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 磊
“土十条”为何难以落地
□郑磊
一个12人团伙,将600吨废硫酸从山东运至河南省濮阳县倾倒,造成当地小麦大面积死亡,河流、土壤严重污染,各种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10月11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进行网络直播。12名被告人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获不同刑期。自从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以来,全国多个省市都在酝酿地方相关行动计划。但酝酿归酝酿,被污染的事件还是层出不穷,治理行动迟迟未见行动。
到底是什么阻碍了土壤污染的防治与修复全面开展呢?就拿前面说的不当处置废硫酸污染事件来说,一方面是国内投入运行的裂解生产装置生产能力严重不足,使废酸难以处理;另一方面是处理废液需要高额费用,不少商家为节省费用铤而走险地偷排。其实,不管是处理何种物质污染土壤,几乎都存在这两个问题:一是技术、人员的稀缺,二是有限的经济条件。
目前在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属于新兴行业,无论是技术还是相关专业人员都比较稀缺,而防治方案中又要求必须制定出具有专业性的各种指标。以往诸多行动计划到了地方都只是把“土十条”的称谓从国家换成省、市而已,里面的内容大同小异,改动很少,更不用说结合实际了。
虽然从管理层面来看,各地法规大同小异,但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各地无论是地形地貌,还是土壤种类都有不小的差异,加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污染源种类的多样性及污染类型也不同,所以各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都需要有经验的专家或团队来协助,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具体方案。围绕“土十条”提出的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这个目标,制定的方案只有与当地的支柱产业和优势资源结合,认同和推广起来才会事半功倍,才能有效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另外,土壤污染不同于其他如空气等污染,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必须特殊问题特殊对待。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土壤污染的发现有较长的延迟性,需要各地尽快按照“土十条”中的要求,备齐可以快速检测的装备,从基层方面做起,通过培训、宣传等措施,让人民群众熟悉相关知识,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增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配合地方执法,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对土壤污染事不关己的态度。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应尽快推进“土十条”中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现有土地的现状。重点调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周边的土壤状况,对于耕地污染优先处理,建立完整详尽的检测及追踪体系,便于环保部门有册在手,以供后期查用。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污染源和土壤性质的不同,污染的时间长短不同,没弄清楚都有可能导致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工作的缺漏。应发动人民群众来参与调查治理,扩充专业人员队伍,可在各个监测点实行小组制度,由一个或几个专业人员负责小范围的培训、咨询工作,起到带头作用。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应特殊问题特殊对待,重金属等不可逆转的污染对人员的专业性及政府的干预性上有很高的要求。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中可设置专门的板块,省去其中烦琐,简化程序,从基层直达专业重污染工作团队,使专业人才合理分配,提高土壤污染防治修复的工作效率。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项目只有配合国家严格的监管,才能持续长久发展下去。
总之,治理土壤污染不能只靠“土十条”,而应以此为开端,逐步向专业性、全面性、全民性的方向发展,作为一项长期规划的战略任务。需要上下齐心、共同朝一个方向努力,持之以恒地推进,避免成为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的面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