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婉 叶 莹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指定辩护的有效性研究
张婉叶莹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有望得以改善,进而刑事诉讼领域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法律援助制度下的指定辩护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提供了形式上的保障,但若要切实维护其利益,则必须要求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本文以有效性为切入点,简要论述如何在指定辩护下实质性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维护其权利。
审判中心主义;指定辩护;有效辩护;庭审实质化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由此可见,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整个刑诉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所述的指定辩护的有效性与理论界所说的有效辩护并不相同。有效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假如律师无力为被告人提供任何法律帮助,或者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流于形式或者缺乏实质价值的,那么,这种辩护就不是有效的辩护。本文中的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指,被告人在指定辩护中,诉讼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这种有效性要求不仅针对辩护律师,也包括控方和审判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比率很低,很多地方只有20%-30%左右,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70%的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而指定辩护的辩护律师,由于所能获得的律师费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更是难以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据统计,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中40%的案件来自指定辩护。考虑到指定辩护中的被告人大多处于社会底层,经济收入较低,因而人们很可能认为导致冤案发生的一项重要原因是由于指定辩护的律师未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在指定辩护的案件中,暴力性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占绝大多数,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威胁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需要更高质量的辩护水准。高水准的辩护不仅依靠律师自身的专业技能,更有赖于健康公正的司法系统,这就要求控方和审判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案,公正审判。然而,在不少地区,法院和检察院经常是穿一条裤子,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足,真实情况往往是,警察做饭,公诉人端饭,法官则直接吃饭,更有甚者,公诉人直接充当了审判的角色。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法院附属于本级政府,这就意味着其在很多问题上,尤其是敏感问题,不得不接受政府的指示,法外干预的现象在指定辩护的案件中更为频繁。最为重要的一点,司法系统的很多工作人员误解了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关系,检察官往往将辩护律师视为敌人,法官也在审判时更注重公诉方的意见,辩护律师很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就算有,其意见也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
要想提高指定辩护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效果,首要的就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而作为审判的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无疑是最重要的。庭审实质化与案卷笔录主义相对应,后者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常见的审判方式,即,法官并不注重庭审的过程,证人可以不出庭,质证可以不进行,有时,辩护都没开始法官就已经宣布判决结果了。因此,提高指定辩护的有效性嘴关键的应是促进庭审的实质化。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再没有别的上司,这就要求审判的独立性。这一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已明确的提出。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当然,指定辩护重在辩护律师全面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公正的司法环境是前提,有学者就认为,有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辩护制度。其次则要提高辩护律师的整体专业素质,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这样才会给被告人提供更好的辩护。
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总是期望自己的律师对他所做的事应比对其他人所做的事有更高的水准,就像身患疾病的人期望自己的医生有着较他人更高的医术一样,从这种意义上讲,律师同样是在救死扶伤,这种使命感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应该具备的。正如强世功教授所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因此,指定辩护有效性的提高更是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平野龙一.刑法的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3]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D925.2
A
2095-4379-(2016)21-0295-01
张婉(1993-),女,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叶莹(1994-),女,汉族,浙江湖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文学与法政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