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夕
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
孙小夕
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如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有一定关联。为解决此种现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本文主要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强调司法实践中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紧迫性。
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价值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最高检在十三个省市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其中行政公益诉讼重点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此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然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构想、设计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实践中的案例逐渐增多,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需求在不断增强。本文重点阐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作用,点明司法实践对其需要的紧迫性,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诉讼形式。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它确定了环保机关的环境公益保护责任。利益关系常会让环保执法部门懈怠执法,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时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此种现状。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应用,在环保机关履职、企业守法、公众利益保障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价值作用。
首先,确保环境行政保护机关的尽职履责。环境利益的保护,不仅要依靠公众,更重要的是需要确保相关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环境行政保护机关尽责履职。在传统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席上往往都是做出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社会焦点通常都聚集在企业的环保责任上,环境行政保护机关的环保职责经常被忽略。在实践中,因为环境行政保护机关不作为或怠于作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仍然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将环境违法企业和失职的环境行政保护机关同时告上法庭,环保机关在监督之下会严格行使法定职责,使环境公益的保护更加全面彻底。同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促使环保机关积极履行环保职责,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程度,为公众打造一个优美、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其次,做到违法必究。实践中表明,环保机关一旦被推上被告席,便会立刻行使自身职权,对违法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这恰恰说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同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使环保机关的失职、渎职行为随时面临接受法律制裁的境地,在重压之下,环保机关会认真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所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能够使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制约。
再次,促进环境行政保护机关公正执法。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及政务公开的滞后性使公众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加上环境污染的破坏性及损害性很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确定环境伤害程度,公众也无法衡量环境行政保护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尤其是环保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更加难以界定。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力度及强度上都优于个人及社会团体,因此由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公开环保机关的执法信息是公众获取环境执法信息的有效途径。同时,环保机关也可以此来考量自身执法信息公开的程度,最大限度的公开相应的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最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及参与意识,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是保障公众的环境利益,所以公众的积极参与十分重要。而目前在我国,公民的参与精神及热情在逐渐消退,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说并不是一件好的预兆。受传统思想及现代社会“利己”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与自身利益无直接关系的行为表示漠视,尤其更不愿意进行诉讼活动,以免自找麻烦。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想中,公民被赋予了原告资格,可以就其发现的环保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来保障全社会的环境利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推广,有助于公众树立环保意识,参与到环境管理工作,随时行使自身的环境监督权利。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我们应当坚决予以抵抗和拒绝。同时,作为环境的享受者,个人应当约束自身行为,保护全社会共同的环境。同样,全民环保意识的提升能够更加有效的督促环保机关及企业自觉履职、守法。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实体法关于环境权规定的欠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做相关规定、新环保法及行诉法将个人排除在原告资格外、法院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标准不同、诉讼成本过高等等,这些都有待实践中的完善与探索。尽管环境问题一再发生,但相信凭借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努力,随着公众守法意识的不断提升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美好。
[1]石娟.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研究[J].海峡法学,2015(2).
[2]高思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5(20).
D925;D922.68
A
2095-4379-(2016)21-0273-01
孙小夕(1986-),女,汉族,吉林松原人,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