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十三五”规划,天津市将在“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万平方米公建节能改造,2016年天津市计划安排100万平方米公建节能改造。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于3月下旬下达首批公建节能改造计划,共计10个项目,建筑面积48.5万平方米,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办公楼及体育场馆等五类项目。
目前各项目已按程序进行能源审计、能耗诊断及改造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年内完成改造工作。第二批改造项目正在积极落实中,预计五月份可下达改造计划,确保年内完成公建改造100万平方米任务。
近年来,安徽省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墙改办认真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规定,对商品住宅、公建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严格管理,使建筑节能设计率均达到100%,基本完成2015年度节能各项考核目标任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界首市成立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班人员多次深入施工现场,围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情况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据统计,界首市近年来新增节能建筑面积达186.3万平方米,对验收的工程返退墙改基金285970元。为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谢树立、姜西安)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促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
整治范围为江西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治重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二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四是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五是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六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七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通讯员 王纪洪)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工程设计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要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根据通知,辽宁省各工程建设项目要在工程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的设计理念,因地制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化措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或在建筑内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错峰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缓解降雨后城市排水管网的瞬间排水压力。
城市在设计城市绿地、公园以及建筑和小区的绿化景观时,推行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草沟等做法;在设计城市广场和大型建筑周边公共空间时,要控制硬覆盖面积,推行采用透水铺装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在设计新建、改建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停车场时,推行采用透水铺装和可下渗结构;在设计道路绿化带时,推行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做法。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将工程设计是否落实海绵城市设计理念、是否满足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指标标准,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清理排斥或限制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地方性文件规定。河南省将进一步取消省内建筑企业跨区域登记、备案等制度,今后各地须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营造优质建筑企业开展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各地禁止另外附加条件,或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原件,也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而外省建筑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的,则需通过“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在豫人员信息。河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简化前置管理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管理。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等行为,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对之前各地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制定的文件和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于2016年4月20日前进行全面清理。今后,河南省还将对各地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或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