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超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浅议警察防卫权
何超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警察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是维护社会治安、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力量,然而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警察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基于此,本文对目前警察防卫权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警察防卫权以及维权行为与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及行为之间的对比思考,探讨有效保障、落实警察防卫权的措施和具体方法,以期为我国法律的完善和推动人民警察保卫职能的实现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正当防卫权;警察防卫权;特点;保障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全体公民均在特定环境下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1]。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社会形势发生较复杂的变化,日渐多元的价值观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矛盾纠纷紧张现象。人民警察是维持社会稳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业主体。却在正当的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遭受侵害的事件。新时期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天就有1个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公殉职,超过18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不仅给警察个人的身心情绪带来影响,危害健康,更让罪犯有逃脱的可趁之机;而且挫伤了人民警察这个行业背后所承载的国家荣誉形象和降低了法律权威。因此,思考并商讨警察的执法防卫权的性质特点、加强措施刻不容缓。
(一)概念
在我国,对于警察防卫权并没有明确的含义界定,主要是着眼于其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这个分析基础上,大概可以得出基本内容。警察防卫权特指警察采取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的自我防护、自我保卫的权利。
(二)特性
从本质上看,它带有强制性、特殊性和约束性的特点。即在执行正常公务中,只有面对非武力不能解决的、对人民和国家,或自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状况时才能适度实施。并且带有客观必须性,不同于主观的见义勇为。具体来看警察防卫权还具备以下两点明显的性质:第一,主体的特殊性。仅限于人民警察,包括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工作的;在监狱、劳改所工作的;在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同时只适用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第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警察采取防卫措施既是代表国家对人民座出保护行为,又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体现[2]。
(一)正当防卫的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简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形势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财产,或者本人人身财产生命安全,抵御受到的侵害和危险情况的权利。这是一种自救的行为,同时也是一项积极的法律行为,是个人自然需要和社会秩序需要的结合,是彰显社会正义和弥补国家法律保护力度存在局限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资源经济性的原则和分配平等的法则[3],既保护了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又能防止危害程度进一步扩大,还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体现。因此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
(二)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通过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定义特征分析可以得知:第一,都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救济性,这是两者兼具的根本特征[4];第二,防卫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排除社会危害和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三,权力行使的条件是相同的。大致的前提都是面临不法侵害的情况;第四,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不管哪种防卫都不可以防卫过度,否则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
(三)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尽管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关系,但不等同。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1.主体上的不同
警察防卫是一种国家权力行为,具备法定地位;从这层意义上分析,警察个人只是警察防卫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代表的是国家政府机关的权利,充当媒介的作用;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是任何一个其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个人,是考虑到个人的力量有限而提出的法律保障手段。
2.权力来源不同
换句话说,两者在行使权力时采取的行动性质不一样。因为警察防卫权的来源是国家公权力,行的是法定职务之下的权利,体现的是政府和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持社会和平秩序的意志,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不能够轻易放弃的[5];而公民个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体现的是私权利,具有选择的自由和放弃的自由。
3.执行手段的不同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遭遇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手段采取行动,是有法律效应的,尽管没有确切的说明;而个人却不能使用武力器械,顶多使用常见的一般物品。
4.实施状态的不同
体现在时间和条件两个方面。警察防卫不存在时间的限制性,不管是罪犯实施犯罪前的准备还是事后逃跑都可以算作警察防卫权利的实施范围内。不像公民的正当防卫有状态上的限制,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实施防卫,否则被认为是“防卫不适时”或者“事后防卫”[6]。
5.法律后果的不同
根据权利主体性的不同,警察防卫时因为执行职务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所在的机关将给以赔偿或者严重时由警察个人担负全部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等;而公民个人违背了法律规定时,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由公民个人承担。
在复杂的现实状况中,原本缺乏确切的明文规定的警察防卫权在运用的过程中呈现出举步维艰甚至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中,导致很多警察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往往无所适从,致使错失良机。尤其是外界对开枪防卫备有争议[7]。人们对此意见不一,导致警察常常处于被动的局面中。一方面可能是人们过度强调警察为国为民的职业属性和奉献精神,却忽略了警察作为人的基本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与我国立法层面不够完善、定位不明确有很大关系。这样一来警察在使用正当手段进行维权时容易产生顾忌和困惑。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舆论环境存在不足
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事件多发也造成了许多对警察进行侵害的行为。甚至在冲突发生时,广大社会媒体没有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上进行报道,而是以博人眼球和引人关注的角度出发,招致舆论往错误的方向呈现“一边倒”的趋势,群众普遍的质疑和误解对警察的正当维权行为带来了压力。
(二)立法不完善,存在局限性
一是,立法的层次较低,过于一刀切,不够灵活,无法满足复杂的紧急情况和适用于所有的警察;二是,免责条件不明确。只要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得当,很可能推翻整个维权过程的合法性;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需要经过繁琐的诉讼步骤;更严重的是,不少机关单位把警察的考评与群众的反映进行挂钩,由于观众的不理解,导致不满和投诉增多,警察将会面临停职的危险,并且久而久之也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警察的威信力。
鉴于警察这个行业的特殊意义和独特社会职能作用,为了有效缓解社会复杂的治安形势与警力配置存在不匹配的矛盾。以及对警察职业者予以生命健康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实质上的保护,并彰显国家法律权威。有必要采取措施完善警察防卫权。笔者结合现阶段的相关规定和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立法上补充警察防卫权的相关规定
第一,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完整的警察防卫权。这项权利应该与其他关于警察的规定独立开来。既要尽量考虑到各种情况,又要给予明确的限制;第二,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去补充完善警察防卫权的相关规定。尤其要与公民个人的正当防卫进行区分,对维权过程中所使用的武器进行更确切的说明;对实施的条件和范围进行详细的划分和说明;对免责情况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做不同情况的规定等。
(二)完善监督和法律救济制度
警察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更应该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同时制度上也要配以监督体系,来限制和规范警察职业人员的行为,才能更好地保证警察防卫权的行使科学性和合理性;此外,对于勇敢运用权利并且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负伤的人员,应该有详细的奖励措施规定和抚恤制度[8]。同理,对于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予以明确的制裁规定。保证法治状态的公正和谐。
(三)搭建配套设施,变革意识观念
除了外部制度、法律上的完善,还要加强警察自身的防卫意识观念、防卫技能等。因此,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定期的专业的武器使用的相关知识培训、多开展组织防卫方面的技能训练,提高自身面对突发状况和紧急情况的警务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了避免公众误解和过度处于被动情况下,首先要在部门内部进行思想观念上的变革,不能过分畏首畏尾,应该采取理性的态度和自信的姿态去解决问题。例如在例行公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合法录制音像视频的方式保留证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恶意投诉。
总之,“国家兴亡,公安系于一半”。作为兼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危险性为一体的人民警察,其合法利益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分析警察防卫权的特点和性质,明确它与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的区别,并在分析现阶段该项权利运用现状的基础上探究完善和加强警察防卫权的措施与方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对警察个人还是国家社会都有独特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社会各方力量的努力下,一定能克服困难,让目前存在的问题得到妥善地解决,让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法律的正义最终得到彰显。
[1]黄文臻,刘哲明.略论我国警察防卫权设定的必要性——以警察防卫权属性为视角[J].法制博览旬刊,2014(11).
[2]沙万忠,方姚.暴恐背景下警察防卫权研究——以“弗格森骚乱”为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015(05):35-43.
[3]徐少桐.人民警察执法防卫权的法律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8):80-82.
[4]刘哲明,陈雨亭.警察防卫权必要性之探析——兼谈警察防卫权属性[J].警官文苑,2013(4).
[5]王静思.警察执法及其防卫权的刑事政策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82-84.
[6]曹喆.法治视野下的警察职务防卫权——兼论警察执法权益保护[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1):68-71.
[7]许韬,刘锦城.法治语境下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新论[J].世纪桥,2012(1):52-54.
[8]曹伟.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D].天津师范大学,2014.
D922.14
A
2095-4379-(2016)28-0088-02
何超(1984-),女,河南南阳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治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