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斌
全球气候治理的“第三条路”?
——以新兴大国群体为考察对象*
赵 斌
全球气候政治;全球气候治理;新兴大国;群体化
全球气候政治呼唤全球气候治理,主权民族国家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的重要行为体。全球气候政治的“南北两极”,使全球气候治理难以避免走向失灵。新兴大国群体化是国际关系中的新现象,该群体“抱团打拼”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全球气候政治发展注入新活力,使全球气候治理呈现不同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元对立的“第三条路”。
全球气候变化既是当前国际研究的热点,又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现实难题之一。而且,由于气候变化风险关涉甚广,带有复杂系统特征,因此这一全球公共问题超越了纯粹科学与环境议题的界限。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了国际行为体尤其主权民族国家难以回避的重要政治议题。然而,全球气候政治的发展却显得渐进缓慢而又举步维艰,全球气候治理也一度陷入失灵窘境,全球气候治理失灵与长期存在的全球气候政治“南北两极”是否紧密相关?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以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又是否走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治理进路?新兴大国群体化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意义何在,发展前景又当何去何从?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分析、谨慎思考。
一般而言,全球气候变化具有三个较为典型的特点:不确定性、长期性和公共问题属性,而且(尤其涉及人为的)气候变化问题还很难化约为纯粹的科学难题来应对,亦即带有明显的政治性,因之不妨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称为全球气候政治。[1](P6)全球气候政治呼唤全球气候治理。也就是说,全球气候政治议题可能影响的范围较为宽广,涉及全球和地区层面,而对这一环境议题及其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如气候难民、移民和跨国威胁乃至气候战争等),自然也少不了各个层次行为体的关切。全球气候治理,则意味着包括主权民族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国际组织(含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的广泛协调参与,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而出力献策。其中,主权民族国家显然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最为典型和重要的行为主体。鉴于此,世界银行的一份政策研究工作论文更是直截了当地表明“气候治理需要各国(及其政府)在有关(气候变化)利益认知上起主导作用,从而使得积极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得以实施,并能得到社会层面绝大多数的稳定支持”。[2](P28)
国家作为全球气候政治的主要参与主体,相应地,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其实存在两种典型的治理方案或曰路径:发达国家路径和发展中国家路径。这两种典型的路径则可以说是由仍处于演化中的全球气候制度所派生出来的,即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进程为主导的全球气候谈判互动,导致一般意义上的全球气候政治“南北两极”格局的凸显。其中,所谓发达国家路径,以伞形国家*有关伞形国家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一般而言,该群体泛指除欧盟以外的发达国家间(在《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一种松散联合,其成员通常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国,这些国家在世界地图上恰如“伞状”连结分布,“伞形国家”这一群体名称也一度由京都机制谈判中的群体JUSSCANNZ(日本、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和新西兰的英文名称首字母缩写)演化而来。和欧盟为代表:伞形国家方面,则显然以美国为典型,时常扮演气候政治倒退者或曰负能量角色(如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且受美国影响,其近邻加拿大也于2011年南非德班大会结束第二天即宣布退出京都机制),即坚持所谓“普罗米修斯主义”——无限信任人类及其技术克服包括环境在内一切难题的能力;欧盟方面,虽说一直以来致力于充当全球气候政治领导者,其减排需求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种行政理性主义和生态现代化的混合话语,但欧盟在捍卫国际气候建制时往往“有心无力”,且欧盟与美国(及其他伞形国家)的这种发达国家间气候政治互动的有限性和跨大西洋气候政治合作的不足,乃至欧盟成员国内部在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等有关多边合作协调方面的讨论甚至也难以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这些恐怕都构成发达国家路径失败的重要表现。[3](P90)
反过来看,发展中国家路径,则往往较为被动地内嵌于有关全球气候制度建构的安排之中,并以1992年UNFCCC当中所谓附件一国家、附件二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之划分为显著标志——附件一国家包括欧盟、工业化发达国家以及俄罗斯东欧等转型经济体国家,为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附件一国家须制定和采取相应政策措施;附件二国家则由附件一中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组成但不包括转型经济体,附件二国家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被要求向转型经济体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非附件一国家,则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群体,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易受气候变化冲击的小岛国家等。[4]这里,“公正性和社会考量”(equity and social considerations)可以说是UNFCCC的最大功绩所在,即希望以清晰归类的方式给予非附件一国家一定关照和支持。[5](P94-95)进而,UNFCCC明确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垂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而且各缔约方还应当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努力保护气候系统,在公平的基础上为子孙后代谋福利。如此一来,发展中国家群体(尤其是气候变化脆弱性极强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应得到充分考虑;国际经济体系方面,各缔约方应在合作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因为该体系的开放及合作将可能有利于各缔约方尤其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增长,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包含单方面措施在内的所谓气候变化应对之策,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歧视或限制的借口。[6](P5-6)
可见,不论是发达国家路径,还是发展中国家路径,现有的这种全球气候政治“南北两极”格局决定了全球气候治理似乎难以避免走向失灵,原因在于:
其一,发达国家路径的“反弹”或“不作为”。为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巨大挑战并通往理想彼岸,所需借重的主权民族国家经济和政治手段却给我们带来了麻烦*有关主权民族国家经济政治手段阻滞全球气候治理的分析讨论,参见David G.Victor,The Collapse of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Struggle to Slow Global Warming,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Warwick J.Mckibbin and Peter J.Wilcoxen,“The Role of Economics in Climate Change Policy”,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6,No.2,2002,pp.107-129;William D.Nordhaus,“After Kyoto:Alternative Mechanisms to Control Global Warming”,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96,No.2,2006,pp.31- 34.。如此一来,主权民族国家的领土政治(territorial politics)特性挑战全球气候政治共识,诸如附件一国家承受强制减排目标这一设想的实现,仍不得不寄望于“考虑缔约方国内实施承诺的灵活性”。[7](P319)鉴于此,2001年小布什总统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这一全球气候政治发展史上最为恶名昭彰的“倒退”例证,其“合理”借口恰在于声称接受议定书会使美国经济付出太大代价,而且尤其不满诸如印度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免于强制减排目标设定。[8](P123)无独有偶,比如澳大利亚也强调“须谨防全球协议效果欠佳,并为此做好准备”,这意味着全球谈判在面对人为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迫切的社会、环境与发展需求时,表现为刚性不足(not robust enough),京都协议其实只是“掩盖了澳大利亚碳排放的(国内政策层次上的)结构动因”。[9](P174)
其二,发展中国家路径的“有心无力”。不论是演化中的全球气候政治系统与进程,还是气候政治的具体议题(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导向,我们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路径始终无异于前文分析所述之被动式的、内嵌的国际国内气候治理安排。这里问题在于,不论是宏观的全球气候建制,还是中观的气候政治群体(如小岛国家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群体)和微观的发展中国家个案,基本都有赖于发达国家在气候政治具体议题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减缓并(尤其)适应气候变化。如此,这等于是说将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动权拱手相让于发达国家,寄希望于发达国家主动承担起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历史责任,并履行强制减排和以资金技术转移方式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义务——从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原因、全球产业转移和能源消耗链条来看,让发达国家为全球气候变化买单亦属天经地义,然而只要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仍然成其为主权民族国家间政治关系,气候变化难题的竞争性和零和性特点则凸显无疑。例如,UNFCCC的一大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其关照发展中国家的美好初衷毋庸置疑,所谓“区别”的责任,是该原则的核心理念,指的就是“历史排放”和“应对能力”上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考虑成员国间历史排放和应对能力差异的基础上,有关责任(obligations)和援助(assistance)须进行“区别对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10](P77-81)然而问题也恰可能出在“区别”上,因为这往往涉及“如何区分”,以至于有关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政策往往通过“成者”和“败者”标签来进行静态衡量——当我们面临“每个国家可以排放多少?”和“谁付费?”的敏感问题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原本出于公平与公正性考量的初衷亦难免遭到质疑,并被发达国家援引为“挡箭牌”,认为这种“区别”对待“引发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停滞,并终将导致星球的毁灭”。[11]由此不难想见,发展中国家倘若将全球气候治理的希望寄托于现有的被动式国际气候制度安排和发达国家的“良心发现”,则无异于一种迷思甚或奢望,更遑论发展中国家自身仍面临着繁重的减贫任务与发展目标,以及气候政治本身还带有明显的“吉登斯悖论”*“吉登斯悖论”,因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气候变化的政治》一书中描绘的矛盾情境而得名,指的是尽管气候变化风险令人恐惧,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似乎并不那么直接,多数人可能袖手旁观,不会对此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直到危险来临之时再抱佛脚却来不及了。参见Anthony Giddens,The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9,p.2.色彩。
其三,现有全球气候建制的低效。UNFCCC为所有附件一国家设立限排目标,由于各缔约国的经济成本会有较大差别(如能源密集度较大的国家的限排成本显然亦更高),UNFCCC有关限排目标界定的公平性势必大打折扣。[12](P32-33)因而上述有关附件一与非附件一国家的清晰归类也容易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对。美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托德·斯特恩(Todd Stern)曾指出UNFCCC进程所面临的挑战——“气候变化不同于一般的环境议题……(因为)它事实上隐含了一国经济的方方面面,这使得各国很难不担心自身的增长和发展,所以(气候变化)这个环境议题完全可以说是经济议题;UNFCCC作为气候变化关切的多边结果可以说是一个无效的国际政策体系,因为《公约》所囊括的190多个国家需要达成一致,而国家间的小群体时常可以阻滞谈判进展”。[13]尽管不排除这种观点为美国气候政治倒退寻找托辞的可能,然而我们亦不难从话语的侧面洞悉UNFCCC所难以避免的缺陷,即国家间政治博弈的非均衡结果,UNFCCC的低效也强化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集体行动难题色彩。
既然全球气候政治的“南北两极”致使全球气候治理一度失灵或曰举步维艰,那么,寻求全球气候治理的“第三条路”似乎显得尤为迫切。不过,囿于现有条件和路径依赖,尽管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全球化和相互依存态势强化突进,使国际政治逐步演化为世界政治*世界政治,或曰全球政治,指的是政治关系在时空上的拓展和延伸,其中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跨越了主权民族国家的边界,也正是在全球化的时代意义上,“世界政治”与“国际政治”在政治权力主体、议题领域、结构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参见David Held et al.,Global Transformations:Politics,Economics,and Cultur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9.,就其中的民族国家这一全球气候政治的参与主体而言,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关照自身的领土主权利益,往往更甚于国家间所谓集体的气候建制需求。[14](P458)换言之,当前的全球气候谈判之所以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全球气候治理之所以失灵,根本原因在于所谓的全球气候政治努力难以有效整合民族国家的政治边界(或者说主权民族国家间难以就气候难题解决而实现超越领土藩篱的接壤);有关气候变化应对之全球集体政治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全球安排”仍然由地理界限的主权利益和实践所决定(如有关“规范”建构的实践,其载体仍为主权民族国家,规范的传播路径亦仍由国家主导);作为气候变化议题中心的经济因素,主权民族国家也在这方面占据着先天优势*以主权民族国家层次对全球气候治理失灵进行深度反思,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参见Roderick P.Neumann,“Political Ecology:Theorizing Scale”,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Vol.33,No.3,2009,pp.398-406;Sheila Jasanoff,“A New Climate for Society”,Theory,Culture & Society,Vol.27,No.2- 3,2010,p.239;Peter Newell and Matthew Paterson,Climate Capitalism:Global Warming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lobal Econom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Bronislaw Szerszynski and John Urry,“Changing Climates:Introduction”,Theory,Culture & Society,Vol.27,No.2- 3,2010,pp.1- 8.。虽说应对气候变化议题本身也的确有赖于超越主权民族国家藩篱的跨国性和全球性制度安排,但全球气候政治在可见的未来恐怕仍将无法摆脱“主权民族国家中心主义”的桎梏。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发达国家和资本主义世界遭遇重创;2009年,以全球气候政治领导者自居的欧盟又面临主权债务危机的严峻挑战;同时,与美欧的相对失势形成鲜明对比,则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特别是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的快速增长,且在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中的重要性亦更为凸显*国内学界一般对新兴国家群体崛起现象持谨慎乐观态度,较具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徐崇利:《新兴国家崛起与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夏安凌、唐辉、刘恋:《新兴国家的崛起与国际格局的变化》,《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5期;程春华:《新兴国家未来中长期政治发展趋势》,《国外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唐颖:《全球治理中的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第71- 77页,外交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国外学界则基本认同新兴国家影响国际秩序与国际格局走向的可能性,因之新兴国家有望重塑全球治理进程,参见Ian Taylor,“‘The South Will Rise Again’? New Alliances and Global Governance:The India-Brazil-South Africa Dialogue Forum”,Politikon:South Af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tudies,Vol.36,No.1,2009,pp.45- 58;Theotnio dos Santos,“Globalization,Emerging Powers,and the Future of Capitalism”,Latin American Perspectives,Vol.38,No.2,2011,pp.45- 57.。无独有偶,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展现出了一种新的趋势,即旧式的“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二元对立旧秩序正让位于更多引人关注的联盟(alliances)。[15]
全球气候政治,围绕其核心议题展开的国家间互动,实质往往涉及应对气候变化之责任分摊。全球气候政治进程,一开始即分离出了如上所述“南北两极”,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然而,一些发达国家认为,这种简单的二分法不能准确描述现实,更不能适应气候变化风险的挑战。于是,他们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了崛起中的新兴大国,并对这些新兴大国的气候治理责任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将新兴大国视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和对待,从外部条件上催生了新兴大国群体化*本文倾向于使用“群体”与“群体化”(来诠释新兴大国的“抱团打拼”态势),而非“集团”与“集团化”,缘于当前的气候政治叙事情境,事实上只有欧盟这一特例在较高程度上实现了某种集体身份的内化。参见赵斌:《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的形成机制——集体身份理论视角》,《当代亚太》,2013年第5期。——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合称基础四国/BASIC)“抱团打拼”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同时让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新兴大国为难的是,发展中国家群体内部亦对新兴大国之快速增长及崛起进程的认知存在差异,甚至也如发达国家一般,对这些其实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群体的新兴国家报以“羡慕嫉妒恨”*“羡慕嫉妒恨”,该词出自2009年的中国网络流行语,用它来表达“共同他者”对于新兴大国群体化崛起的复杂情感/认知,可谓惟妙惟肖。但事实上,从学术分析来考证,该词最早应起源于中国哲学家赵汀阳的论述:“现代人在还没有得到欢乐时就只有羡慕、嫉妒和恨,然后又在欢乐中失去意义”,参见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第20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巧合的是,由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领衔的气候年,BASIC的突现,也似成了新兴大国面对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之外部反馈而给出的一种四国“抱团打拼”式的联合回应。式消极态度——认为由于新兴大国在发展中国家当中显得“超群绝伦”,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和印度等理应承担起强制减排等责任,即新兴大国不适宜继续享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自共同他者的压力,使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终于在2009年走到一起。
那么,新兴大国群体化,这种全球气候治理的“第三条路”,其显著特征又当如何体现呢?通过回溯全球气候政治变迁及新兴大国群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历史进程,至少可以发现如下三大特点。
其一,新兴大国协调作用突出。从起初的“七十七国集团(G77)+中国”,逐步集中演化为基础四国(BASIC)和金砖国家(BRICS)*始于2001年美国高盛公司首次提出的“金砖四国”,由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国(China)这四国国名的英文首字母组成BRIC,因其发音类似英文中“砖块”(brick)一词而得名。2010年南非加入金砖国家群体,原有BRICs由此改写为BRICS,新兴大国群体的地缘政治意义和代表性也相应拓展。少数几个大国间协调。巴西、南非、印度、中国和俄罗斯,其中,除俄罗斯以外,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组成的BASIC群体,成了UNFCCC进程自2009年以降最具特色的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使整个气候政治群体化进程中的参与行为体相对集中,且趋向于这些主要新兴大国间相互协调。
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就整个UNFCCC进程的发展而言,可以说是一次失败的气候谈判。然而,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这四个新兴大国在该次艰苦的气候政治角力中崭露头角,却算是一次成功的尝试。而且,BASIC之于后来的坎昆、多哈、华沙谈判而言,四国群体始终致力于在更宽广的国际环境中推进南南合作,并尽可能地促进南北对话。作为经济实力快速增长的新兴经济体,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大户形象相应凸显,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施压(要求新兴大国承担起与发达国家同样的强制减排责任),BASIC为新兴大国本身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以讨论有关公正、平等和社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关键问题。
哥本哈根大会之后的BASIC历次部长级会议,也一再重申其共同气候政治立场,大致包含这些方面的内容:坚持《京都议定书》“双轨制进程”的延续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原则”;适应与减缓在优先性上须保持一致;资金、能力建设与技术转移(须由发达国家提供支持);强调UNFCCC进程和多边主义谈判的重要性。
其二,基础四国松散联合主导。BASIC为其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利益诉求平台,以使新兴大国增强其参与全球事务治理的能力和影响力。反而观之,基础四国在其内部可能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仍自愿维系BASIC,这本身亦可能提升新兴大国群体化“抱团打拼”参与全球气候政治的国际影响力。只不过,这种群体化的新兴大国气候政治,其“抱团打拼”联合仍较为松散,远非紧密的集团/结盟。BASIC群体倾向于彼此间气候合作的制度化,而合作在于具体议题导向下的特定领域,比如对于京都机制的延续、以发达国家承担更多减排目标为前提、关照适应资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发展中国家诉求等。BASIC联合事实上是对新兴大国既有的多边主义立场可能遭遇挑战的某种回应,这种回应使得气候政治国际舞台上的“群体化”式“俱乐部外交”色彩加重。[16](P2)
其三,多个群体之间相互重叠。不仅BASIC及其所代表的群体内协调与互动,而且还有诸如“G77+中国”、八国集团(G8)、二十国集团(G20)、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变化论坛(MEF)和金砖国家(BRICS)等平台,大国间互动与多层治理相互交织。这里面较为突出的是,这些群体平台并非“泾渭分明”,各阶段之间的分界线亦较为模糊,且还呈现出多个群体之间相互重叠的现象。也就是说,对于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而言,穿梭于不同的气候政治群体,从时间升序来看,“G77+中国”似乎较具有先导性,对于发展中国家联合而言亦具有重要意义和广泛代表性,因之BASIC的发展往往仍尽可能与“G77+中国”相同步,这始终是BASIC成员国均难以割舍的“从众情结”。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实力的变化视作“G77+中国”走向分化的关键变量,而其中重要的转折点在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17](P88-102)这种“划界”分析值得尝试,但就群体化本身而言,显然仍是个难以被“清晰划界”的进程。更何况,出于大国形象、工具理性考虑,有关“G77+中国”、BASIC和BRICS群体之身份选择或“跳跃”,对于主要新兴大国而言,或许仍将会是多选题。
新兴大国群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带有“抱团打拼”之势,既不同于发达国家(伞形国家和欧盟)的治理路径(甚至“反弹”或“不作为”),又与一般发展中国家之所谓“有心无力”治理进路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相对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群体而言,新兴大国群体表现得更为主动积极;相对发达国家的“口惠而实不至”而言,新兴大国则显得敢于担当、独树一帜。有关新兴大国群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意义思考,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初步探讨。
第一,探寻集体行动难题的化解之道。如何应对包括环境议题在内的集体行动难题/公地悲剧?无论是政府路径还是市场路径,都讨论了新的制度安排何以产生以及监管的意义,但仍无法有效应对新制度的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等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比如,这其中制度的供给,各行为体可能希望有一个新的制度产生并协调它们的行为以达到均衡的回报,但涉及对制度的选择,行为体间可能会发生根本的分歧。因而,所谓的协调乃至合作,博弈的结果本身也包含着一个集体困境——“即使制度的回报是对等的,引进新制度也可以让所有参与者都同等程度地获利,但既然制度提供的是一个集体物品,理性人追求的是免费确保自己的利益,就仍然会有制度供给的失败。搭便车的动机会逐渐削弱解决集体困境的动机”。[18](P394-395)鉴于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提出了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即通过清晰界定边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参与者能参与规则修改)、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嵌套式企业等八项具体设计原则,激励公共资源占有者自愿遵守相关的操作规则,并相互监督,从而使这一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得以延续和演进。[19](P91-101)对于新兴大国群体化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不难联想到巴西、南非、印度、中国,甚至俄罗斯的群体化参与气候政治议程都迥异于传统大国的气候治理模式。与盲目强调“共性”、“强制力约束”的气候协定相较,新兴大国群体化议程中则更为彰显“个性”、“差异性”,这种自组织治理的个性和差异不仅表现在与传统大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历史责任甄别上(气候政治权力之争和可能的“南北对话”),而且还表现为对各国发展道路和基本国情的尊重(反映在清洁发展机制和气候政治“南南合作”进程中)。不过,一般从全球公共问题的理论逻辑上来看,对气候变化的参与属于公共问题的范畴,难免遭遇“集体行动的难题”。那么,一国对气候政治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选择性激励的影响,而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约束。比如,国际形象一定程度上也属于选择性激励,显然它是一种国际社会意义上的激励。因而,对于群体化的新兴大国而言,从国际形象的护持来看,中国和印度等新兴大国的气候政治总体上转为正向参与,但对于自身参与国际气候政治的积极行动而最终反馈于国际形象的再塑造而言,却不容盲目乐观。[20](P56)
第二,重塑全球气候治理。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现象所依附的全球气候政治结构,其主要是一种松散耦合的机制复合体。对这种有待发展的制度结构,存在争议。从深层次来看,全球气候政治及其制度结构,其实反映了当前一种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失灵。这种全球气候治理失灵,主要表现为:全球化和现代性危机反衬出市场和政府失灵,加剧了气候变化的全球风险;全球气候机制协调与制度建构的失灵;全球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危机;治理规则和理念滞后于全球气候政治变化,等等。按照新中世纪主义(Neomedievalism)的看法,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国家仍是主要的国际行为体,其在政治、文化上的组织能力仍无可替代,而同时全球化的力量又侵蚀着主权国家的边界,对主权国家的治理构成了挑战,全球政治因之呈现出了主权国家和市场经济两种力量相互需要而又相互竞争的特点,国际体系孕育着又一次的历史转型,这种初露端倪的新秩序很像欧洲中世纪历史时期。[21](P130)全球化的进程特别是冷战终结带来了国家间关系的调整,也导致了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权力的再分配。[22](P50)当今世界令人担忧的问题却并不是国家力量式微与否,而是它们能否认识到必须齐心协力,共同管理好这个相互依存的多样性的世界。[23](P71)因此,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可以说是一种重塑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选择和可贵尝试。如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形成的BASIC机制,乃至这些成员国的气候政治变化及对BASIC这一准集体身份的选择过程,不难发现,这些新兴大国始终没有放弃架构发达国家群体与发展中国家群体间良性互动桥梁的制度化努力。尽管这一进程可能还不成熟,仍无法逃离国家中心主义的羁绊或工具理性治理观念的束缚,然而至少在全球气候治理宏大叙事中开启了一种多元治理与实践参与的新形式,以呼应新兴大国群体崛起之现实。
第三,争取全球气候政治公平正义。全球气候变化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正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各地区所珍视,且这种趋势也影响到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难题时的态度和立场。甚至可以说,国际公平正义的最大争论,存在于所有国家有关环境尤其是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之中。[24](P274-301)尽管气候变化风险本身可能对发展中国家构成更大的威胁,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倘若未能体现公平正义,那么全球气候机制的价值意义则令人怀疑,并可能削弱发展中国家群体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动力。更何况,自工业革命以来,从经济学角度看全球北方工业化国家正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受益者,如其领先的经济发展正是得益于工业革命以来的全球产业转移,因而如今再让发展中国家与其“共享”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责任,显然也是有失公正的。[25](P387-392、405-406)鉴于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UNFCCC谈判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群体何以统一强调应由发达国家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因之对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而言,可以参与气候谈判,但拒绝作出与发达国家同等或更多的实质减排承诺。[26](P83-84)对于所有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信念近乎神圣不可侵犯(sacrosanct)。[27](P509-514)在全球气候政治中,公正(equity)对于国际谈判协议的达成和履行来说,始终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主权民族国家对气候政治的参与度,如以公正与否来决定本国是否签约和履约。[28](P232)如前所述,在UNFCCC当中,有关公正问题的特殊条款,显然将公正视作保卫气候系统和人类后代的基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原则,亦为典型例证。不过,这里涉及的公正基础,仍然存在一定的解读空间,尤其具体政策实施与公正原则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这在有关京都机制的发展与存续争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京都议定书有关减排目标的设定来看,主要强调发达国家间的“责任分担”(burden sharing)、“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主权、经济环境等,这些都出自一种经济理性考量;从政治环境学意义上看,似应为人类后代的环境可持续而设定更有力的减排总目标,且公正性应关照到所有的国家。[29](P205)鉴于此,新兴大国如巴西在UNFCCC谈判初期就曾提出国家温室气体量化减排须考虑人均水平,只不过这样的建议没有被接受。几乎与UNFCCC进程的开启相同步,对于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的看法(尤其是经济货币化式的处理)开始遭到质疑,比如政治环境学研究即认为现有处理环境问题的办法注定走向失败,因为它们都未能触及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伦理价值问题。[30](P146)发达国家的政策偏好,使UNFCCC呈现出较强的经济理性色彩,比如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尤其是有关减排成本的争论,在气候制度建构的反馈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在发达国家世界所谓的自由民主观念里,经济理性使得减排成本可测量化,进而所导向的政策决策也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因而,主要的政治行为体如传统大国相信只有适量减排是符合经济理性的,由此则不难理解UNFCCC和《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安排设定,具有明显的计量经济考虑。[29](P194)相反,新兴大国为了争取全球气候政治公平正义,不惜有所牺牲,如宁愿将自身排除在气候资金享有范围之外。在诸如减缓、适应等具体议题导向上,新兴大国也勇于承担起自愿减排责任,作为崛起中的新兴国家,同时还面临着各自仍较为严重的贫困和发展难题,却仍努力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力量。在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支持上,始终坚持要求和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支持)义务,这本身就是为南方世界争取气候政治公平正义的可贵努力。
尽管新兴大国群体化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可以说是“新行为体+旧政治议题”式的创新尝试,但对于该群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前景和未来,我们仍不能盲目乐观。可能存在的问题亦主要表现在如下两大方面。
其一,群体小众化或扩容?对于新兴大国群体化,尤其对于BASIC群体而言,其实存在两条不同的前行路径:群体小众化还是扩容,即坚持如BASIC这一占主导的新兴大国群体化形式以维护其完整性和相对一致性,还是说尽可能实现扩容以使该群体呈现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从现有的BASIC实践来看,显然就BASIC各成员国而言,无论出于工具理性还是大国责任,其都不愿意主动“抛弃”原有发展中国家“小伙伴”,最理想的抉择似乎在于(尽可能地)“左右逢源”。然而,现实政治的发展却可能事与愿违,由于“G77+中国”群体自身的裂痕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显现,乃至新兴大国自身快速发展而令其他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使得BASIC群体的扩容(如“BASIC plus”形式)效果不那么明显。甚至这几个新兴大国的自身温室气体排放大户形象被进一步放大,如中国和印度一度成为“众矢之的”,也成了伞形国家群体借以舒缓全球压力(来自发展中世界的批判和指责)的挡箭牌。[31](P102-103)至少在可见的将来,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小众化与扩容这两种路径仍可能共存并行:一方面,小众化如BASIC和BRICS气候合作,可以相对提高议事效率,推动气候行动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扩容,则尽可能关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从而努力在全球气候政治博弈中占领道德制高点,以有效应对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挑战。当然,这两种路径或曰两大趋势的并行,仍须围绕具体的气候政治议题进行,如2013年华沙谈判,在减缓和适应这两大核心议程上,伞形国家群体出现集体“大倒退”,新兴大国群体BASIC与G77发展中国家阵营则相应有了重新融合的可能。及至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大会取得了巨大成效,更是从事实上印证了群体小众化与扩容这两大路径的共存并行态势:一方面,中国、巴西和印度等新兴大国不仅率先垂范,争取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各自的“自主贡献”,而且继续坚持“抱团打拼”,尽可能以一个声音回应全球气候政治难题与挑战(在《巴黎协定》达成前夕,基础四国的协调一致依旧引人注目)——例如,针对OECD成员国之所谓2014年度已提供气候融资达620亿美元(该数额即使属实亦仍与当初《哥本哈根协议》设定的1 000亿美元融资目标相去甚远)的自夸式“自我肯定”,遭到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群体的一致批评和质疑,并呼吁国际社会尤其发达国家提升气候融资的透明度,敦促OECD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以基础四国为主要代表的新兴大国群体也并非“固步自封”,而是在有关气候融资这一大关键议题上尽可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谋福利,其扩展平台正是“G77+中国”——针对发达国家群体“顾左右而言他”地将谈判焦点纠结于减排问题的惯性谈判策略,新兴大国尤其中国的创造性介入,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力争G77这一发展中国家群体的支持,并同时通过双边互动和声明(如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的方式,加强与主要缔约方之间的联系,极大地增强了新兴大国群体对全球气候治理的管控力,也有助于“自下而上”地应对可能的分歧、尽可能克服全球气候政治中的集体行动难题、避免重演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失败悲剧。
其二,大国政治的回归?不论是“G77+中国”的分化,还是BASIC的突现,抑或者BRICS平台下的气候合作。从互动进程来看,较为集中于巴西、中国、印度、南非和俄罗斯这五大国。只不过,俄罗斯这一特例属于伞形国家,其立场较为飘忽,但其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行为亦极大削弱了伞形国家群体。从低碳经济合作等具体议题导向来看,俄罗斯是BASIC群体在扩容路径上可以争取的一支重要力量。这在现象上来看,新兴大国间协调及其深化发展,似乎反映了某种现实主义的逻辑——“大国政治的回归”。用均势理论或制衡的逻辑来理解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难以理解这一国际关系中的经验困惑。或者说,借助主要用于探讨传统安全议题的联盟与均势理论来理解气候政治,难免有点“张冠李戴”。然而,换个角度看待这里对均势理论的“莫须有”诘难,至少可以说明我们不能简单化理解全球气候政治中的新兴大国群体化现象。所谓“大国政治的回归”,这一逻辑如可能成立,也仅在于惯性思考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这五个新兴大国本身的综合实力增长,并将这种实力增长视作“群体化”的核心变量?显然,这种简单化导致的“简洁代价”,会使我们陷入某种循环论证——究竟是新兴大国的实力增长而导致“群体化”,还是“群体化”本身象征着新兴大国的实力增长?可见,就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的前景而言,当前形似传统大国均势“大国政治的回归”迹象可能仅仅只是“昙花一现”。譬如说俄罗斯这个“反例”,就直接挑战了对大国协调可能寄予的过高期望。俄罗斯个案再度证明了新兴大国群体的松散联合,其在低碳经济合作领域与基础四国也存在利益共容的可能性,但这种BRICS平台下的气候合作仍十分有限。换言之,带有系统效应式乱象的新兴大国群体化,只能说为迈向一个新的国际气候机制,带来了一种全球气候治理的谨慎希望。事实上,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同样也再现了这种国际气候政治现象,只不过,大国政治的回归迹象,不仅仅局限于主要新兴大国之间的协调合作,而且还更频繁地以中美、中欧等双边或多边互动的形式凸现。倘若世界政治/全球政治之于人类未来政治的希望更甚于国际政治的话,这些双边多边互动却至少仍说明全球气候政治其实仍停留于国际气候政治进程。但是,就1992年以降的全球气候政治缓慢进程和举步维艰而论,某种程度上“进一步退半步”也算不得已而为之的抉择。因此,客观而言,巴黎大会所取得的诸如在气候融资等具体议题领域的实质进展,其实有赖于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与美国、法国和欧盟等之间的利益共容。可以想见,全球气候治理的“第三条路”,将仍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新兴大国群体游离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路径之间的价值意蕴,以及对全球气候政治难题的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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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蔚然]
“The Third Way” for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A Study Based on Emerging Powers
Zhao Bin
(School of Marxism,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Shaanxi 710049)
global climate politics;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Emerging Powers;grouping
Global climate politics calls for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and the significant actors in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were always take role by sovereign nation states.The “North-South” bipolar structure might lead to the failure of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The grouping of Emerging Powers is undoubtedly a new phenomen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d the “struggling-together” situation of their grouping and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may also helpful to inject new vitality for global climate political development.The grouping of Emerging Powers’ has contribute to construct “The Third Way” for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from which seems too much different with the dualistic confrontation styl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vs.developing countries”.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兴大国气候政治合作与中国气候外交研究”(项目号:15CGJ009)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全球气候政治中的‘伞形国家’研究”(项目号:2015M572538)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赵斌,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陕西 西安 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