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婉璐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善
薛婉璐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无罪推定原则出于对司法公正、尊重人权的重视,已经越来越受到多个国家的重视,很多国家都已经明确在国家宪法中表明。但是目前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其作出改善。
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制度缺陷;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表明在法律程序没有最终判定某个人有罪之前,那么这个人无论是谁,从法律层面来讲,他都是一个无罪的人。这项原则表明了现在的司法机构对于人权、民主等概念的重视程度的增加。无罪推定原则不但在国际上逐渐受到关注和认可,更是表明各个国家逐步迈向现代法治。当前中国实施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制度设定方面和理念表述方面存在偏差,导致这一原则难以在中国彻底贯彻落实。
无罪推定原则最先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社会,但是这项原则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原来的封建社会中,当一个人被认为有罪就会被抓捕,在当时看来被抓捕过来的人都是有罪的,他们在牢狱中会受到严酷的对待,在对于自己的“罪状”不肯招认时,会受到刑讯人员拷打,直到在自己的口供上签字画押,最终执法人员认定为已经归案。这种审讯方式逐渐使得拷打、上刑在刑讯人员断案过程中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在牢狱中由于受不了这种毫无人权、惨绝人寰的拷打而被迫招供的人员比比皆是,这种丝毫不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自古以来多少屈打成招的案例发人深省。封建专制所表现的专制、不尊重人权的行为引发了人民的怨恨,最终致使资产阶级奋起反抗。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过程中,提出在未经过断定之前被捕人员是无罪的,这就改变了原来的被捕人员就是有罪的定论,这种想法的提出改善了被捕人员的待遇,使他们在被最终判定有罪之前,保证了自己最基本的人权,不会出现之前受到身体损伤而被迫认罪的冤案。
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最早提出无罪推定原则,他指出在经过专业的司法判决之前,任何人员都不能被认为是有罪的,不应该遭受到严苛的待遇,不能被看做为罪犯。这种先进的思想在资产阶级发展的时期逐步蔓延到整个欧美地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法国是最早将这一无罪推定原则应用到法律中的国家,这一进步思想在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中有明确的规定。随着资产阶级的不断发展,原来受到封建制度迫害、残暴统治伤害的地区对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断地有国家将这一原则添加在自己国家的宪法中。新中国建立之后,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建立发展经历了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我国从原来的强烈否认到现在虽然未真正确定这一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精髓。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上重视程度逐渐增加,表现出国际上对于人人平等的观念的意识,更是社会文明逐步建立、发展的表现,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首先,是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即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应由追诉犯罪的一方提供所有的有罪证明,这也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相比于公民个人来说,国家的力量要强大得多。国家有能力查询犯罪线索,找到相关证据。如果不存在这一规定,则无法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同时也无法保证公民的人权。正是因为如此,大部分的国家都将这一内容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其次,是沉默权规则。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追诉方为了快速结案会采用非常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事实。沉默权规则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严刑逼供行为的发生。最后,是疑罪从无规则。即在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要证据确凿,否则就要无罪释放,该规则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官在判定前对罪犯产生任何层面上的偏见,保证了司法判定的公众性和客观性,同时由于在案件判定后才可以断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就可以保证法官对辩护人提出的言论进行充分的考虑,而不会因为某些先入为主的观念产生误判的情况。同时这项原则极大地避免了宁可错判误抓也不放过嫌疑人的错误思想,防止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文明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陈旧、错误的思想观念
在中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中,无罪推定原则向来是不被看好的,大多数人由于对于这种原则没有一个正确、明确的理念指导,所以在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上往往容易产生误区和误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部分官员还保持着行政观念大于法制观念的想法。对于被捕的人员,虽然还没有充足的证据断定他有罪,但是也没有充分的解释可以说明对方是无罪的,他们认为如果将其按照一个无罪人员来对待、处理的话,是一种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会极大地引起人民群众的怨恨和不理解,是对于受害人的不尊重。他们通常会对法院施加压力,导致其产生有罪的判决,在他们看来这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大力打击犯罪分子的表现。其次,人们群众总是使用自己的道德理念来妨碍司法公正。在中国长期以来就有人民群众有正确理念的传统观念,但是这种理念其实是不科学的。由于人民群众不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所以对于一个发生的案件,总是会根据自己的理念做出判断,确立被捕人员的罪名。但是实际上,人们在判断的时候,往往对于案件实情的了解是不够全面的,所以会用自己的道德理念来衡量案件,在法院判决被捕人员无罪释放时,往往会引起他们的不满,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且执法人员往往对被捕人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理念,这会导致他们对犯罪嫌疑人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极大地妨碍了判断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还有就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倾向问题。当前的新闻媒体都有一个弊端,他们会根据民众的心理来写自己的新闻,常常摒弃案件的真实性。更有甚者,有些新闻媒体会提前报导案情,强化了人民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司法机构的误解。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无罪推定原则在推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制度缺位和制度错位两种情况。
沉默权制度的缺失是制度缺位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法律当前并没有保证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反而要求他们在面对刑讯人员的案件询问时一定要回答。这种行为是对人身权利不尊重的表现,也更加方便了刑讯人员对被捕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在犯罪嫌疑人受到讯问的时候由于不具备沉默权,对于那些有陷阱的问题也一定要回答,这种情况极大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与犯罪嫌疑人可以为自己辩护的说法大相径庭。因此沉默权的缺失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对待,容易使他们走入讯问的陷阱,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赋予追诉者沉默权是很有必要的事情。同时当前没有实现排除非法证据的政策,无罪推定原则出于对于人权的保护是积极反对非法证据搜集的行为的,但是目前相关制度的缺失极大地助长了非法取证、刑讯逼迫的风气,使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更加危险。
制度错位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所需证明材料标准的不够明确,中国目前的证明标准都是要求“明确”、“充分”。但是这样的词汇在实践过程中是很难明确和把握的,相关工作人员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分不清什么是足够充分、足够明确。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于证明材料的标准都有所不同,如果对证明材料的要求统一使用同一个标准,容易造成操作性低的情况的发生,对于司法过程造成影响。
(三)司法实施的偏差
目前在司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侦查人员能力的参差不齐,很容易对取证过程造成影响,直接导致取证的偏差,影响司法执行。同时侦查人员搜集的证据需要经过审判机关的认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由于外界影响导致偏差的产生,干扰因素的产生很容易使政法机关难以客观、独立地对证据材料做出判断,由于某些案件牵扯到某些人员和机构,使该案件受到人为干预和牵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的准确性,产生偏差。
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行为,很容易造成案件错判现象的发生,在信息科技逐步发展的当代社会,受到冤屈的人民群众可以借助很多渠道向社会发声,比如说网络、媒体等,同时社会舆论对案情的判决发表意见。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司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社会形象是极为不利的,容易引起人们群众对于社会公正性产生不满,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对于相关机关的信任,同时大大降低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信服力。
(一)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知
传统的思想观念认知中,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实际情况的否认,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其无罪是无视实际情况的现象,是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但是这种观念其实是不正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抵触,实事求是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无罪判定原则指的是在相关司法并没有认定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时,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当做有罪来看待,在法律上来讲他仍旧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指正,所以人们没有充分的证明表示其是有罪的。因此不做判断实际就是实事求是的表现,在难以做出判定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无罪判定比作为有罪判定是一种更加准确、更加尊重人权的表现,因此无罪判定原则是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虽然有可能导致真正犯罪人员的逃脱,但是有罪推定不但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是有可能使真正有罪之人逃脱,因此实施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保证刑事立法的正确性与科学性,更是保障了基本的人权。有罪判定的原则极易导致相关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现象的发生,有可能导致相关审讯人员逼迫犯罪嫌疑人、侵害人权的现象的发生。而无罪推定可以保证从有利于被告人、嫌疑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正确性,极大地保障了嫌疑人的权益。
中国传统存在的道德观念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正确实施也是不利的,因为在传统观念中被捕人员总是被扣上罪人的帽子,如果将其作为无罪人员很有可能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然而由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和相关案件的不熟悉,因此很容易采用自己的是非观来衡量嫌疑人的有罪与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判定产生了干扰。因此必须要对这种传统的理念进行改善,讲究用事实说话,使群众在保证了对于案件充分知情之后再用自己的道德观念来衡量评价,将群众能量作为一种正能量造福于社会而不是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干扰。而且新闻媒体一定要保证报导内容的正确性,不应凭借观众好恶而任意扭曲、篡改事情的真相,更不能发生提前报道的行为,以免扰乱社会风气。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在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在中国长期的宪法理论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直不被视作正当的权利,这种行为使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效果大为减小,使得被告人在刑讯人员的审问之下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一种不尊重人身权利的表现。因此如若要贯彻实施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应当受到重视,真正对被告人的权利实现保护和维护。
再审制度也是关乎被告人利益的一项制度,有一条被称为“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意思是指当被告人被判定无罪之后,不能再以相同的罪名再次对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在被告人被法律判决是无罪的之后,就已经确认其无罪的身份,他的法律地位也得到确定,不可以再追诉。但是中国的法律很难保证这项规则得到有效实施,是因为中国对于诉讼的次数没有限制,对于存疑不起诉的行为能否再次起诉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再次审判、撤销原判等情况的发生,很容易引发弊端,因此再审制度也应当不断完善。
(三)强化司法权利的实施
司法权力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牵扯到某些机构、人员而受到干预,导致影响司法公正性现象的发生,因此必须强化司法的监督机制。司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监督,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这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是极为有利的。同时相关责任制度也要不断完善,在某些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之后,应当明确责任所在,对相关人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司法的重要构成,它的推行逐渐受到了国际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支持。无罪推定原则的逐步实施是社会尊重人权的表现,更是对人民平等这一观念的肯定,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一定的助益。
[1]陈延.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分析[J].才智,2012.10(09).
[2]李梦.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价值[J].消费导刊,2012.11(09).
D925.2
A
2095-4379-(2016)28-0063-03
薛婉璐(1995-),女,汉族,辽宁阜新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