是发展党员等与利益相关的奖励都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数量直接挂钩,导致学生过于追求论文数量,不同程度地忽视论文质量,有的甚至不惜造假。可见,学校对于研究生的评价与考核尚处于重“智”轻“德”阶段,其必然导致学生一味追求完成“硬性量化”的要求,而忽视学术道德的培养,继而引发学术失范行为。另一方面,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频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为惩治机制的不完善,而惩治机制的不完善又可归咎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截至目前,我国在规范学术失范行为方面的相关法律文件几乎空白,而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则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其高校一般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对策,例如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处理程序,包括通知、调查、召开听证会、复审委员会复查四个程序阶段。处罚对策上包括研究生荣誉制度考察、暂时休学、休学、永久开除等措施。当前我国高校惩治程序和对策的缺失和不完善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为,由此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再者,学校作为主要惩治主体,必然要考虑学校、导师、学生的声誉,会不同程度地掩盖事态,寻求内部解决,致使惩治力度低,社会曝光率低,为姑息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埋下隐患。另外,当前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力度过低,造成违约成本低,处罚也就缺乏震慑作用。面对过低的违约成本,部分研究生进行利益权衡,依然会明知故犯地去选择学术不端行为,追求违规所带来的较高利益。
根据以上对目前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课程设置和惩处机制现状的分析,可知学术道德建设这项长久性工作亟待改善。为确保每一位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必须进一步完善学术道德课程的设置,充实其内容,丰富其方法。同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使研究生、导师、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形成合力,营造优良的学术道德氛围。
(一)开设形式多样的学术道德教育课程,注重发挥课堂教学及导师的引领作用
研究生违背学术道德行为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对于学术规范的模糊认识,因此弥补学术规范教育空白,通过学术道德课堂将学术规范传授给研究生是非常必要的。开设高校学术道德教育必修课,涵盖学术伦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采取教师宣讲、课堂辩论、小组讨论等途径,让学生参与其中,深切明确并接受“学术道德规范”这个概念,可以采取报告会、专家讲座、事例警示等形式,发挥院士、专家、教授等人的教育引领作用,传授论文撰写规范和论文发表规范,并且培养研究生在学术上知荣明耻的道德观。另外,新生入学教育应充实学术道德教育内容,高校应制定《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学术道德诚信条例》等,明确学术活动基本道德准则以及违规处理办法,以小手册的形式发放,使每位研究生从入学伊始便感受到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学校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惩处力度,从而提升道德自律。
导师作为研究生在校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关注其科研能力,也要时刻关注其学术品行,教育、规范、监督其学术行为有无违背道德之处。首先,导师应以身作则,提高自身修养,做学生专业知识和学术道德的楷模,践行探求真理、严谨治学的精神,通过渗透式影响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观念。其次,在学生做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分阶段灌输学术道德规范,鼓励学生踏实研究、广泛阅读、不断创新等。再次,在学术和科研中,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其学术失范行为。由此,将学术研究与学术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导师的教育引领作用得以真正而有效地发挥。
(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步伐,建立专门有效的学术审查监督机制
面对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一些相关措施,如在2006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处理办法,教育部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处理通知,对失范行为做出了七项初步界定。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相当差距,应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同时,应尽快完善、健全学术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借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提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从而养成良好的学术道德风气。
应进一步改革当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监督机制,走出“重形式轻实效”误区。建立专门的独立于学校的社会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监督机构,诸如学术道德审查委员会之类,科学合理地设置组成人员和审查程序。在高校内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应由单纯的研究生主管部门监管变为院系、监管部门、导师三级监管,同时高校要畅通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渠道,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者的相关信息。同时,为了保证对学术不
端行为审查结果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建立一支高素质学术不端行为审查队伍。创新查重技术手段,完善学术查重系统,为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目前使用的电子比对查重系统,覆盖面还不够广泛,一些著作还没有包括其中,希望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通过社会、政府、高校三方通力合作,三管齐下,不断完善电子查重系统,真正做到从审查过程至审查结果上的公平、专业、科学、实效。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考核机制,加大学术失范惩处力度
高校应改变研究生学术考核评价标准,走出重“智”轻“德”的误区。一要改变一味强调科研成果数量的现状,应注重学术成果质量,追求高质量、高层次的学术成果。二要处理好奖励机制与学术成果数量之间的关系,做到鼓励学生专注于科研之时,又不会频频出现为利益而不择手段的现象。要关注研究生的学术成长潜力,鼓励他们打好基础,不能急功近利。三要成立专门学术成果评价机构,规范评审专家筛选过程,对于学术成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地评价。同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院校、不同专业建立不同的考核标准,切忌一刀切,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学术评价考核机制。
应加大高校学术失范行为惩处力度,走出“震慑力不足”的困境。惩治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小等问题的存在,使高校研究生难以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加大学术失范惩处力度,设立专门的学术不端行为追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理程序和处罚对策,让学术不端行为主体付出更多代价,从根本上杜绝高校为顾及校方、导师和学生名誉而掩盖不端行为的现象。同时,高校也要加大惩治力度,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在一切评奖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真正做到执行有力,发挥震慑作用,使每位研究生在心理上不愿做假,在道德上不能作假,在行为上不敢作假。
研究生是国家科研力量的后备军,加强对其学术道德教育,对于培育科研能力强、道德修养高、全面发展的研究生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高校开设学术道德课程,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修养,需要社会、政府和高校多管齐下、通力合作,既进行理论教育,又践行道德修养,培养其道德自律。同时又要健全法律法规、补齐机制短板,发挥媒体的监督宣传机制,建立起外部他律机制。真正发挥学术道德显性课程和隐形课程的作用,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水准,从而为国家培育更多科研能力强和学术道德修养高的优秀人才。
[注释]
①周宏岩,秦婷婷.《研究生学术道德现状实证分析——以北京四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例》.思想教育研究,2014,12(12).
[1]张美君.我国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实证研究[D].2011,4:1.
[2]李超.高校研究生学术失范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0.5.
[3]任晓霏.英国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培养机制启示[J].高校教育管理,2013(1).
[4]王琴.论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现象[J].教育与科学,2008(12).
[5]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Z].
[6]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
G643.1
A
1006-0049-(2016)17-00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