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限制

2016-02-03 23:41:45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九中犯罪分子修正案

陈 文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论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限制

陈文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最新颁布的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具体量化了定罪量刑标准,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特别其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内容,即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不得减刑的规定能够使得我国刑法在保障自由和人权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限制;积极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基于社会发展而主动修订法律,以期更好地反映社会生活,至少不大幅度的滞后于社会发展现状。我国刑修正案九已经在2015年通过并施行,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在征求意见阶段曾引起不同的阶层和有关方面激烈地讨论与争论,但还是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活动越来越公开,公众参与积极性也越来越大。这是社会在依法治国引导下的可喜表现。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修改自然格外引人关注,结合我国当下反腐的热度,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值得认真研究、分析。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入罪标准与量刑标准进行了更加切合实际、更容易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修改。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受贿犯罪在量刑方面中死刑适用的限制,立足我国国情实际,分析其立法背后的价值平衡,阐述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死刑是对犯罪分子处以剥夺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政策确立的标准,历来坚持的是慎杀、少杀。虽然中间有过波折,但基于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重新从地方收回,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量刑过重等导致任意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情形。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只是保护受害人,追求对犯罪分子的报应,而也应当积极地保障犯罪分子的自由和人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与国际刑法发展保持大体一致,践行我国参与国家条约等的承诺和义务。但是,如果只在司法层面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时明显不够的,任何司法适用均是以立法的规定作为前提的,因此立法活动要先做出表率。刑法修正案九在以往多次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和严格规范执行标准,毫无疑问这些立法活动对我国死刑的相关改革是有着深刻的重大意义。

一、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贿赂犯罪限制死刑适用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4月联合颁布并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的量化规定,只需贪污受贿达到三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一般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就可以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所通过的相关条文,构成了现阶段我国惩治职务犯罪较为完善、更科学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

首先,我国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条文在本次修改之前,存在明显的落后于实际、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将数额限制在较低的十万元以上,其早已经与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实践中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的动辄千万元以上的情形不相适应。同时,之前刑法典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过于抽象,给司法工作人员的判断带来了不小地障碍,也使得个别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该规定,不当地扩大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我国多个地方出现的相似案件而最终刑罚适用严重不一的情况应当是对此恰当地解释。刑法修正案九与最新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将死刑适用条件修改为数额特别巨大,要求达到三百万以上,同时具备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以说最新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不但有利于统一贪污受贿犯罪的适用标准,有力地避免司法工作人员裁量的任意性,而且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操作,不会大规模地出现同罪不同刑的情形。

其次,如上所述,修订之前的刑法在贪污受贿犯罪上规定了十万元以上数额同时情节需达到特别严重的要求,这种绝对确定的条文规定在对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后,可以认为其明显不利于实务操作,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要求改变这种绝对确定的规定。这种对死刑适用的绝对确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具备刑法典要求的酌定情节时难以着手,也可以说如果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数额十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下,又有酌定情节,那么直接依照之前的刑法条文的绝对要求,酌定情节将无法对犯罪分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样酌定情节在刑法中就显得多余,实际上违背了立法者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其的立法目的。而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修订,可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合理的空间内进行判断,之后选择选择刑种,进而使得做出的裁量与在犯罪分子具备酌定情节的实际相适应,不损害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可有效地限制司法工作人员在死刑适用上的肆意,有力地保障犯罪分子的自由和人权。

最后,作为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方式,即死刑缓期执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得到进一步严格限制。众所周知,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是基于我国一贯坚持的慎杀、少杀的形势政策,限制死刑的过度适用,可以说是我国独有的保障人权制度。不过,令人遗憾的是,针对罪行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虽然基本上均对他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这些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利用减刑或保外就医等方式使本该接受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少服刑或不服刑,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使得公众误以为国家和法律无法给予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足够的惩治和威慑,从而损害了刑法应有的威慑力、公信力,也对国家的正面形象造成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正是为了坚决遏制滥用减刑制度情况的继续出现,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政法委发布相关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减刑工作,防止严重的职务犯罪分子利用其逃避相应刑罚。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引进先进法治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的有效执行方式,在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对其不得适用减刑,这样可使刑法本身的威慑性、严厉性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体现国家依法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当然,作为死刑的有效替代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制度在限制死刑适用和保障犯罪分子人权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致的,应当值得肯定。

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积极意义

如上所述,近年来司法机关针对情节严重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惩治基本上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司法机关严格限制在职务犯罪中适用死刑,有效地践行慎用死刑的现代刑法思想。应当指出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社会公众的现实语境中基本可以成为死刑的同义词,在不存在犯罪分子及有关方面滥用减刑制度的情况下,公众是能够接受对严重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这么说其作为有效、积极的代替方式发挥了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适用条件的进一步提高,即不得适用减刑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充分的威慑和改造,同时也可以教育社会公众和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刑法的预防作用。当然,应该明确的是,要使新的死缓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甚至更好的作用需要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方面切实、严格实行刑法的规定,任何打折执行或者弱化制度的做法都将对刑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后果。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刑事司法相接轨,综观先进法治国家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模式的规定,基本排除了死刑的适用,这些国家一般都认为贪污受贿犯罪侵犯的法益不足以使得刑法做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评价,这正是我国转变死刑的相关思想、观念所应学习的。总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限制的修订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乃至废除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1]赵秉志.论我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J].法律科学,2014(1).

[2]莫洪宪,张昱.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及其完善[J].刑法论丛,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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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

A

2095-4379-(2016)21-0193-02

陈文,男,汉族,福建福州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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