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磊 马 力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宁夏 吴忠 751100
试论命案现场勘查的原则及处置流程
康磊马力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宁夏吴忠751100
命案现场勘查是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首要环节,也是侦查人员搜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和了解案情经过的有效途径。通过现场勘查,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从每个现场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因时、因案制宜,正确的确定勘验的顺序,以保证勘验工作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
命案现场;现场勘查;原则;处置流程
命案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把犯罪分子缉捕归案,为公诉、审判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为了顺利完成这个任务,在侦查工作除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各项工作原则:
(一)遵守法制原则
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受国家刑事法律规范的指导和制约。一切勘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切要求,无论是有关整个侦查程序的,或是有关进行个别侦查行为的程序,都是为了判明每一具体案件的真相,为了获得最可靠的证据。[1]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才能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及时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又不误伤好人。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常常造成错案的发生。
(二)迅速及时原则
迅速及时,是指命案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侦查活动,决不能有丝毫拖延。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总是力图消灭罪迹,逃避侦查。在现场的痕迹、物证,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受到破坏或发生变化,因此,侦查人员发现犯罪案件,应当抢时间、争速度,快查快办,速战速决,使罪犯没有喘息的机会。
(三)客观全面原则
对现场的一切事务应持客观态度,如实了解和记录绝不带有主观片面的框框,有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所谓全面就是现场勘查时应力求做到没有疏漏,勘查命案现场必须围绕尸体进行,做好尸体外表检验工作,必要时还要进行尸检。为了全面发现与搜集犯罪的证据和线索,对遗留在现场的种种痕迹和其他物证也应仔细发现与搜集,力求做到客观全面。
(四)科学规范原则
命案现场勘查应严格遵守勘验技术规则,同时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提高勘查质量。现场许多证据单靠传统的方法是无法收集的,必须运用最新科学技术收集证据,用现代科学手段提取证据。如运用紫外线检验法,判断被检查物的发光性能,恢复被掩盖或消退的血迹。利用红外线热成像法,根据人留存的体热或某些物体留下的余温拍摄出已经移走的人或物的形象。对各种毒物的检验方法,对血型、指纹的同一性鉴定方法,利用DNA手段鉴定等等。上述科学方法均有助于我们收集和识别现场证据。
(五)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在现场勘查活动中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2]这是命案现场勘查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不仅会使勘查工作遭受损害,还会影响案件的及时侦破,甚至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还可能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按照《国家保密法》第8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也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的国家秘密。
现场勘验一般分两步进行:首先在不触动客体的情况下观察检验,通常称为“静态勘验”;随后对客体移转翻动,全面观察研究,称为“动态勘验”。[4]在命案现场勘查实践中,具体进行现场勘验时,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现场勘验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对涉及两县市重大命案的重大犯罪现场,应当请求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挥。
(四)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首先向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了解命案现场原始情况;然后划定勘查范围,先外后内,先重点后一般,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五)对命案现场情况,应当仔细观察,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有关技术手段提取和保全证据。
(六)经过对各种相关痕迹和物品进行分析判断,找出其形成原因及与犯罪的关系,以判断犯罪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七)对在案发时命案现场受伤的被害人,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对尸体应先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需要,再由法医依法进行解剖和检验,以确定死亡原因和时间,并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及方法。
(八)现场勘查时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并对犯罪现场应当录像。
(九)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均应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年、月、日。
由于命案现场的情况各不相同,每个现场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勘验的处置流程也不可能千篇一律。总之,必须从每个现场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因时、因案制宜,正确的确定勘验的顺序,以保证勘验工作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
[1][苏联]达拉索夫﹒罗吉奥诺夫.侦查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51.
[2]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9.
[3]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5.
[4]杨殿升等编著.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22-223.
D918.2
A
2095-4379-(2016)21-0252-01
康磊(1989-),男,河北邢台人,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