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西方法律思想的相异之处

2016-02-03 23:41:45石灵丽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无讼古希腊正义

石灵丽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古代中西方法律思想的相异之处

石灵丽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古代中西方的法律思想根源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价值追求,两者是有很大差异的。本文对古代中国的“人治”法律思想以及西方的“法治”法律思想展开论述,并探究古代中国在诉讼中的“无讼”价值追求与西方的“正义”价值追求不同的原因。

人治;法治;无讼

一、古代中国的“人治”法律思想与西方的“法治”法律思想

古代中国的“人治”法律思想是根深蒂固,源远流长的。儒家的追求就是治理国家的人都是理想化的圣人,统治阶级也认为那些自幼学习圣人的经典并通过科举考试的人达到了一定的道德高度。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在设计政治体制的时候,都首先假设为官员是一个君子,这都是从人的“性善论”观点出发的。虽然法家也有人提出了“性恶论”的观点,但那是不具有支配地位的。孔子和孟子的主要思想都是通过君主的贤明从而达到社会的大治,所谓修身治国平天下正是儒家学子的毕生追求。儒家的性善论和法家的性恶论殊途同归,对立于人治之中,而不同于西方以单一的性恶论说构成法治的哲学基础,是因为儒家和法家的思想都是从现实的政治统治出发并为政治统治所服务的。

中国古代的学子要想在科举制度上获得成功是需要很大的财产和物质投入的,而这些需要整个家族的支持。而参加科举考试的学子一旦考中并授予官职,其必须要对其整个家族进行实质性的物质回报。中国古代的官制是缺乏制约的,一个地方治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官者的品德和能力,而在整个官场潜规则的支配下,历史上很少出现像海瑞那样的清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探讨西方的“法治”思想的时候,我倾向于把西方的“法治”定性为一个中性的概念。“法治”更多的强调按规则办事,使人的权力不至于凌驾于法律之上。西方的法治构架是,即使让一个道德低下的人去做官员,但是由于种种的约束,这个官员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危害。但是古代西方是一种多元化的统治,“法治”也并不是一种实然的状态,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

西方的思想家较早地对法治思想展开了论述,这使得法治思想得以贯穿整个西方发展的历史。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思想展开了系统的论述,其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其先进性。“比如“法治”能够实现其“治权”在全体公民之手,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统治。同时亚里士多德也对作为法治的法展开论述:法治之法首先必须是良法,法治之法不限于成文法,还有习惯法”①。

二、古代中国的“无讼”的价值追求与西方的正义价值追求

无讼的价值观念主要是统治阶级所提倡的,而统治阶级之所以能够提出无讼的价值观念,是因为中国的皇族以及士大夫阶层认为普通的民众是没有能力与其相争的,而统治阶级的内部自有他们的一套统治规则来确保秩序的和谐。统治阶级是希望老百姓甘于做顺民,不给他们的统治带来过多的麻烦。

梁治平先生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认为中国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好古②。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在宣扬”无讼”的价值观念的时候必须要论述,以前曾经所经历的美好时代就是这样的。我们总是要把自己的理想说成是已过去的事实,以便为它找到有说服力的根据。就像西方有乌托邦,而我们有自己的尧舜禹时代。但是为什么中国不能像西方一样,有人能够提出超前的观点,(比如柏拉图提出国家的治理原则就是一个正义的问题。而正义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作为个人品德的正义,另一种是国家正义或统治者的正义③),这又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了。

范忠信先生在其《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对于“无讼”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本质的揭露。中国古代“无讼”的秩序对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特别是东方式的家长式专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无讼”的历史,也许就是官僚、权贵欺凌卑贱者而后者又不敢抗争的历史④。

西方关于正义的法律观念由来已久,虽然“正义”的法律观在西方存在着重要的地位,但并不能认为正义在西方社会存在支配的地位,更不会认为正义的阳光已经普照西方的每一寸土地,“正义”的法律观念只是西方的一种追求。

西方的法律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而法律思想又主要受古希腊的影响。古希腊是由许多的城邦所组成。古希腊的城邦都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连接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古希腊的文明是一种海洋文明,由于土地缺乏和贫瘠限制粮食生产,但是古希腊地区可以栽培经济作物和饲养牲畜。人们的生活主要依靠海外贸易、出海捕捞,而在与恶劣的自然环境作斗争的过程中更是锻炼了古希腊人强健的体魄和坚强的人格。同时古希腊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比较频繁和激烈的。而这些冲突的解决必须依靠一个永恒的价值标准,而且这些矛盾必须予以尽快解决,冲突的尽快解决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而这个永恒的标准就是正义,只有正义得到一次次的伸张,才能使整个社会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下运行⑤。

西方的正义法律观念要求建立在人人平等自由的追求之上,在这个基础上达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但是这也只是西方理想的正义,社会中真实的一面还有待于我们去发掘。

[注释]

①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9.

②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③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9.

④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91.

⑤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D90

A

2095-4379-(2016)21-0260-01

石灵丽(1990-),女,汉族,河南平舆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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