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民 陈 瑛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甘肃 武威 733000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王锦民陈瑛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甘肃武威733000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贪腐,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最新解释”)实施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对此作出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律重点惩治的领域,尤其在经济飞速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转型期,贪污贿赂犯罪不仅妨碍经济发展,滋生出各种腐败现象,对于稳定民心和社会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起到了阻碍作用。在《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最新解释》颁布实施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了新情况,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两高解释》对常见几种犯罪类型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为以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提供一定借鉴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取消了只以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改为“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两高最新解释》把规定更具体化了,对于贪污、受贿刑事犯罪把“数额较大”的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30000元,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宽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首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次调整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的。其次,在实践中处理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大部分的数额都是高于起刑点二倍甚至数倍以上,即使存在起刑点入罪数额的案件,也大多处罚较轻,甚至被免于刑事处罚,在加上各地经济条件的不同,也造成司法裁判上的不统一。最后,数额较大的标准调整为3万元并不意味着不追究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贪污、受贿刑事犯罪,《两高最新解释》中规定的有“其他较重情节”,即使数额只有1万元,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挪用公款、行贿等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调整为全国统一标准,但是还是要区分挪用公款后的用途,如果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数额为3万元,如果性质较轻,只是归个人使用的,起刑点数额为5万元。在实践中挪用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一直是没有明确规定,《两高最新解释》明确了30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另外情节严重的标准也采取了数额和数额+情节的形式,针对不同的情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显得更加合理化。《两高最新解释》将行贿罪起刑点数额调整为3万元,不足数额的也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受贿罪入罪标准相对应,同时按照五倍比例的标准规定了量刑升档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为更好的打击受贿犯罪,对于“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贿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贿赂犯罪对象范围
受贿、行贿犯罪的本质就在于“钱权交易”,行贿的目的在于谋求利益,受贿一方也需要利用职权的便捷。现行法律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财物的范围对于贿赂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现阶段,贿赂犯罪的主体都是高学历、具备反侦查的能力,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不易被发现。《两高最新解释》对财物的范围做出了规定,不仅包含了“财”和“物”,还延伸出“财产性利益”,而且还做了更进一步的归类细分,对于实践也起到了明确的指引,这也是现行贿赂犯罪比较常见的对象范围。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法律规定受贿犯罪达到入罪标准的必备条件,一直以来也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两高最新解释》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无论是承诺、实施、还是实现了他人的请托,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基于履职事由事后受贿的、多次受贿的,受请托之前收受一万元以上的,一并计入受贿数额,也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事前、事后受贿,都侵害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另外对于上下级关系的“感情投资”数额达到3万元的,符合钱权交易性质的行为也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高最新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打击的范围,但对于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最新解释》还对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涉案赃款赃物处理以及更重的罚金刑等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本文就不再一一分析。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严格依法办案,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应有的贡献。
[1]李雅旺.贪污贿赂犯罪量刑问题初探—基于两高最新司法解释[J].法制与社会,2016(17).
[2]阮齐林.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解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新华网,2016-04-18.
D924.3
A
2095-4379-(2016)28-0154-01
王锦民(1969-),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陈瑛(1989-),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