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2016-02-03 23:41:45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帝王民法条款

伍 霞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伍霞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诚实信用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又兼具法律属性。通过回顾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厘清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对学界主流观点——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之称进行理性的解读,最终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一个科学的新定位。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道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思考是人的社会责任感与理性的自然欲求。中国当前在各个领域所遭遇的诚信缺失,无不触发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切拷问。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诚信”一词多次出现在我国古籍中,据《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①《商君书·靳令》称诚信为“六虱之一”。诚、信二字在《论语》中也多次出现。诚实信用原则始于罗马法,原意为诚实、善意,作用在于弥补法律的漏洞,用以确定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契约行为的效力。②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上确立的标志,要求所有契约行为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是出现在债法中债的履行部分。此后,各国民法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来要求民事主体本着诚意和善意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瑞士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本国所有的人和事,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虽提升其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并没有说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最高指导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地位,也是其具有法律属性的依据。我国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甚至有德国学者直接告诫我们不要指望找到一条清晰的规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内涵,国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主观判断说、默示条款说和无实质意思、恶意排除说。我国理论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立法者意志说和双重功能说。与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相比较而言,立法者意志说显然较为全面,但诚实信用产生于客观的经济基础而不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且该学说忽视了道德调整对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内在的作用,因此仍然有待商榷。而双重功能说所偏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但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并不是它所独具的,其它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都具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双重功能,很显然从功能角度来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行不通的。③

(三)笔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认识

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法律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但法律的只能够约束当事人的外在行为,并不能调整其内心,因此道德法律化只是道德在特定时期的无奈之选。随着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必有一天会恢复其从道德角度调解人们的日常行为的面貌,退出法律的舞台。商品经济以利润为诱导,因此在利润的刺激下,既可能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发展生产力生产出满足人类需要的各种产品;也可能导致商业上的欺诈之风蔓延开来。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利,作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面的诚实信用原则,便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了。④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和大部分学者一样认为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不可能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传统定位

学者史尚宽和何孝元都是诚实信用原则为“帝王条款”的极大推崇者,学者蔡章麟直接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学者王泽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普适于一切民事活动。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大陆于八十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反映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参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之基本原则。⑤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几乎就是唯一的民法基本原则。以上几位著名学者的拥戴是诚实信用原则获得“帝王条款”之称的最主要的原因,也使得这样的观点逐步被大家接受并发展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并日益盛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杨震教授与梁慧星教授一致认为认为主要包括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孟勤国教授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之称明确提出四大质疑,系统阐述诚实信用原则位列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深刻回答了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能带给民法什么,思考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够授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权,论证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否为历史的必然。孟先生如此旗帜鲜明地质疑“帝王条款”,成为“帝王条款”之否定说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科学定位

笔者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关键字在“北大法意网”中检索到52453条记录,其中民事经济类有48827件,占比93%之多。以“公平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37317条记录,以“平等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27327条记录,以“自愿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75949条记录,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1617条记录,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关键字检索到1079条记录。分析上述数据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特别是在民事方面的使用频率还是非常之高的,遍布于民事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合同方面尤为集中。然而,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的使用频率同样很高,甚至自愿原则的使用频率达到诚实信用原则的1.5倍。这样庞大的数据足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与其他原则一起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指导司法,而并非单单由诚实信用原则一统天下。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如此频繁地使用一项基本原则,难免存在滥用的情形,法官可能存在并没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使用,而是舍弃对于一般条款的查找,向民法基本原则逃逸的嫌疑。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身不具有直接适用性,但其伦理价值和衡平精神已通过立法技术隐含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故于具体案件,不能单独直接适用。⑥

通过对诚信原则的本质内涵作深入的探究,并对“帝王条款”之称作理性反思,再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认知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帝王条款”之称并不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重点保障个体私权,“权利本位”仍然应当是民法的最本原的核心本位。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官的裁判准则。⑦近、现代民法赋予诚信原则以“帝王条款”之称,造成自由裁量权与诚信原则关系的本末倒置。诚信原则的实质应当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学界却对此大加宣扬,无疑是诚信原则淹没在“帝王条款”光辉之下的表现。

四、结语

霍尔德林曾说过:“常常使一个国家变成地狱的,正好是人们试图把国家变成天堂的东西。”⑧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帝王条款”是部分学者的推崇。学者主导下的立法与学者个人的法律意识、素养、技巧、认识、国情把握紧紧相关,一旦偏差就会带来很大的问题。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一定会恢复其道德原貌走出法律,“帝王条款”之说将不攻自破。历史与国情是法制的基础,切合实际的客观评价,才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获得发展并发挥作用的前提。

[注释]

①群众出版社编辑部.历代刑法志[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311.

②傅静坤编著.民法总则[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4.39.

③时美娜.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地位质疑——诚实信用原则的另一种解读[D].内蒙古大学,2007.

④傅静坤编著.民法总则[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4.39.

⑤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⑥邓家诚,黄志平.论诚信原则的适用——源于一则案例的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⑦杨代雄著.民法总论专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42.

⑧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348.

D913

A

2095-4379-(2016)21-0202-02

伍霞(1991-),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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