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互联网银行组织体制变化对法律的影响
孙兆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互联网银行;组织体制;变化;法律;影响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也称“组织体制”①,主要有四种类型: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控股公司制、连锁银行制。其中实际中适用最多的是单一银行制与分支银行制②。单一银行制又称“单一制”或“独家银行制”,是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③。单一制银行,各银行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不具有从属关系④。世界上习惯采取单一银行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但是自20世纪初也开始有所改变⑤。分支银行制,也称“总行分行制”,其特点是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而不受特定地域的限制,所有分支机构均归于总行领导。分支行制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商业银行制度⑥。在分支行制度下,银行的总数一般较少,但是分支机构广泛,形成庞大的银行网络,对商业银行扩大业务覆盖面是一种重要的保证⑦。
大陆的商业银行一般以总分行制来建立。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按照政府的行政区划来设立分支机构的。如中国工商银行机构设置为四级,总行设在北京,在各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设立省级分行,在地市设立中心支行,在县设立县级支行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的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⑨。同时,《银行法》基于总分行制的基础规定了银行的营业地域范围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其中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应是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而城市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般不能超出总行所属的城市,这种市一般是指设区的市,或者是通常所说的地级市;至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布的范围就更加狭窄,一般是在相当于县的行政区域内。
随着20世纪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对银行业的发展也开始产生深远的影响。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亚特兰大开业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自此以后,各类金融服务企业纷纷依托互联网开展服务,形成了从ATM、POS到无人银行、电话银行,从家庭银行到网络银行全方位金融电子化服务⑩。但是这些仍然是传统银行服务在网络上的拓展,其依托实体网点吸纳客户资金的基本渠道并没有改变,其组织体制也未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但是随着网络银行发展到互联网银行○11,传统的银行组织体制开始受到挑战,进而《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也会成为具文。因为,互联网银行的组织形式不同于传统银行,传统银行不论是单一制银行还是总分行制银行,都是以实体网点为依托的,两者的区别就是单一制银行一般不具有分支机构,即美国的所谓One Office Bank,其经营一般局限在一地;而总分行制银行则有多个分支机构,通过分支机构的设立使其经营可以跨越多地甚至遍及一国或多国。而互联网银行因互联网的无限沟通能力,使其服务甚至可以遍及全球○12,但是却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甚至没有一间实际服务于客户的办公室,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种互联网银行,其组织体制是怎样的?
因为互联网银行不具有分支机构,可以认为互联网银行不是总分行制,总分行制的银行组织结构,特点即是总行下普遍分设的分支机构,而互联网银行是依托互联网运营,其一切经营都是通过在线进行的,没有任何实体上的分支机构,并且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所以互联网银行的组织体制不是总分行制。那么互联网银行的组织体制是单一制吗?如果单一制银行是以不具有分支机构为标准确认,互联网银行可以认为是单一制的,但是如果以互联网银行不能跨区域营业,则互联网银行又不符合此标准,因为互联网银行的一大特点就是经营区域的趋向无限大。进而这又涉及到有关诉讼的管辖问题,在总分行制下,银行由于其分支机构遍布多地,而各分支机构又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律以总行所在地为被告所在地,会导致大量诉讼的成本增加,所以大陆法院系统允许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互联网银行业务区域范围巨大,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和实体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如果在诉讼中一律以互联网银行登记营业地为被告住所地,亦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如某互联网银行的注册地可以在深圳,而其客户可能在北京,如果因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则依诉讼法的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无疑会导致原告方的诉讼成本增加。当然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意选择管辖的法院,不过由于互联网银行与客户进行交易的非直接接触性,此类合同多是格式合同,很容易使双方的约定更有利于合同的提供方,即银行一方。当然,依据大陆诉讼法的直接规定,基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告方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13。
按照《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此处的规定应是以银行的经营区域为标准规定其注册资本,互联网银行的经营区域足以覆盖全国,那么是否互联网银行就一定必须要求最低的十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呢?诚然,目前大陆已经获准注册两家互联网银行的注册资本都超过了十亿元○14,但是以此认为所有互联网银行都应达到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从某种角度来说,因为互联网银行能够极大的减少银行的运营成本,所以可能更适合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微小型银行的发展方向,所以硬性规定互联网银行较高的注册资本而将经营区域限定于本地区的银行排除在可以采用互联网银行运营的模式之外也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由于银行的互联网化发展已经影响了银行运行的方方面面,而互联网银行的出现,将使这种改变达到一种惊人的地步,并进而影响银行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提出,也证明了基于传统的总分行体制下的银行法律制度已经很难完全适合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组织体制,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其既不是单一银行制也不是总分行制,因为以上两种体制都是基于实体网点扩张形成的区分,而互联网运行的虚拟性使其完全脱离了实体网点,再以单一银行制和总分行制对其进行归类,显然有理论上的困难。基于互联网银行的特殊性,可以将其单独规定为了一类特殊的银行,在相关方面进行特殊规定。如资本雄厚,意图在较大区域甚至全国区域拓展业务的,可以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并允许其在各地设立线下的办事机构,至于此类办事机构是具有经营银行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仅仅是处理一般性事物的辅助机构,则可以由银行自己决定,并依法进行登记设立。对于某些区域性地方银行,如其采用互联网银行方式运营,仅仅是意图降低经营成本,并不具有开拓更大区域的市场的目的,也可以规定较低的注册资本,鼓励其立足本地发展,甚至对于某些微小银行,如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还可以明确其在经营区域内只能有单一的实体经营网点,鼓励其通过互联网完成绝大部分交易。
[注释]
①银行法和金融法的教科书都称商业银行的分支行制、单一行制等为“组织形式”,也有称为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的,李婧.中国近代银行法研究(1897——1949)——以组织法律制度为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268.
②参见前注.
③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7.
④魏盛鸿,尚正明,马德伦主编.银行法全书[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1995:348.
⑤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银行法>,作为美国商业银行的国民银行开始在州政府允许开设分支行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李婧.中国近代银行法研究(1897——1949)——以组织法律制度为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269.美国的<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初衷也是促进银行进行地域扩张,其后成为服务于银行业务扩张、混业经营的组织创新;邱海洋,刘萍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银行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
⑥魏盛鸿,尚正明,马德伦主编.银行法全书[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1995:348.
⑦同上书,第350页.
⑧吴志攀.金融法概论(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43.
⑨需要注意,为了方便银行系统在法院的起诉和应诉,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法院联合作出了银行分支机构诉讼地位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总行承当责任.
⑩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1.
○11按照目前大陆学界的一般观点,传统银行依托互联网提供的网上服务一般称之为网络银行或者电子银行;而完全脱离实体网点的纯粹依托互联网提供服务的银行称之为互联网银行,在大陆主要是指浙江网商银行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12由于金融管控的严密,这种情况目前还未发生,但是假以时日,并非不可能.
○1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的履行地尚不明确.
○14浙江网商银行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注
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相关词条.
[1]李婧.中国近代银行法研究(1897——1949)——以组织法律制度为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
[2]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魏盛鸿,尚正明,马德伦主编.银行法全书[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1995.
[4]邱海洋,刘萍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银行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
[5]吴志攀.金融法概论(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
[6]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
D923
A
2095-4379-(2016)28-0061-03
孙兆娴(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