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功能扩展
——从直接功能到延伸功能

2016-02-03 23:41:45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裁判法院司法

李 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92



法院功能扩展
——从直接功能到延伸功能

李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92

法院是一种功能性的组织机构,法院功能是司法功能分化的结果,其核心是指法院在社会结构中的制度化地位确立以及法院运行对其他主体的影响和作用。从建国以来我国法院功能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法院的功能经历着从直接功能到延伸功能扩展的趋势。法院的直接功能是指法院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功能。法院的延伸功能是指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和依托的衍生性功能。法院的直接功能与延伸功能共同发挥,影响着法院功能的整体实现。

法院功能;直接功能;延伸功能

一、法院的直接功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对各类纠纷进行居中的裁判。“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①,法官通过审判发挥着法院裁判功能,弥补着现实生活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缝隙,将具体的纠纷与抽象的法律相联系,向社会输送正义。裁判功能是法院的直接功能,“裁判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它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②

二、法院的延伸功能

随着法治现代化及公众对司法的需求提高,以法院直接功能为依托拓展而生的延伸功能愈加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秩序,实现规则之治功能

法律规则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以规则指导公众的行为。学者朱苏力认为“以前的司法过程,更多地在解决纠纷,现在则更多的是在做规则之治”。③一方面,“法院通过对法律的尊重,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人们平常社会关系中所蕴含的法律道理的阐述,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权利观念得以强化,秩序意识得以培养”。④另外一方面,法院通过增强法律条文适用的对接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一步公开法院裁判文书的范围、以案说法进行普法宣传等方式,增强案外人对纠纷判决及法律规则适用的预期能力,进行自我规制。

(二)权力制约功能

在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是权力制衡的应然之义,“法官的职能就是保护个人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以及促进公民权和市民权”⑤。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主要通过违宪审查及行政审判来实现,我国法院主要以行政审判实现对权力的制约。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过程反映出我国法院权力制约功能逐步完善的历程。建国后,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行政审判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合法性,响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对某些反映集中的行政行为,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行为水平。可以说“法律和司法机关在历史上曾长期是用来对付民众的,而现在也可以对付政府和官员并保护公民的权利”。⑥。

(三)制定公共政策功能

“公共政策”是政治学中的词汇,从法院裁判角度来看,公共政策是指“某种与法律有关的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某种类似于法律规则作用的原则或者规则”⑦。现代西方国家的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主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定判例和司法解释而为。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采用“通知”、“批复”、“意见”、“规定”、“纪要”等多种形式解释法律、法令,对超出案件的宏观事物进行引导和决策,并公布指导性判例及积极创设新判例肯定或者否定某项社会政策,发挥法院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

三、法院功能扩展原因分析

首先,我国的法律正处于一个革命性的变化过程中,司法现代化已经越来越深地被卷入全球化进程。我国法院延伸性功能的发挥是现代法院区别于传统法院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现代化、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其次,因为应得权利与供给、政治与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等因素导致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大量纠纷涌向法院,法院的作用范围扩大,社会干预层面加深,法院必然要在直接功能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延伸其它功能。最后,法院延伸性功能的扩展与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步提高,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日益成为我国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准则息息相关。

四、结语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院功能的变化不是自身无源无序的变化,而是扎根于司法国情丰厚土壤中,并适应、改善着我司法国情的土壤,面对依然变化着的法院功能,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应对的立场及建构适应功能变化的改革措施,通过这一互动过程的良性运行助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德]拉的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0.

②[英]罗杰科特威尔着.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9-91.

③苏力.司法的变迁:走向规则之治[N].解放日报,2005-10-23.

④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1.

⑤阿哈隆·巴拉克.法官的角色[J].孔祥俊译.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3(6).

⑥胡伟.司法政治[M].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4:236.

⑦人民司法编辑部编.中国司法改革十个热点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06.

D926

A

2095-4379-(2016)21-0156-01

李莉(1971-),女,汉族,新疆人,研究生,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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