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忠
(青海省西宁市畜牧兽医站 , 青海西宁810003)
生猪屠宰检疫现状及发展建议
陈永忠
(青海省西宁市畜牧兽医站 , 青海西宁810003)
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生猪屠宰检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从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多年,现就此项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我国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大体上可分为4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55年以前),全国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不统一,有的地方归商业部门的食品公司领导,有的地方归工商局领导,还有的地方由卫生局、合作社或农业部门兼管。第二个时期(1955-1985年),主要法律依据是1955年国务院(55)国秘习字第157号《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屠宰检疫管理以商业部门所属的食品公司领导为主,商检、卫生、农业等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第三个时期(1985-1996年),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5]25号《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屠宰检疫管理由农牧部门主管,但《条例》第十条同时又规定了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可以自检出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引起部门争议,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第四个时期(1996年以后)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0号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屠宰检疫管理是按40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在这个阶段,农业部2010年颁布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为搞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该草案规定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由商务部划归农业部管理,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监督管理屠宰环节质量等。也就是我国现行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
2.1 职能划转不彻底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已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不少地方商务部门与农业部门职能划转存在一些问题:职能转移过程中商务部门没有人员划转,没有档案资料移交,也没有人员编制增加,农业部门在本身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接手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任务非常重,职能转移只是增加了责任和压力,没有工作动力。
2.2 法律法规不健全 定点屠宰场与屠宰点并存,二者的划分没有明确法规依据,生猪屠宰点主要在农村,点多、面广、规模小、条件差,分布分散,条件简陋,但方便了广大农村消费者,彻底取缔屠宰点的条件还不成熟;屠宰监管制度规定还不健全,没有明确屠宰监管的管理范围,集贸市场监督权和处罚权分离;对于屠宰监管没有可以依据的条例执行,惟一可依据的《动物防疫法》在屠宰环节没有执法标准,执法人员处于执法权的窘境。
2.3 检疫对象人为扩大 屠宰检疫对象是《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的寄生虫病和传染病,一些基层农业部门将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注水肉、垃圾猪、公母猪肉等一些问题也强加给检疫人员,致使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如极度瘠瘦的猪胴体是品质检验问题,如果由动物检疫人员来定论并监督处理,从法律角度看是越权处理,但是许多地方对于类似现象平时无人监管,个别政府官员的指示凌驾于动物防疫法之上,出了事就追究兽医检疫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理无处诉。
2.4 屠宰检疫基础设施薄弱 许多基层生猪屠宰场的屠宰、检疫设施设备相当简陋,屠宰检疫手段和方法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靠“一把刀、一个钩、两只眼”和检疫人员的感官和经验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规定的检疫规程落实不严格,必检项目漏检率较高,准确程度相对低,只能检出常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疫病难以检出,检疫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动物屠宰检疫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5 屠宰检疫监管力量薄弱,检疫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在日常检疫监管中由于受到人员少、工作经费无保障等因素制约,对屠宰场点和派驻的屠宰检疫人员缺乏有效的督促检查和深入指导,致使屠宰场点屠宰检疫申报、准宰、同步检疫等各项措施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另外,动物检疫本身是一种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作,基层检疫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平时缺乏培训力度,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不强,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没有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检查验收制度,致使入场的动物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检疫证标与实物不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疫工作的整体质量。
2.6 生猪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完善 生猪从出生到屠宰销售,涉及到的部门和监管链条较多,存在监管追溯信息断层和盲点,生猪疫病追溯体系只是体现在文字材料上,在免疫、运输、屠宰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尤为严重的是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无从追溯。
2.7 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不完善 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是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关键。没有完善的设施和制度,执行起来就无处着手。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是尸体填埋坑、焚烧炉和消毒药品。这对少量的处理对象有用,如果遇到一类传染病需要无害化处理时,则不能实施。
3.1 加强部门协调 加强同人事、编制和商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增加基层监管部门编制。
3.2 加强法制建设 建议尽快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管细则,明确工作人员地位和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出台保障人员和队伍的政策和配套的措施。
3.3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支持屠宰场屠宰设备、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基层人员的装备,必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将动物卫生监督、监管、执法等工作经费、工资福利等资金问题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全面摈弃依靠检疫收费返还保工作运转的做法,提高基层检疫工作的执行力,使检疫工作更趋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同时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将市场机制引入畜禽屠宰,通过适当的竞争,提高屠宰企业服务水平,防止屠宰垄断。
3.4 加强检疫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官方兽医检疫出证工作模式。每个屠宰场配备多名官方兽医人员实施动物屠宰检疫签证。定期对动物检疫员进行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逐步解决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和专业能力不强的局面。制定严格的工作考核机制,督促检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规范检疫行为,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规定,涉及到检疫人员违法的,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3.5 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电视讲座、访谈、散发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对检疫的认知。使广大消费者拒绝购买有害猪肉,严厉打击不良销售商家,共同维护猪肉市场。同时,通过宣传生猪屠宰检疫,能够让更多群众认识到检疫的重要性,从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3.6 加强数据信息化建设 结合质量安全和畜禽疫病防控追溯系统建设,整合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等产业链的记录和监测数据,把行业部门数据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将涉及每个养殖户的信息全部纳入监督系统,建设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监控数据平台,全国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