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张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散见在《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之中《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可以联合多个部门法更好地治理家庭暴力事件,弥补有关部门法的空缺,为完善家庭暴力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婚姻法;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据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对部分地区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①。2011年9月我国的著名英语口语教育家李某的家庭暴力事件曝光,让家庭暴力事件受到国民的广泛关注。我国早期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出现在2014年的福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一名年仅9岁的非婚生男童受其生母长达五年的虐待伤害。各部门对其劝说无效后,当地法院应村委会的申请,判决撤销施暴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但是这样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2013年发生的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中,两名受害女童的父亲因吸毒服刑,母亲则长期弃孩子于不顾,如果当地民政部门、居委会等能及时帮助女童重新找到合格的监护人,完全可以挽救两条幼小的生命。也正是这起案件,激起了全社会对于监护权问题的关注和反思。《反家庭暴力法》②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草案同时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载入监护权撤销、转移制度,并且强调原监护人必须继续承担相关费用,无疑有利于推进该制度在反家暴实践中的运用。从更深层次的研究反家庭暴力,形成完整的预防、干预和救助的体制,可以更充分地保障人权,这与宪法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性化断论保持高度一致。
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产生,从源头和过程中中断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也给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提供完善的救助依据。
(一)认识层面
1.传统思想在施暴方和受害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施暴方和受害人均认为家庭暴力的产生理所当然,受害人一再隐忍,施暴方肆无忌惮,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2.受害人的维权意识淡薄,不知有法可依或者知道有法可依但不知如何用法,又或者出于软弱,希望通过自己的忍让来换来家庭的和睦,纵容施暴者,结果往往受伤害的是自己。
(二)婚姻家庭的内部原因
夫妻之间的缺乏信任、存在着许多矛盾,最后影响夫妻双方的情绪稳定而产生家庭暴力。
(三)社会原因
1.社会生存带来的压力让夫妻一方情绪失控而实施暴力。
2.社会外力对“家事”处于不干涉的态度,别人的家事不便干涉的思想导致了许多悲剧的发生。
3.缺乏完整的救助体制,受害人逃离家庭以后难以得到应有的救助,不得已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回归家庭,继续忍受家庭暴力,让有意识的维权的人求助无门。
(四)经济地位原因
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
(五)法律方面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对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并且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仍然不健全。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规制的法律散落于各个部门法之中,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相关规定具有局限性。《反家庭暴力法》对相应的规定进行完善,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的扩大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仍然是按照身体和精神两种分类。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做出了明显的划分,家庭暴力并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强调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所以同居者也被纳入了保护的对象。
(二)社会救济的主体多元化
公安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在受害人报警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医院的职能则是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妇联、村委会、受害人工作单位以及加害人的工作单位在接到受害的求助以后都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以及具有预防性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还有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在双方调解无效之后,法院作为司法部门是受害人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法院在受害人提起诉讼之后受理相关案件,如果有法定需要情形可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或者让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保护令③独立于离婚诉讼
保护令是指法院颁发法庭命令或裁判用来保护特定人不受非法的侵扰或者传唤的。④分为民事保护令和刑事保护令两种,一般用来禁止施暴人继续施以暴力的保护令主要是民事法庭的法官所核发的保护令,《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若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当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暴法》第23、24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成人民法院受理的独立案件,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因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及相关机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将申请提交至相关法院后,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有效期在6个月内,受害人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根据家庭暴力的反复性的特征,如果当被申请人违法保护令再次施暴时,受害人可以首先选择报警,向警察告知持有保护令的情况,请求警察控制施暴人并向法院报告情况。有需要的,受害人亦可请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转介庇护场所以充分利用新法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四)公安告诫令教育警示加害人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后可以选择及时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若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不能以治安管理进行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份告诫书可是本土化创新的有力措施,对加害人有着教育和威慑作用,同时还能作为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五)家庭暴力证据⑤来源多样化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的规定在家庭暴力证据清单里面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病例资料,证人证言和能证明产生家暴的电子数据信息以外,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也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六)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遇到这种情况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可能会被依法给予处分。
第15条提出公安机关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遭受严重伤害或面临威胁、无人照料的,应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一)社区防治对家庭暴力的干预⑥
基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很多受害人仍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误区,部分司法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处理不当和缺乏组织家庭暴力反复发生的机制,使该方法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基于以上问题应该积极展开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对有关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家庭暴力跟踪机制,注重评估和反馈。
(二)保护令的内容不局限于人身安全
不能否认人身安全保护是保护受害人权利的基石,但是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以及使受害人能继续维持生活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说申请人的生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与教育费,申请人因家庭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支出的费用。综合性和有针对性的治理家庭暴力也能使法律具有一定的威慑性,能够更好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⑦
(三)立法的矛盾问题⑧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获得赔偿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的财产利益要受到“保护”两者的表述不一致。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受害人作为唯一提出请求其他组织介入的主体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那个的受害人并非是必要条件不一致。
[注释]
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EB/OL].中国新闻网,2014-11-25.
②阿计.反家暴立法:行走理想与现实之间[J].江淮法制,2015(24).
③肖建国.民事保护令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3):4.
④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2004:135.
⑤刘余香.家庭暴力与法律规制[J].时代法学,2004(5):77.
⑥扬越,王菲.加强社区防治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略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与改进之处[J].法制博览,2015.7.
⑦赵颖.警擦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313-315.
⑧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木——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5.3.
D923.9
A
2095-4379-(2016)21-0094-02
张菁(1995-),女,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