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以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为例

2016-02-02 15:47:58赵敏嘉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阜蒙县经营权农村土地

赵敏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以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为例

赵敏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随着我国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这新四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导致农民们原有的土地荒废,得不到充分利用。为了避免土地无人耕种,造成资源浪费,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就把自己手中土地的使用权承包出去,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情况明显增多。为了保证土地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劳动生产率达到最大化,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适当对土地流转加以调控。既维护了土地的所有权,又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更好的分析土地流转的利弊,进而更好的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

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土地流转现状

截止到2015年底,阜蒙县的土地流转已经达到了125万亩。根据资料显示,到2015年,阜蒙县建立的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达到了1881个,建立的家庭农场达到了89个。其中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比较规范的,也有口头约定不太规范的。有书面合同,规范的流转土地达到了1000亩以上。

从目前阜蒙县土地流转形式上来看,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一)土地入股,按股分红

土地入股,是指在农户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农户以股份入股的方式与其他农户共同生产,等到秋收以后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承包方之间的入股关系。①农户由于人手不够,或为了扩大经营将耕地统一在一起,形成一定的规模,由农场进行统一的机械耕作。将农户的耕地量化为股份,与农场一起承担风险。等到秋后按股份参与分红。

(二)以农业合作社的一般途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农民合作社,早在1956年三大改造中提出,农村专业合作化是农村和农民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载体,因此,以农业合作社的方式运行土地流转是现代化农业经营的必然要求。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以加入农业合作社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

(三)以引进企业集体经营方式进行流转

随着我国《企业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此“把企业带到农村”也在新型的土地流转领域不断的出现,作为引进企业形式引进土地流转,可以使得农民自发的将物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便于分红和管理。

二、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工作人员热情不高,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停滞

在土地流转和确权工作中,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怠于帮助农民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因而造成农民在许多方面对于土地流转的知识,信息缺乏一个快速,清晰地认识,进而导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停滞,效率低下。

(二)自从农村土地承包以来,农村的土地与人口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土地流转没有一个大方向的概念,导致农民在签署土地流转协议书时往往不解其意。同时土地流转的确权和登记,大部分由本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完成,然而村民委员会的办事人员办事效率不高,对于土地流转也没有一个完整的认识,重于形式,缺乏积极性,因此使得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活动困难。

(三)农民认识不到位,担心土地流出后没有保障

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于一些政策理解不够彻底,担心自己土地流出后没有保障,会丧失对土地的经营权,不知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生活没有了依靠。

还有一部分农户对于土地流转的好处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害怕政策随时会改变,担心投入后政策突然改变,最终没有回报,然后也丧失了对土地的经营权,觉得存在一定风险,不愿将自己土地流转起来。

(四)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我国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流转租期不确定规模效应受影响

因为由于大部分流转的土地都是在1988年第二轮的流转协议中,普遍的30年承包期限现如今只剩2年②,村民承包期到后该何去何从,政策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预期并不乐观。

2.“土地流转”非粮化明显

由于全球粮价的不断下滑,使得农民把土地经营模式的目光转到了水果,蔬菜等非农方式上,导致种植物产量下降。并且,由于相关部门和法律的不完善,使得遏制土地流转“非农化”难度加大。

3.优惠政策不到位,农民积极性不高

现如今,我国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许多优惠政策。

然而,随着建设用地和公用地的越来越多,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却迟迟没有得到提升,进而导致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土地流转参与人数少,土地流转就变得什么困难。

三、改善土地流转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进一步认识

土地流转的主体终究是农民,没有农民农户的参与,土地流转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因此,加大宣传土地流转是加强土地流转参与度的主要方法。切实的把土地流转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下放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中,并且对于农民的认知度差这一关键现象,乡镇政府应大力组织村民进行学习与交流经验,建立“土地流转学习班”,切实保障每一位参与土地流转的村民都能了解土地流转制度。

(二)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一直承担着一个提供社会服务的角色。然而近几年,政府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矛盾也不断的在明显。在土地流转方面,政府不应当扮演一个“享受者”的角色,而是应该扮演一个“承担者”和“帮助者”的角色,而这个角色最好的试行办法就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流转工作绝大多数都是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运行,这就使得农民虽然有很大部分的自由然而却没有一个帮助的载体和一个“导游”,政府应承担一个导向的角色,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目的,就在于使得农民可以更好地解决土地流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简化土地流转流程

我国的土地流转流程主要为:农民提出申请——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精简土地流转的程序,使得为农民开一条方便之门,更好的服务于农民。

(四)出台相关惠民政策,保障农民生活

土地流转政策惠民政策少,限制条件多,是导致土地流转范围减小和土地流转“非粮化”的重要原因,当前,要切实加强惠民政策,建立类似于购买家电的“上山下乡”的活动,激起农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使得土地流转可以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进而加快土地流转的转型和进城。

(五)落实“村民小组”的地位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一共有三个主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乡镇农民集体。然而村民小组一直存在虚位,村民小组的组长和村委会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着重合,这就使得村民小组事务不公开,不透明,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不断落实村民小组的重要性,把村民小组的作用发挥出来,切实保障农民可以通过村民小组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行使土地流转程序,也是当务之急。

四、总结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然而落实土地流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粮食产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快土地流转的登记确权,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农业土地承包法>42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②2015年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EB/OL].土易网.

[1]邵春益,张权,王荣芳,何世林.青海省土地流转机制研究[J].青海经济研究,2009(1):61-64.

[2]许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合作社制度选择与制度优化[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4):9-14.

F321.1

A

2095-4379-(2016)28-0182-03

赵敏嘉(1996-),男,回族,辽宁丹东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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