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妍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论中巴能源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刘诗妍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巴基斯坦是个能源短缺的国家。能源供应不足已严重限制了巴基斯坦的经济发展。因此,能源领域投资在巴享受着特殊优惠。对巴能源领域的投资必将成为未来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
巴基斯坦;能源;投资法
中国与巴基斯坦向来有着优秀的传统外交友谊,2005年就签订了双边条约《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能源领域的投资也有涉足。
2007年,某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获得两个区块的油气开采权。该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巴第一次通过政府间合作而获得油气开采权,也是中方首次作为投资和作业者进入巴石油上游领域。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契机,未来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方企业参与到巴基斯坦电力能源开发当中。
(一)公平公正待遇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应当包括无差别待遇、国际最低标准和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而公正公平待遇对东道国国家有着较高的要求,例如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就是要求东道国政府为投资者提供友好的投资环境。
在我国签订的BITs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1)没有规定。(2)将该项外资待遇标准与其他待遇联系起来。最常见的是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列规定。(3)将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的最低待遇联系起来。因此公平公正待遇并未得到具体的落实和适用,更接近于指导性的原则。
在一份的实证问卷调查中,数据显示:(1)在中亚地区的投资者,总是遭遇一般政治风险的高达16.67%;有时偶尔遭遇的占33.33%,而从未遭遇过的为0.00%。(2)在中亚地区的投资者,总是享有公平公正待遇的只占到50%,极少享有公平公正待遇的占16.67%。
(二)间接征收问题
对征收行为进行限制的国际法中的原则和精神包括:1、必须是以公共目的进行的征收。该项要求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习惯。2、非歧视。即反对东道国基于国籍、宗教等因素对投资者采取歧视的措施。3、程序正当。即征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审查的程序,尤其是东道国司法机构审查。4、补偿。联合国支持的观点为,政府应当在基于“公共使用、安全或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支付“恰当补偿”。
此外,对于海外能源投资的风险防范,首先需要投资者对投资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投资者的定义、投资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解、把握。其次,可以对ICSID的典型案例参考,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裁决,了解主要的争议类型和预测结果。最后,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保障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权益,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订立协议后,承担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能源宪章条约》
1994年签署的能源宪章条约。规定了在能源投资领域缔约方独特的权利义务体系,与争端解决机制。由于能源投资涉及的资金密度大,东道国政治风险也较高,ETC尤为强调海外能源投资的稳定性。
条约规定了投资应当获得“持续的保护及安全”,不得在投资管理、维持、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期间因“不合理的或歧视措施”而受到减损。并且规定,对投资协议的违反构成对ECT义务的违反。由于中国和巴基斯坦还不是正式的成员国,因此ECT的条款仅仅可以为缔约方签订合同、投资协议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对能源投资的规定
WTO对于能源方面的投资规定,关于与投资直接相关的问题,目前只有TRIMs协定。另外还有国际能源署,对能源投资问题有所关注。但IAEA的工作重心是能源市场改革、能源技术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等,对于能源投资的内容大多只存在经济研究部分中。
(三)中巴双边投资条约
2006年,中巴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专为投资专设单独一章,涉及投资定义、投资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待遇等,没有涉及投资自由化的内容。也就是直接把两国的投资双边协定援引至自由贸易协定当中。
由于我国对海外投资活动尚未形成完整、细致、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对BITs中的投资自由化均持谨慎态度。
(四)巴基斯坦国内法
巴基斯坦能源方面的国内法包括电力、石油与天然气、煤炭,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如《电力法》,《电力规则》,《水电发展局法》等。
[1]刘伟.巴基斯坦的能源状况及政策[J].国土资源情报,2006(5).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8.
F416.2;F
A
2095-4379-(2016)36-0259-01
刘诗妍(1992-),女,汉族,广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