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形下“约炮”等同强奸

2016-02-04 14:00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6期
关键词:男女朋友性关系强奸



案例解读

两种情形下“约炮”等同强奸

近日,微博中关于明星约炮的娱乐八卦引起人们关注。“约炮”通常指非男女朋友关系的人相约见面发生性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约炮在以下两种情形将会触犯强奸罪:

1.因女方反悔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235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主要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约炮过程中女方的意愿就显得特别重要;虽然约炮一开始是你情我愿,但不排除女方在中途见面后明确反悔的情形。

比如男方太丑或者女方有急事需要离开,此时如果男方再与女方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又有证据作为支撑的话,男方则涉嫌构成强奸罪。因此,约炮过程中该收就收,不要乱来。

2.因约炮对象不满14岁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235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如果一次约的太多,则会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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