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负面清单”及其对我国的意义

2016-02-03 23:41:45徐一萌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负面清单国民待遇财经大学

徐一萌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 济南 250000



论“负面清单”及其对我国的意义

徐一萌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00

目前,“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已经被接近80个国家全面接受,“负面清单”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目前,我国开始了对“负面清单”的尝试。本文就“负面清单”的历史进行归纳,并就其与“正面清单”的比较,阐述其优越性,论述其对我国的意义。

“负面清单”;意义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ing),是一个相对于“正面清单”的概念,其正式的术语名称应当为“不符措施清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简单来说,就是在国际投资协定当中,缔约方以列表的形式,列明禁止外资进入,或者限制外资进入比例。其内容通常是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相符的管理措施,或是缔约方对业绩、高管等方面有要求的管理手段。

一、“负面清单”的历史沿革

“负面清单”第一次出现应当是在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协定中。在这个协定中,虽然并没有提出“负面清单”这个名词,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的雏形。

“负面清单”的进一步发展是在二战之后。1953年4月2日,美国和日本签订的《美日通商航海条约》。这一条约进一步发展了“负面清单”。在该条约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当基于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它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①随着全球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不断深入,国家之间的投资越来越频繁。而“负面清单”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阐述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遵循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学理念。与之前在国际上通行的,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为基本理念的“正面清单”相比较,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两个基本的法律理念,分别对应了公权力的发动和私权的自由。法律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只要没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去做,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禁止。相比较原来的“法无授权即禁止”,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理论来源的“负面清单”无疑具有更广阔的外延。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创新的自由和动力。王利明认为,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私法自治意识的回归,也是司法自治意识的彰显。

三、“负面清单”相比“正面清单”的优越性比较

(一)相比“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更加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投资趋向自由化,各国纷纷减少对外资的限制,更大力度的引进外资,加强对外资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促进FDI的发展。因此,各国就需要一个相比“正面清单”更加宽松和自由的投资管理制度。从这一点看,“负面清单”无疑具有更加优越的属性。②

(二)“负面清单”更有利于改善外资环境,吸引外资

列出“负面清单”,向所有的境外投资者列明禁止项,凡是不在清单内的项目均可自由投资。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1)提高外资准入的透明度;(2)简化外资的行政审批程序,使外商投资更加的便利和自由。

四、“负面清单”对我国的意义

2015年,我国以上海自贸区为起点,开始我国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验。就上海自贸区而言,我国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有以下的进步意义。

首先,是我国顺应国际发展潮流,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有效方式。

我国在之间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一直坚持“准入后国民待遇+混合清单”的管理模式,就目前来看,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同时,我国与美国正在进行的五轮投资谈判,也以“负面清单”为前提。所以,我国改变管理模式,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要求,对我国融入全球市场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对于提升我国行政管理水平,落实“简政放权”重要的示范、借鉴意义。

“负面清单”外延的广阔性要求政府在制定清单时必须清楚的定位本国、本地的行业发展状况,对于哪些领域是外商绝对不能进入、哪些领域可以适当进入、哪些领域可以完全放开必须有清晰的认识。这就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因此,“负面清单”对于倒逼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其积极意义。

因此,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第一个实施“负面清单”的地区,是我国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次实践,其经验对于我国行政改革的方向和方式都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最后,“负面清单”的实施,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历史上,我国的政府模式一直是管理型的政府。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要求政府根据现代法治政府的理念,逐渐摆脱管理者的角色,转向服务者,让市场决定市场。“负面清单”的提出,为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供了一个契机和一个挑战。

[注释]

①任清.负面清单,国际投资规则新趋势[N].人民日报,2013-11-6.

②中国商务部.已有77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EB/OL].人民网,2013.

[1]卢近勇,余劲松,齐春生.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

[2]叶兴国,陈满生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

[3]余劲松.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J].法学家,2004(6).

[4]刘洁.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在我国的实现[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8,7(4).

D996.4

A

2095-4379-(2016)21-0280-01

徐一萌(1991-),女,汉族,黑龙江鸡西人,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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