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共同购房卖给儿子缘何无效
张老太与李老伯结婚时各带了一个孩子,分别名为李田洋和李青建,其中李田洋是张老太的亲生儿子,而李青建是李老伯的亲生儿子。2008年,年事已高的老两口决定安排好身后事,他们共同去了公证处立下了两份遗嘱。遗嘱的大体内容是,如果自己先于老伴离世,则两人共有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自己名下的其他财产由老伴继承,老伴去世后,房屋及其他财产包括老伴从自己处继承的份额由两个孩子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百分之五十。
2012年张老太撒手人寰,根据两人之前的公证遗嘱,张老太在大连西路房屋的份额由李老伯继承,李老伯成了大连西路房产的唯一产权人。
此时李老伯起了私心,他与自己的亲生儿子李青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自己将房屋以115万元转让给李青建,并将房屋登记在了李青建的名下。李田洋认为李老伯的行为违背了母亲生前的遗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2008年李老伯和张老太所立两份遗嘱,虽然形式上各自独立,但根据订立遗嘱时的公证档案中的笔录及相关材料,两人订立该两份公证遗嘱时的共同意愿是二人均过世后,李青建、李田洋才可以均等继承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全部财产,应将其视为共同遗嘱。
本案中,系争房屋是李老伯与张老太的共同共有财产。李老伯在张老太过世后,未经继承程序将系争房屋以买卖方式转让给了李青建,同时免除了李青建支付对价的义务,实质上是单独变更了共同遗嘱中有关共同财产最终由两个儿子均等继承的内容。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由此法院最终判决李老伯与李青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