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

2016-02-02 19:08胡彦昌武国平张春霞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法理检察院公安机关

胡彦昌 武国平 张春霞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

胡彦昌 武国平 张春霞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就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引导公安机关的实际调查取证的行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不仅可以有效的实现对法律的监督,还可以完善相关的监察理论和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已经颁布了如何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其中就强调了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可以实现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目的。以下主要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检察院介入侦查的制度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当前,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早已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但仍然存在着关于提前介入侦查的理论中的争议。比如有些人认为提前介入侦查不仅可以使检察院更好的实现对法律的监督职能,因而就可以推行提前介入的制度。但有些人则认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会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撑,常常会出现侦查不平衡的现象,因此就应该禁止检察院的这种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而笔者则是第一个观点的支持者,以下对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一)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需要

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的监督者,在刑事诉讼当中,检察院不仅具有审查批捕、起诉、公诉等职能,还具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加以监督的职能。检察院传统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来决定是否需要逮捕或者是起诉。这种监督方式的特点在于检察院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的审查从而确定是否需要逮捕和起诉,并没有对于侦查过程进行审查,这样就导致了无法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是否合法。另外一个特点就是这种在侦查之后检察院才采取监督措施的行为,无法保障违法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而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则可以避免这两点。只有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才能够及时的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严刑逼供等违法手段时,那么此时检察院的监督就可以保证违法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二)提高侦查质量和诉讼效率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过渡期,因而社会犯罪率也在不断的上升,直接造成了司法压力的增大。并且由于我国司法资源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等。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构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明确,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是没有任何联系的,这就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无法保障。比如一旦检察院已经决定了逮捕,公安机关对于后续的诉讼结果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如果检察院提前介入了侦查,那么检察院就对于案件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则会有效的提高案件诉讼的效率。检察院对于侦查的提前监督,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

二、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理依据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公诉职能说、侦查监督说以及综合说。公诉职能说认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理依据在于现在诉讼的审、控、辩的职能。为了取得更好的职能效果,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就可以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同时也可以更加方面的行驶公诉权。而侦查监督说则认为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有权力进行监督的。综合说即就是综合了公诉职能说和侦查监督说两种观点。在笔者看来,公诉职能说更加适合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理依据。

(二)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

在宏观范围内,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其中的条例清晰的说明了我国的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有了具体的说明。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审查是具备一定的宪法依据的。在微观范围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可看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是被授予了权利。由此可以了解到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并不是越权的行为,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及完善

当前,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效果。为了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下面对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展开了详细的探讨。

(一)提前介入主体的确定

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主体指的是检察院的具体部门。但是具体应该是检察院的哪个部门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毫无疑问应该是检察院的审查批捕部门。主要原因是侦查活动中的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强制的逮捕,因此就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检察院的审查批捕部门就可以提前的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中。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前文已经对于提前介入的目的进行了分析,即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合法性、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协助公安机关的取证等,从而达到案件可以及时的被审理,以实现检察院的公诉职能。因而,应该将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确定为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

(二)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的确定

对于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也存在着争议,即这两种观点:其一,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应该对于所有的案件都应该进行提前的介入侦查。其二,应该对于提前介入侦查案件的范围加以限定。而在笔者认为,考虑到各个方面包括检察院人力物力各方面的原因,应该对于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加以限定。案件的范围应该是以那些比较重大的、复杂的案件为主,比如故意杀人案、抢劫绑架案等等之类,复杂案件就是指案件涉及到各个方面、取证困难的案件。

(三)提前介入侦查的时间的确定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时间应该适当,不存在越早介入效果越好的说法。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确定提前介入侦查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采取取证行为之前就进行提前的介入侦查。在这个时间段介入,可以有效的防止重要证据的销毁或遗失。过早的介入侦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察人员对于证据的判断。

(四)提前介入侦查方式的确定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包括介入之后的工作方式和检察院是主动介入侦查活动的还是被动这两层的意思。介入之后的工作方式可以从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方案、提前了解案情、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而检察院是主动要求介入还是被动要求介入的,就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方式。

四、总结

总而言之,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从提前介入的主体、案件的范围、提前介入的时间以及介入的方式这四个方面的确定来实现。

[1]黄理文,李淑丽.关于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

[2]秦炯天,蔡永彤.“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3]魏斌,李晓红.论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

[4]顾娜.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

D925.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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