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凯妮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
——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
邢凯妮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后悔权制度是一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它可以矫正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交易不公平,减少消费者因非理性消费造成的浪费或损失等。本文从新《消法》有关网购后悔权制度的规定入手,分析后悔权制度建构中的问题,并提出网购后悔权制度的重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以期为后悔权制度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后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
(一)后悔权制度的概念
对于“后悔权”的概念,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将该权利称为“冷静期”制度;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在我国法学的理论界,对于“后悔权”概念的界定并未达成一致,但都表达了基本统一的内涵,即消费者后悔权是为了保护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通过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消费者有权在和经营者就买卖商品达成合意后的一段时间内,做出撤回购买的意思表示而不需说明理由,双方的关系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
(二)后悔权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后悔权制度确立的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具有强制性。
2.无因性。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无需向经营者说明任何理由就可以享受退货服务,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
3.免责性。为了免除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后顾之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一)后悔权在实践中面临“后悔难”的问题
虽然新《消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了后悔权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却没有发挥预想的效果。网购消费者仅能对不存在法定以及约定排除事由的商品才能后悔,而且要求退货商品必须完好,这些规定的设置本身就成为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障碍。
(二)网络购物后悔权制度的具体问题
1.后悔权适用的商品范围有待细化。现行规定中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使得具体操作时面临许多困难。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不适用后悔权,是否应将服务视为后悔权客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后悔权期限的规定太过于单一。我国新消法中目前仅有关于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期间的起算和期限的规定,且较为简单笼统。
3.有关经营者责任的规定过轻。现实中存在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不处理,以拖延、不作为等方式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现象。
(一)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后悔权行使的前提
第一,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全面告知消费者包括经营者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后悔权规范在内的全部必要信息;第二,经营者应于合同订立时以书面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消费者有更充裕的时间思考是否接受商品或服务;第三,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应规定不利后果。
(二)细化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1.将“服务商品”纳入后悔权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仅规定了销售的“商品”,而没有涉及“服务”,这与其调整和保护的消费者权利客体范围不一致。
2.对小额订单排除后悔权适用。我国仅将四类不宜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商品排除在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适用范畴之外,较为笼统,有必要从市场交易发展的实际出发,进行细化。
(三)规范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行使的条件及期限
1.行使条件。可以借鉴一些较为成熟的网络购物平台的细则,将“商品完好”的标准细化为“商品无污渍、异味、褶皱等问题”以及“拆除商品运输包装与不影响商品质量认证的包装”等方面,使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操作性更强,减少交易纠纷。
2.行使期限。后悔权的七天行使期限应认定为工作日较为科学。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商家在节假日不接受处理售后问题,应当将其定性为工作日更有利于对消费者后悔权实现的保护。
(四)完善网络购物后悔权的责任承担
1.消费者责任。应通过法律规定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恶意差评须承担的责任,完善经营者对消费者权利滥用的救济途径。
2.经营者责任。应当在法律中对经营者在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后消极对待、拖延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增加一系列必要的迟延履行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我国在该次《消法》修订中首次引入了后悔权制度,这一举措必将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构建后悔权制度的初级阶段,法律规定中的适用范围、完好标准、运费承担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问题,相关的配套制度体系也有待于建设,希望本文可以为后悔权制度的研究提供帮助。
[1]王娟.论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2]陈晞.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3.3.
[3]倪楠.后悔权制度运行的保障机制[J].南通大学学报,2014(6).
[4]吴微微.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后悔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5.5.
[5]陈灿平.<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J].理论与现代化,2014(3).
D
A
2095-4379-(2016)36-0278-01
邢凯妮,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