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新形势下合同法研究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一)促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广泛开展
以往合同法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调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合同法研究更偏向于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纠纷处理,它要求在保证交易公平的前提下,有效减少交易的成本,促进合同的有效订立与快速完成,关注的焦点也从合同的纠纷转向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转让变更、合同的废除终止等行为上,从而在司法实践上对合同双方给予有效指导,确保交易行为完成。
(二)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新常态
现代经济是以经济全球化、市场行为信息化为特征的新常态。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合同法能够符合世界合同实践的基本原则,能够有效调整在世界范围或地区领域内合同交易事件。在以信息化、互联网为基本特征的电子交易行为不断增加的今天,也对我国合法的开放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我国合同法从细节上进行调整,从而适应电子商务等新兴合同的需要,切实保证合同订立双方的利益。
(一)合同法研究的超前性有所欠缺
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合同法在修订时要保持一定的超前性,要能够指导一定时期可能出的新型合同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研究还需增强超前性,要对市场可能的新型合同行为进行预判。加快对合同法的改革进程,比如针对契约自由、合同订立博弈过程、单行法规范的建设等问题,都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完善,从而有效规范合同订立实务,保证合同法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二)合同法体系整合研究不到位
合同法作为一个科学的系统,有着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着对具体合同事项的指导细则,由于我国合同法整体性上不完善,合同法内部还存在相关条文之间的冲突、单行法规过多,过度依靠实施细则等问题,这就需要进行一步加强对合同法体系的研究。例如,房屋的预售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预约与立约之间的关系不完善,当对预约出现纠纷,引起相关法律争议时,对预约能否强制履行,以及如何赔偿损失等能缺少相应的规定,这些问题都还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
(三)合同法与相关法规的研究需加强
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涉及债的保全、债务的执行、债的违约责任防范等问题。因此,涉及合同法还需要与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其法律领域进行交差研究,做到切实保障合同法的有效履行,尽量减少因法律执行顺序不同给相关利益人带来的损失。例如在借贷行为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引资、欺诈等行为,应当先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还是追究债务违约责任,在新形势下应当进行重新界定。
(一)加强合同法的实践案例研究
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指导合同实践。切实推动以案例研究为基础,以发挥实践功能为重点的合同法研究,可以不断促进理论成果与实践有效结合,形成促进合同法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只有改变实务领域重案例、裁判工作重理论的现状,才可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充分解决社会矛盾,有效彰显公平正义,切实指导法官审判工作,激发法律工作者关注合同法的热情,实现合同法在新形势下取得新发展。
(二)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率
符合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合同应当是可以促进市场交易行为高效进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合同。在这种新形势下,合同法研究重点应当集中在如何使合同制订更简便,如何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在合同形式上,应当允许书面以外的多种形式存在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新合同法的研究还要符合国际合同的基本原则,积极倡导在国际交易背景下完善合同法规,以便于合法保护我国合同权利。
(三)强调合同责任履行合同公平
合同一方面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也在合同内给予双方充分的自由。强调合同的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的自由。因此,合同法的研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以能否调动行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合同的自由性,有效促进市场交易进行为主。另一方面要研究如何使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防止合同的滥用和随意毁约行为,从而建立有效机制,在可控范围内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合同法的研究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能够解决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注重案例研究,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市场交易行为更公平的基础上,对合同法的超前性,整体性和相关性进行充分研究。
[1]孙晓.新型扫下合同法的完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6).
[2]韩冰.试探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J].行政与法,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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