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德枢,徐 杰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00)
汉代察举征辟制度评析及其借鉴意义
薛德枢,徐 杰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00)
汉代察举征辟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它开创了选官制度的先河,并为后来科举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虽然察举征辟制在后期遭到了破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自身具有致命缺陷。而就当今面临的官民关系比较疏远、部分官员道德素质低下、腐败案件多发等情况而言,无论是察举征辟制用于选拔人才的标准、程序及保障措施,还是其体现出的重视人才、采取连带责任制、调动下级积极性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汉代;察举制;征辟制;选官制度
近些年,关于汉代察举征辟制度的研究成果颇多,但大多侧重于察举制的研究,对征辟制度着墨不多,且即使是对察举制,也褒贬不一,缺乏结合汉朝的时代背景对察举制进行中肯的评价。面对当今我国人才选拔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再来探究一下汉代的察举征辟制度。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发展
汉代的选官制度样式较多,但贯穿两汉始终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要数察举制,即使是后来取代它的九品中正制,也在一定意义上认为是察举制的变种。
早在西汉初年,刘邦为稳固政权,于高帝十一年(前196年)二月下诏,要求天下郡国举荐贤才,报送京师,世称“求贤诏”,此为察举之先声。而后,惠帝、高后当朝,也都曾下诏举“孝悌力田”,为察举制的创立打下了基础[1]8。将察举作为正式的选官制度始于汉文帝。史载文帝二年、十五年都曾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但这时的察举尚未形成定制。武帝建元六年,董仲舒建议“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然后视其才德授予官职[1]8-11。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令郡国岁举孝廉,把之前不固定的选贤制度固定下来,察举制正式确立。
自武帝之后,历任统治者皆按现实需要不断地补充和调整察举制,但并没有什么重大的变化。直至东汉顺帝时期,皇帝接受尚书令左雄的奏请建立孝廉考试新制,其中心内容就是考试复核制度,为科举制深深埋下伏笔,察举制发生重大变化[2]。
(二)察举制的内容
察举制分为特举特科和岁举特科两类。特举特科没有固定的时间,重要的科目有贤良文学、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岁举特科主要是孝廉和茂才。
1.孝廉
孝廉,孝子廉吏的简称。岁举孝廉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这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可纪念的一年,虽这一年孝廉未举出什么杰出人物,“然而就制度的本身说来,却开中国选举制度数千年坚固的基础。”[3]孝廉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任的官吏,一是一般的百姓,只要符合察举的德行标准,便可以被举为孝廉。在名额方面,两汉时期也不尽相同:武帝时期,规定郡国“岁举孝廉二人”;但到东汉和帝时期,则改为根据郡国人口多少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孝廉的数额,并对于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放宽数额限制。
2.茂才
在西汉时,茂才属特举特科,但到东汉时期,则成为岁举科目。政府选拔茂才的目的是要寻求有异能的人,因此,茂才的选拔要求被举者有特殊的才能,其要求高于孝廉,所选拔的人数也没有孝廉多,但一旦被察举任用为官,其官职高于孝廉。
3.贤良
贤良是特举特科,时间不固定,所选的人才也比较有限。察举贤良,始于文帝二年,用于匡补时政,但到了东汉时期,由于自然灾害、疫情频发,统治者也察举贤良,用其献计解救疾苦。
4.其他科目
察举制除了选拔一些常规的人才外,还选拔一些专门的人才,有的学者统称其为“异科”。诸如“明经”,用来选拔通晓儒家经学的人才;“明法”,用来选拔一些司法人才;“勇猛知兵法”,用来选拔一些军事人才。此外,由于当时天灾异变比较频繁,统治者还颇好懂得阴阳灾异的有“道术”之人,也会设立一些临时特科,用于选拔这样的人[4]。
(三)察举制的标准
汉代察举制的标准问题,在学界认识不一,但大都认为其经历了由“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到危亡时期的“以名取人”“以族取人”这样一个发展过程[5]7-9。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中逐渐成为正统思想。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德”。而秦汉以来的编户政策,不允许百姓随便迁移,一个人的品行到底如何,其乡里是熟知的。加上这个时候人才缺乏,对人才的渴求又很迫切,如此,“以德取人”显得十分必要。但到了后期,由于儒学迅速发展,太学、私塾林立,儒士阶层崛起,为统治者提供了丰富的官源可供选择。于是单纯的“以德取人”过渡为“德行、吏能并举”,察举官吏,既看他的道德水平,又看他的吏治才能。
东汉顺帝时,对察举制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察举年龄,引入了考试机制,史称阳嘉新制。这一改革使得察举制内在的考试因素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由此,被认为是“以文取人”标准的推行[5]7-9。到东汉末期,汉室的统治权被架空,地方长吏与地方豪强相勾结,把持察举权力,最终相对公平的“以文取人”被“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所取代,察举制遭到严重破坏[5]7-9。
总体而言,汉朝察举官吏,一般就是依据品德、才能及学识,当然还有其他诸如仪表与年龄的标准等。而到后期,汉室危亡,选举标准逐渐异化。
(四)举荐程序及保障措施
察举制是由下而上的选官制度。所谓的“由下而上”,是指由地方官吏依据乡里评议及自己的考察了解,选拔本地方的贤能,然后将其推举到中央,由中央考察后予以任命。起初,汉代察举孝廉和茂才,都是直接授予官职,这与当时人才缺乏有关。但到后来,官僚系统逐渐膨胀,对于察举而来的官吏,是有一定试用期的,称“守”某官[6]。再到后来阳嘉新制,则又要对察举而来的官吏进行考试复核,以确保察举官员的质量。
武帝对察举者和被举者的要求都很严格。首先,在资格方面有所限制:对于察举者,只有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才有察举权,例如王侯、公卿、将军、郡守等;对于被举者,则不仅要符合皇帝的标准,还有身份方面的限制,不能是高官子弟,以防察举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例如,黄龙元年(前49年)诏曰:“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才,自今以来毋得举”[7]40。其次,在责任方面有限制:一方面,对于察举者,如果怠于行使察举权,则会被皇帝认为不忠或不敬而受到处罚。汉武帝就曾下诏:二千石“不举孝廉,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7]68另外,察举者需要尽心尽责去考察被举者,如果出现举荐不实或失真,则也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对于被举者,一旦被举为官员,则要尽心尽职,谨慎行事,如果贪污腐败,则不仅自己要受到惩罚,还会牵连到举荐自己的官员。例如,西汉元帝时,列侯张勃举陈汤为孝廉,后来陈汤犯法,张勃也被“削户三百”,受到了牵连[8]。
当然,为了保证人才的质量,除了上述的限制性条件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一个是考试复核:早在阳嘉新制之前,汉朝的统治者就开始了考试之法,只不过还没有制度化。对于特举特科察举而来的人才,一般是由皇帝命题进行复核。再一个就是监察措施:汉代建立了多元化、互相制约的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刺史制度。而在察举推荐、考试复核的过程中,中央及地方的监察机构便会予以监督考察[9]。
征,征召,是指皇帝特征与聘召某些有名望的贤良之士,以备作顾问或委以政事。辟,辟除,拜官之意,是各级官吏自行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
(一)征辟制的产生与发展
1.征召
皇帝征召,秦末汉初便已有之,但到了汉代武帝时才开始盛行。史载“武帝自为太子,闻(枚)乘名,及即位,乘年老,乃以安车蒲轮征乘。”[7]757而后又于建元六年征申公。
2.辟除
辟除,亦称辟召,秦已有之,只不过在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发展成为选用人才的主要方法之一。
汉代的辟除,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种。中央的称为公府辟除,由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自行任用属吏。西汉时这一权力尚未下放,但到东汉则下放到三公,除三公外,与三公地位差不多的太傅和大将军也有此种权力。而据《后汉书》载,骠骑将军和车骑将军也具有辟举权。地方的称州郡辟除,由地方上的郡守、刺史等自行任用地方上的杰出人物为其属吏。州郡辟除,若被辟者在职期间多次立功,或被举荐、察举,也可升任地方长吏或中央官吏。
(二)征辟对象和标准
征辟制度是统治者为了弥补察举制的不足而实施的,算是对察举制的补充。对于那些品高德望又有才能但没有被察举出仕的人才,统治者则通过征辟的方式予以招揽,以示对人才的重视和渴望。而高官基于自身行政效率的考量,也积极辟除有德有才之士。由此可见,征辟制度所针对的是那些有名望有才能的人,并且比较注重被辟举者的素质。
对于辟举的标准,崔寔在《政论》中有这样的记载: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
(三)征辟制度的限制和保障
在被辟举者的资格问题上,汉朝是有明确的限制的。辟除权由辟主自行行使,辟主可以辟举那些曾经因事而丢官者,例如,东汉崔瑗“为度辽将军邓遵所辟。居无何,遵被诛,瑗免归。后复辟车骑将军阎显府。”[10]但是统治者却严禁辟举被禁锢者,一旦辟主辟召受禁锢者,会遭到严厉处罚。另外,也不允许辟主辟召旧吏和亲属。
辟主与被辟者的关系也同察举制差不多,辟主如果辟举不胜任或有犯罪的,则也会受到牵连。这样一种连带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辟主用人唯亲、唯私和徇私舞弊的发生。此外,当辟主征辟完僚属后,若其中有不称职者,政府官员可以举报给监察机构,再由监察机构进行考核。
汉代的征辟制度,是官吏选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国家储集、任用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评析
1.总体评说
汉代的察举制和征辟制,两相并行,构成汉代选官制度的主体,二者互相弥补,使得汉代的选官制度趋于完备。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察举征辟制度也一样。但在两汉的四百余年里,它们对官吏选拔却起到了很大作用,其积极意义无疑是主要的。
首先,它为汉朝汲取了大批人才,巩固了汉朝的统治,顺应了知识分子出仕需要。武帝“以德取人”的标准,促成了官员以儒家“德”的高标准来约束自身,促进了官员道德素质的提升。而到后来,统治者以道德、吏能及学识取士,又使得官员们不仅注重自身道德素质,还注重吏能实务及自身文化素质的培养。
其次,政府求才若渴,发展儒学,不仅自己兴办太学,还鼓励民间兴办私塾,推动了教育的大发展。
再次,为了保证察举征辟制度的顺利实施,统治者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官员的户籍回避制度,举者与被举者的连带责任制,监察机构的监督,以及后期的考试复核制度。此外,统治者为了广泛地吸收人才,还有荐举等其他选官方式配合察举征辟制的实施。即使是察举制,其科目也有很多种,以确保各类人才能为政府所用。这种多途径、多内容的选官制度,的确值得我们借鉴。
2.与当今社会的契合
第一,汉代察举征辟制是一项选官制度,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必要选拔官员来治理,从这一点上来说,察举征辟制还是可以古为今用的。
第二,察举征辟制注重德行,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品行气节、讲仁义道德的风尚,虽“德行”无客观标准,但至少可以成为士人及官吏约束自身的一种内在动力,这对于当今社会是极具借鉴意义的。
第三,察举征辟制为汉朝招揽了大批人才,巩固了汉朝统治。当今社会,人才是国家的软实力,在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同时,我们也可以考虑汲取察举征辟制度的优秀成分,以期制定一套趋向完美的选人用人制度。
如此看来,察举征辟制虽是诞生在两千多年前,却也可以在当今社会找到借鉴、利用它的契合点。而当今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也需要我们充分借鉴中华法系的优秀成分,以期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借鉴
1.当今社会官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第一,官民关系比较疏远。汉代无论是察举还是征辟,其所针对的多是一些才能出众、品德高尚的人,他们在乡里都有一定的声望,也往往受到众乡邻的推崇和敬仰,并且对官吏的升迁往往要结合辖区内的政绩来进行,好与不好,老百姓的口碑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当代社会由于百姓与官员没有直接的选举关系,众多官员与百姓的关系往往不够融洽。
第二,部分官员道德素质较低。自汉武帝确立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之后,儒家“德”的思想便对知识分子和官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加上选官注重品德声望,而中央录用官员也往往采取“择优录用”的原则,以德行或口碑作为升迁的标准,这对官员的文化素质及道德素质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约束力,使得官员的整体素质比较高。而在当代,虽然也是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来选用人才,但更多强调的是政治道德和政绩,致使选用的部分官员自我修养不高,道德素质较低。
第三,腐败案件多发。当今社会腐败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古代社会有专门的监察机构,虽然是为中央皇权服务,但它却是与行政权相并立的,形成一种制约关系,共同对皇权负责。如此一来,行政权的行使被相对地规范起来,但现在行政权很大,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致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屡禁不止。
2.可借鉴之处
首先,重视人才。汉代统治者采察举征辟的形式,广泛吸收贤能之士,虽是为了巩固封建中央集权,但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者对人才的重视,这种重视人才的理念对于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采取连带责任制。无论是察举制还是征辟制,被举者与举人者之间总有一种牵制关系:一方获罪,另一方也要受牵连,一损俱损;一方受嘉奖,另一方也跟着沾光,一荣俱荣。两汉王朝以这种方式来实现一种制约:双方为共荣而不共损,定要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关注与自己同命运的僚属或官员的行为,被举者为报知遇之恩,自行约束其身,而察举者为使将来不致祸及己身,也定然要对被举者谆谆教诲。如此,被举者自行约束其身,察举者与辟主给予一定监督,这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廉政勤政。
再次,调动下级积极性。征辟制度将各级官员属吏的任用权交由各级长吏,这种人事自主权虽有形成政治团伙的风险,但它却有利于调动下级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团队协作程度。这对于当代社会中央对地方分权、上级对下级分权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汉代的察举征辟制度,无论对两汉还是对后世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面对信息技术革命的挑战和纷繁复杂的世界局势,我们必须重视人才,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汉代察举征辟制的优秀方面进行吸收、借鉴,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是十分有益的。
[1] 陈蔚松.汉代考选制度[M].武汉:崇文书局,2002.
[2] 阎步克.察举制变迁史稿[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61- 62.
[3] 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7:83.
[4] 马颖军.汉朝的察举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2):284-286.
[5] 安姝.从察举制到科举制——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理性行政的必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6(2).
[6] 谢保成.官制史话[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25-131.
[7] 班固.汉书[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8] 谢美俊,田玉洪.中国古代官制[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0:49.
[9] 余华青.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72-79.
[10] 范晔.后汉书[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354.
[责任编辑] 梁敬升
2016-07-29
薛德枢(1966—),男,山东安丘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法律思想史等研究。
10.3969/j.issn.1673-5935.2016.03.014
D691.3
A
1673-5935(2016)03- 0041-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