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鹏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刑事案件立案逮捕的问题及对策
付鹏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99
作为刑事案件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一直贯彻少用、慎用的方针政策,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逮捕的程序问题,越来越被重视,如何正确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让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对刑事案件实现更好的监督,本文从基层检察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入手,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分析论证,提出了完善检查监督的几种措施。
逮捕措施;侦查监督;刑事责任;诉讼程序
2015年10月份,被害人甲某在家与前来收取清洁费的物业工作人员乙某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丁某发生纠纷,然后发生争吵,随后甲某便躺在了二楼楼梯末尾处,在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甲某已经死亡。针对此事,被害人甲某的家属认为其父亲系被人故意伤害致死,遂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在调取一系列的证据之后,认为此案不具备立案标准,并向被害人家属说明了情况。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予认可,情绪激动并要求解剖尸体以查明实情。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尸体解剖鉴定,被害人甲某的死亡原因是其本身的哮喘病发作而致。该起案件是否应该立案成为讨论的焦点。
刑事诉讼法及解释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三个:第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第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第三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不能推脱,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也不能越权管理。在这个基础上,报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给检察院。
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当时醉酒的情况比较明显,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假如病人真的是在摔倒时碰到了楼梯护栏角或者是用自己的胳膊垫了一下身体右侧面,骨折是很可能发生的,可能当时身体处于麻醉状态,对疼痛的反应不太敏感。种种这些都是这起案子不立案的一些证据,公安机关需要继续完善取证的细节。
笔者认为,如果一起刑事案件该立而不立案,那不仅对于当事人来说,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力,而且对于法律来说,也失去了它本身的价值。一个案子是不是该立案的刑事案子,要经过仔细的分析,既要分析案件的结果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公安机关报送来的案子,往往对案子的定性有了一个基本的倾向,检察机关想要在批捕环节对刑事案件有更好的监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提高检察人员自身综合素养
当前司法改革进程加快,检察机关作为最为重要的政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可是目前的现状是检察院内部事多人少,加之每个案子都必须在7天的有效期内审结完成,这样的对于每一个检察人员压力是很大的,但是检察工作又不能停留于表面,必须对于案件的每个当事人进行讯问,同时核对卷内的所有证据,这样就要求工作人员务必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既要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又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胜任目前的检察工作,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对检察人员来说或许是普通的刑事个案,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确是事关家庭幸福的大事。
(二)充分认识错误批捕对整个政法机关的影响
审查批捕工作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施行对当事人的影响非常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中止后续诉讼程序将非常不方便。同时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要意味着对公安取证、质证的全面认可,如果出现偏差,可谓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将会对案件的侦破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而且如果案件到了检察机关,被采取逮捕措施了,往往会被移交起诉,公诉部门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往往很难再做出无罪的判决。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和检察院往往是博弈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的案子,即使有一定的瑕疵,法院往往也不会判决无罪,因为一旦被判决无罪,这起案件对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来讲就是错案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肯定会提起抗诉。但是实践证明,虽然案件的证据有一定的瑕疵,但是法院再次改判的几率却不是很大,这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一系列错案的形成告诉我们一定要慎用逮捕措施。
(三)完善侦查监督的考核机制
对于不捕率的考核是每个检察机关必备的考核事项,笔者认为,不应该只对于逮捕率和不逮捕率进行考核,这样的考核是典型的重结果而轻过程的考核,而应
该把检察院的考评从整体上进行优化,发现对于捕后不起诉、判无罪、以及案件撤销等情况下,再增加自我纠错机制,如果在侦查监督环节批捕科能够自己发现错误,并能在有效期间内及时改正的,可以考虑给加分。
在刑事案件中,有几种情况是比较棘手的,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生重大变化,俗称是翻供,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仔细核实当事人的口供,必要时调取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进行核对,查找问题所在,防止当事人的供述因为公安刑讯逼供所致,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二是当事人的上访、闹访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注意风险性评估,防备当事人情绪激动做出危害社会秩序的事情来。检察机关在决定批准逮捕时考虑的因素也不能停留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在犯罪的发生上,而应该是要率先垂范,以逐步降低逮捕率为有效途径,促进公安机关重塑逮捕功能的认识,明确逮捕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强制措施,并非单纯性的处罚,当然检察机关还要及时的安抚被害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案件的逮捕除了以上的分析以外,还要结合个案实例,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侦查监督部门案少人多的执法现状,显然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要公开审查逮捕,但是必须考虑此类案件带来的工作量在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还要注意对案件的公开审查,加强检务公开。
[1]赵秉志.司法理念的变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2]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D925.2
A
2095-4379-(2016)28-0142-02
付鹏程,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