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宪夫〔东营市纤维检验所,山东 东营 257000〕
提高棉花质量监管有效性策略研究
■申宪夫
〔东营市纤维检验所,山东东营257000〕
1998年以来,我国在棉花流通、价格、质量监管、宏观调控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这些改革措施中,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无疑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十几年来,我们打破了棉花的垄断经营,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棉花质量监管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多次标准的修订,积极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有关法规、标准的执行上出现了许多扭曲现象,棉花质量监管的效果打了折扣,严重影响了我国棉花质量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效。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体制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方向。那么,当前我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管的有效性,真正提高棉花质量,保护农工商三方的合法利益,为我国棉花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个别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形象和法律尊严
异性纤维含量居高不下是制约国棉使用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产棉花,针对国棉异性纤维含量较高这一现实,2002年10月,国务院五部门联合下发了《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虽然该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但是经过了十几年的治理,监督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行动,异性纤维的混入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环节长期失控,其危害十分严重,给纺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据了解,一个拥有10万纱锭的纺织厂每天要安排40人~60人负责挑拣异性纤维,每年还会有3次~5次因异性纤维问题被客户索赔,为此,纺织企业普遍不敢使用国产棉花,基本不含异性纤维的美棉、澳棉对我国棉花市场造成极大冲击。
公证检验制度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棉花质量违法的新形式、新手法,且显然有监管不力的影子,如“转圈棉”、改包、换包在国家储备的大环境下迅速扩散,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2013年,我国收储、公检棉花数量远远高于当年实际产量,颇具讽刺意味。
棉花收购中,企业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混等级收购、加工;销售时,货证不同行等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二)公证检验结果的认可度较低,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在交储、期货交割等环节,需要第三方检验结果时,棉企就会通过换条码和样品等方式轻易获取自己想要的检验结果。当棉花通过市场化销售时,供需双方会共同抵制公证检验结果,纺织企业不会使用公检结果进行配棉,而棉花企业则以各种借口逃避检验,以节约成本,减少麻烦。
把公检结果与棉包之间的对应关系弄乱,必然导致公检数据失真、失信。其显著特点是,码单(条码)重量与入库时现场称重重量严重不符,这在入库核查中所占比例非常高。
(三)仪器化检验和入库核查中工作质量不高,工作程序不规范,甚至出现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和形象
(一)主观认识有偏差
虽然当前我国棉花质量监管方面既有执法手段,又有检验手段,但基层监管部门考虑问题、办事情往往从小集体利益出发,缺乏大局意识,使棉花质量监管工作偏离了正确的方向,重公检、轻监督。行政执法等工作业务难度大,经济收益低,容易得罪人,经常出现“以收代罚,罚过放行”等现象。而公证检验和出入库核查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且风险小,还有人情可送,为此趋之若鹜,而且只重数量不管工作质量。
(二)棉花标准不接地气,有时难以落实
品级改为颜色级后,在棉花收购加工、纺织配棉等环节中,检验人员很难通过感官检验精准确定棉花的颜色级,标准执行不下去,只能不执行。标准对异性纤维的检验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实际上就放任了异性纤维的混入。包装标准中允许使用套包,这就给改包、乱挂条码、转圈棉留下后门。标准脱离了我国棉花行业实际,给质量违法留下大量漏洞,再靠执法监督去围堵很难取得圆满效果。
(三)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有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不熟悉检验业务;个别人职业道德缺失,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伪造变造检验数据,造成检验结果出现偏差,导致供需双方在结算时不愿使用公检结果。
(四)主管部门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流于形式
工作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工作浮于表面,热衷于以文件落实文件,以汇报落实文件,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深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管不了、又不影响社会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应当放开,由技术规范和市场去约束。
取消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管理,由棉花企业对自己生产的棉花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自行承担市场风险和质量主体义务。严格执行棉花标准,在棉花加工过程中拒绝粗制滥造,倒逼棉花加工厂提高收购加工质量,提高棉花企业在经营中执行国家标准的自觉性,解决执法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
(二)进一步改革棉花公证检验制度
当前我国正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虽然应该充分利用公证检验为棉花行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也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必要强行为不需要的企业提供公检服务,令人反感,还造成检验资源的浪费。
从企业实际需要出发,如果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服务加工企业不配合,纺织企业抵触,那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只有当行政执法需要公证检验结果作为执法证据时;国家储备、期货交割等政策性调控需要第三方检验结果时;以及供需双方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需要进行检验时,开展公证检验才会受到欢迎,而且有用、高效。
减少公检抽样数量,保证工作质量。逐包检验劳民伤财,不科学、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减少没有技术含量的重复劳动,提高检验的精准度。
(三)建立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棉花标准体系
棉花标准必须能够保证在棉花经营、使用、监督各环节可以执行,同时有利于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棉花质量,有利于保护农工商三方利益。比如,在棉花包装标准中可以取消套包包装,包装物捆在包扎带内,可以大大减少转圈棉。再如为杜绝异性纤维混入皮棉,制定客观公正的异性纤维检验标准和方法,使棉花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环节进行检验更方便,对于异性纤维含量超过限定值(如0.30 g/t)的,应在价格方面给以制裁,而且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制定短纤维含量检验标准和方法,同时规定短纤维含量比照业内公认的限定值,计算公定重量时实行高扣低补,这样可以减少或杜绝向皮棉中掺不孕籽回收棉和棉短绒等掺杂使假行为。
(四)加强监管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价
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质量考核和评价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监管工作情况。针对危害性较大的发生频次较高的问题,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专项治理行动,而且必须进行廉洁高效、实实在在的考核、评价和总结,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及时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