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我国城乡差距的经济法对策研究

2016-02-03 23:41:45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经济法差距城乡

刘 静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缩小我国城乡差距的经济法对策研究

刘静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过去对中国的经济恢复虽有重要作用,但其已跟不上时代步伐,导致了城乡差距的产生和扩大。在当今中国社会,此问题已经十分严峻,不仅带来了一些不便不公,也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从中国城乡差距现状入手,试图追踪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深层分析当下经济法对策的不足,并参考借鉴英美韩三国的成功经验,构想缩小城乡差距的经济法对策。

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经济法对策

城乡差距是指城市和农村之间在经济文化水平、政治精神文明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上的相差程度,其包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社会福利差距,GDP和产业结构差距,财税金融差距,教育资源差距,医疗卫生资源差距,社会竞争力差距,机遇多少的差距等。我们需要明确城乡差距的内涵以及外延,以便更好地理解城乡差距的表现,更好地采取措施处理各方面的问题。直至目前为止,城乡分立模式引起了很多不便、不公和不平等现象。以城乡收入差距为例,2015年上半年居民收入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为2.83,几乎达到3倍之大,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一、我国经济法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的不足

发展经济学家得出的结论认为,造成城乡差距的根本原因是城乡的二元结构。因此,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途径,是变这种城乡分立的经济结构为一元的经济结构。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在这一方面仍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诸多不足。

(一)城乡经济政策存在的不足。一方面,现状呈现出经济政策更“青睐”于城市地区,更多的优质资源集中于城市。另一方面,城乡经济政策间缺乏足够的协调,以至于需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

(二)经济法立法的不健全。第一,部分经济单行法及经济法律制度的缺位。诸如财政补贴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旨在平衡城乡财政,均衡各地公共服务的基本法均尚未出台。第二,经济法立法的混乱。例如,立法层次结构不清的现象。“《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标题和理论上难以确定二者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且二者内容上又有并列还有矛盾。”①第三,缺乏程序立法。缩小城乡差距过程中,仍存在损害程序性法律的陋习,严重损害经济法权威及实施效果。

(三)缩小城乡差距的法律或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例如,地方利益主义以及部门利益主义,设置关卡、故设刁难等阻碍了这些要素的自由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甚至拉大了二者差距。

二、英美韩缩小城乡差距的经验

当下全球化的国际形势下,国外缩小城乡差距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尤其是典型市场经济下不同国家的有效经验,值得我国对其进行总结吸收。1、英国依照历史、地势及产业特征打造特色城镇、实施逆城市化运动,还重点扶持农村地区的住宅、医疗卫生、交通、教育事业建设等,加强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护农民利益。2、美国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也有其独特的对策。如“都市圈模式”及二战后期的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等立法为推动农村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3、韩国“以工哺农、以公建农”模式的“新村运动”拉开了其多年来工农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帷幕。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对策之构想

目前城乡差距的产生与拉大,是长期以来多种因素叠加累积的结果。我们要有开放的视野,分析总结不同国情的国家缩小城乡差距的对策,借鉴有效经验。但最重要最关键的是立足本国国情,因地制宜,从制度层面到具体政策方面进行全面完善。

(一)经济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我国可借鉴日本倾向于对农村农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优先解决与居民利益最密切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城乡经济政策之间的配合,可借鉴韩国及德国的经验,以工促农,或同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二)经济法立法的健全。一方面,经济法应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并提高经济法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加强经济法程序立法,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例如完善新农村建设的相应程序规定,为新农村建设的规范实施提供依据,以全面加速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健全土地拆迁公开、公布、公式制度,防止暗箱操作。

(三)经济法执法的完善。首先,执法部门应更加落实依法行政原则,树立良好的执法意识,依法拥有权限,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并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例如,完善政府问责制及个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私下“开绿灯”行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不同的城乡地区要素不流动,还可以采取政治处罚弥补经济法具体责任类型的不足。

(四)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各地方政府应加强法制宣传、尽快普及法律教育。缩小城乡差距固然需要包括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上对策的完善,但也要依赖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出力,全国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注释]

①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600.

[1]李军.我国目前贫富差距问题略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

[2]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J].中国法学,2006.

[3]洪银兴.城乡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的优先次序[J].当代经济研究,2008.

[4]陈锐,牛文元.城乡一体化和谐城市的战略构想[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7.

[5]朱厚伦.世界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城乡一体化道路[N].学习时报,2013-10-28.

F124.7

A

2095-4379-(2016)21-0272-01

刘静(1994-),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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